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新办举行《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新闻发布会,就相关内容进行解读。《意见》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9月6日已向社会公布。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印发的矿山安全生产领域纲领性文件,从严格矿山安全准入、推进矿山转型升级、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责任和部门监管监察责任、推进矿山安全依法治理等方面,作出了针对性部署安排。
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副局长张昕介绍,近年来,全国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出台一个与新形势、新体制、新任务、新要求相适应,能够引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矿山安全生产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性文件。基于此,《意见》的出台恰逢其时,对进一步推动我国矿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确保矿山安全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特别强调“事前预防转型”并提出一系列措施,坚持关口前移、源头管控,动态管理、超前治理,及时预警、迅速处置,把风险化解在隐患前、把隐患消除在事故前。例如在安全准入方面,《意见》不仅对部分原有规定再次重申,还提出了更加严格的新要求。
“安全准入作为矿山安全生产第一道门槛,必须严格把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司司长李峰举例,《意见》提出严格限制灾害严重煤矿开采。一方面提高灾害严重矿井开采规模,《意见》明确要求,停止新建产能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煤矿。这些煤矿产能规模过小,必然会严重影响企业安全投入和安全管理,极易发生重大人员伤亡事故。另一方面提高自动化水平,明确要求新建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煤矿原则上应按采煤掘进智能化设计,体现少人则安、无人则安理念。
再如,《意见》还提出严格审批矿山安全生产许可,明确要求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尾矿库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由省级以上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不得下放或者委托。“主要考虑,一方面落实国家关于加强基层安全监管执法的相关要求,让基层监管部门更加专注于检查执法工作;另一方面这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省级监管部门在调动专家资源等方面有着更加明显优势,更有利于提升技术审查质量,严格安全把关。”李峰称。
李峰介绍,《意见》明确要求,涉矿中央企业总部和涉矿大中型企业应当配备安全总监。这是国家层面首次提出,既是推动矿山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客观需要,也是充分吸收推广各地经验做法的现实需要。
“抓好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就抓住了安全生产的‘牛鼻子’,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抓住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等‘关键少数’。”李峰表示,从实践来看,涉矿中央企业总部和涉矿大中型企业各个方面的管理任务都非常繁重,企业主要负责人精力有限,但企业又要面临各种各样的安全生产问题。从客观上,需要一个既懂专业又有一定决策权的人来专门负责安全生产工作。“2015年、2021年江苏省和山东省先后以省政府办公厅的名义出台文件,在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推行安全总监制度。今年8月22日,山东省结合试行情况对制度进行了修订完善,进一步推动落实。两省推行的安全总监制度,在督促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我们在充分调研和总结提炼的基础上,将这方面有益做法向全国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