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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关于弥勒市泥脖子矿业有限公司泥脖子煤矿整合重组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红环审〔2023〕30号

日期:2023-04-24    来源: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国际煤炭网

2023
04/24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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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煤矿生产 煤矿企业 煤矿生态

弥勒市泥脖子矿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弥勒市泥脖子矿业有限公司泥脖子煤矿整合重组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我局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代码:2019-532504-06-02-052309)位于弥勒市泥脖子矿业有限公司泥脖子煤矿地处弥勒市弥阳镇,以弥勒市泥脖子矿业有限公司泥脖子煤矿(核准规模21万吨/年)作为主体,整合云南弥勒吉田矿业有限公司吉田煤矿(核定生产能力15万吨/年),整合重组后矿井拟建规模调整为30万吨/年,矿区范围由10个拐点圈定,矿区面积1.2322平方千米,开采标高+1700~+1200米,矿井服务年限30.3年。本次升级改造项目总投资为35130.3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41.5万元,已取得《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

二、泥脖子煤矿被列为《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红河州煤矿整治“两个清单”的公示》中整合重组煤矿,项目所属的《云南省弥勒北部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已通过审查审批,经对照规划及专家组评估意见,本项目规模、租用洗煤厂进行原煤洗选加工与《云南省弥勒北部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相符,项目清洁生产水平和污染防治措施满足规划环评审查意见的要求。综合考虑,我局原则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述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加强矿山废气污染防治。严格落实储煤场、矸石转运场等堆场的四面围挡密闭、顶部棚盖架设及喷雾洒水措施;物料传送等主要产尘点设置喷雾洒水装置;运煤车辆压平加盖篷布,并进行冲洗;对煤矿抽采瓦斯浓度、抽采量进一步鉴定后,确保风井瓦斯排放浓度满足相关要求。

加强废气收集和厂区绿化建设,减少无组织废气的排放,确保无组织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满足《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相关要求。

(二)完善矿山雨污分流制。矿井涌水和收集的初期雨水经矿井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部分回用于井下防尘洒水及地面生产用水,剩余部分经排污干管引至干龙河排入花口河处的总排污口排放;生活污水排入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回用于厂区绿化、道路洒水降尘、车辆冲洗等,雨天回用不完的暂存于生活污水暂存池;初期雨水经收集后全部送至矿井水处理站处理。

严格落实矿井涌水处理站和生活污水处理站的建设,确保处理工艺、处理规模满足相关水质要求,其中矿井涌水处理站出水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II类标准(全盐含量不得高于l000毫克/升),生活污水处理站出水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标准,保障矿井涌水和生活污水应急事故池接纳事故废水的容量,禁止废水超标排放。

(三)做好厂区地面硬化和防渗。危废油暂存间、油脂库、机修车间等进行重点防渗,矿井水及生活污水处理站、事故池、初期雨水收集池、原煤堆场、矸石转运场等区域应进行一般防渗,其他地区需进行简单防渗,各个区域基础防渗层厚度和渗透系数应满足要求。在符合要求的点位布设观察井和跟踪监测井,密切关注地下水水质变更情况。

(四)加强车辆运输和装卸管理,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认真落实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相关要求。

(五)做好固体废物的管理处置。矸石转运场选址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控制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矸石堆存时限不得超过相关要求,及时清运送外单位回收利用;开采期间,建设单位应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名录》(公告2020年第54号)相关要求对原煤及煤矸石进行放射性监测;

矿井水处理站煤泥经浓缩脱水和自然干化后掺入原煤一起外售;废机油、废液压油、乳化液暂存于危废暂存间,贮存及管理严格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执行,并建立健全危废进出管理台账,发生转移时,必须按规定办理转移手续,并交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六)做好矿山生态治理。对损毁的土地进行合理复垦,及时整治地质环境问题,恢复土壤的保水保肥功能,严禁在规定的施工范围外随意砍伐树木;按相关设计规定留设足够的安全防、隔水煤(岩)柱,确保井田范围内的断层、采空区积水等不受采煤的影响,同时开采不对采雨补水库造成影响。

(七)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编制完善全厂环境风险防范应急预案报弥勒分局备案。

四、按照《报告书》中的环境监测计划以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五、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若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并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七、你公司收到批复30个工作日内,应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弥勒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项目外排花口河所需要的总量由弥勒分局负责协调。

九、项目开工生产前,应依法完备其它行政许可相关手续。

请弥勒分局组织该项目环境保护现场执法监察和日常监督管理,请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加强监督检查。

2023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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