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技术审批管理相关事宜,是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矿安﹝2023﹞21)相关要求的具体体现。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2022年10月,国务院安委会督导帮扶组反馈督导帮扶意见要求我省加强煤矿技术审批管理,进一步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技术审批管理工作。2023年3月20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矿安﹝2023﹞21)明确要求:“煤矿及其上级公司要按《煤矿安全规程》等规定,分层级审批安全设计措施。煤矿没有上级公司的,由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督促在本年度内完成整改,否则委托有技术管理能力的第三方审批。对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到位的,依法责令停止作业。”
《通知》明确了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体系的建立、技术措施审批的层级、实施技术审批管理、严格监管监察等,对提升煤矿企业技术审批能力、规范技术审批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二、《通知》的主要依据
《通知》的主要依据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建设安全规范》、《煤矿防治水细则》《煤矿地质工作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矿防灭火细则》《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防治水“三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修订<贵州省煤矿企业规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通知》明确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体系的具体要求。各煤矿企业及煤矿应按有关规定建立以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矿长)为首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以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按相关规定设置相应机构、配齐人员,并建立完善相应制度,明确审批权限、审批流程、审批要求等内容
(二)《通知》明确了技术措施的审批层级。属煤矿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审批的有10类42项,煤炭建设项目施工单位(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审批的有5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审批的有7类44项,需上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等单位的有9类11项,并以附件的形式明确了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管理事项清单。
(三)《通知》明确了全面实施煤矿企业技术审批管理。全面实施煤矿企业、煤矿两个层级的安全生产技术审批和管理,没有上级公司的煤矿,明确要求2023年底前组建煤矿企业或者委托有技术管理能力的煤矿企业、技术服务单位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技术审批和管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审批和管理的煤矿企业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技术服务应比照《贵州省煤矿企业规范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等法律法规规定设置生产技术管理、安全管理、通防管理、机电运输管理、通信与调度等专职职能管理部门,对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进行安全生产技术审批和管理的应设置瓦斯治理防突管理机构,对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煤矿进行安全生产技术审批和管理的必须设置专门的防治水管理机构;配备总经理、总工程师、安全副总经理、生产副总经理、机电副总经理等安全生产负责人和采掘、机电、通风、地测的副总工程师,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有满足要求的专业、学历及工作经历,并经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考核合格。
(四)《通知》明确了监管监察相关事宜。要求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技术审批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对从事安全生产技术审批和管理的技术服务单位进行核查,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事项管理与审批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档案管理,对相关不符合条件的要督促整改并依法依规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