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产煤市、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企业及上级公司,各监察执法处:
为加强全省矿山安全监测系统建设,更好的发挥风险预警功能,防范遏制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事故发生,按照《应急管理部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十四五”矿山安全生产规划〉的通知》(应急〔2022〕64号)和《国家矿山安监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煤矿及重点非煤重大灾害风险防控建设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矿安〔2022〕128号)的要求,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组织制定了《陕西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用电监测预警数据接入规范(试行)》,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分批次推动数据接入。
首批煤矿数据接入时间为2023年9月1日至10月31日,接入范围包括渭南市(含韩城市)各类煤矿、全省灾害严重煤矿(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及以上煤矿)和近3年存在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以及超层越界开采、隐瞒采掘工作面、隐瞒入井人数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煤矿企业,详见首批接入矿井名单。
剩余煤矿数据接入时间为2023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接入矿井为不在首批接入矿井名单之内的其他煤矿,鼓励其他煤矿提前进行数据接入。
二、请各煤矿及其上级公司按要求执行,各级监管部门、各监察执法处督促落实,确保按期完成数据接入任务。具备生产条件的长期停产煤矿和已进入矿井建设二期工程的长期停建煤矿,按照《陕西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用电监测预警数据接入规范(试行)》3.3主要监测点参照表中第1至4项点位进行安设,在矿井恢复生产建设前安设齐全。各级监管部门要将煤矿重要设备用电量监测数据上传情况作为复工复产的必要条件,未进行用电量数据上传的煤矿不得复工复产。
三、煤矿用电量监测数据联网上传工作不指定任何厂商负责,由煤矿自助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和条件的单位为其提供技术服务,矿端与局端数据对接不收取任何费用。工作推进中有任务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联系人:刘焕,电话:15619298902。
附件:1.陕西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用电监测预警数据接入规范(试行)
2.首批接入矿井名单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2023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