各市能源局,各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
为持续推进煤矿智能化建设,全方位推动山西省煤炭行业高质量发展,省能源局对《山西省煤矿智能化建设评定办法(试行)》和《山西省煤矿智能化建设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煤矿智能化建设评定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能源局
2023年3月23日
煤矿智能化建设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智能化建设评定管理工作,推动煤炭产业与数字技术一体化融合发展,根据国家八部委《关于加快煤矿智能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及《山西省煤矿智能化建设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智能化示范煤矿验收管理办法(试行)》与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内所有煤矿企业。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评定程序
第三条 申请智能化评定的煤矿应具备以下条件:
1.煤矿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齐全有效。生产煤矿完成煤矿生产能力等相关生产要素信息公告,建设煤矿进入联合试运转阶段;
2.煤矿企业应结合本矿实际,编制智能化建设方案,经主体企业审批后,将审批文件和建设方案上传至煤矿智能化项目管理系统;
3.煤矿企业应组建以矿长(董事长)为首的智能化建设组织机构,并设置专门的智能化建设管理部门;
4.生产组织机构完备,配备管理人员。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矿井、冲击地压矿井按规定设有相应的机构和队伍;
5.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第四条 煤矿智能化建设等级评定工作,采取省、市“分级分类”管理。省能源局负责对申请的智能化煤矿、高级采掘工作面和生产能力300万吨/年及以上煤矿的中级采掘工作面进行评定;市能源局负责对辖区内省能源局评定外的申请项目进行评定,并负责省能源局评定项目的资料初审上报;县级能源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智能化项目进度检查,并负责市能源局评定项目的初审上报。
第五条 煤矿智能化建设评定工作按照自评、申报、评定、公示的程序进行。
(一)自评。煤矿企业对照《煤矿智能化建设评分方法》(见附件)全面自评,形成自评报告。
(二)申报。煤矿企业向属地市或县级能源管理部门提出智能化评定申请,市、县能源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按程序上报。
(三)评定。能源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按照“分级分类”管理权限,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完成智能化评定。未通过评定的智能化项目,3个月后可重新申请评定。通过评定的项目,1年后可申请升级评定。
(四)公示。对通过智能化评定的项目,市能源局应及时汇总上报,省能源局应定期在官方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评定等级有效。有异议的,按照“分级分类”管理权限,由相关单位组织复核复查,结果另行公示。
第三章 评定要求
第六条 煤矿智能化评定工作采用专家组负责制。专家抽取时应实现煤矿主体专业全覆盖,井工煤矿专家组成员不少于7名,露天煤矿专家组成员不少于4名。采、掘工作面和选煤厂单独评定的,专家组成员不少于3名。专家应从山西省煤矿智能化专家库中抽取,采取回避原则。煤矿项目评定时,同一单位(集团)专家原则上不超过3名,每位专家负责评定的系统不超过3项,专家组组长由专家组成员共同推举产生。
第七条 充分发挥山西省能源发展中心、山西省煤炭工业协会的技术支撑作用,协助省能源局做好煤矿智能化评定有关工作。
第八条 煤矿智能化建设应满足《煤矿智能化建设评分方法》中的必备指标,必备指标未达要求不得通过智能化评定。
第九条 煤矿、选煤厂及采掘工作面智能化评定等级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井工煤矿应按照建设条件分类进行评价,配套建设的选煤厂可与煤矿共同评定,也可单独评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对通过智能化评定的项目,各级能源管理部门实行动态跟踪管理,推动常态化运行和持续改进。
第十一条 评定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有关人员应坚持程序规范、标准一致,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能源局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根据国家政策、技术进步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十三条 本办法发布前已申请智能化评定的按原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若有和国家新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新政策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