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类别:罚款
违法事实:
1、你单位安家岭露天矿1996年6月取得环评批复(批复生产能力是1500万吨/年)并于2002年7月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分别于2008年产能核定为2000万吨/年、2014年产能核定为3000万吨/年和2017年产能再次核定为2000万吨/年,三次产能提升项目均属于建设项目规模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你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2、你单位安家岭露天矿设计生产能力从1996年的1500万吨/年最终核定至2017年的2000万吨/年后,在未对配套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的情况下,建设项目投入运行且一直持续到此次现场检查时间2023年9月21日。
处罚依据:
上述行为第1项鉴于上述三次产能核定时间均截止此次现场检查时均已超过2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经会议讨论研究对你单位“建设项目规模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违法行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上述行为第2项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经会议讨论研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490000元(大写:肆拾玖万元整)。综上,经会议讨论研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490000元(大写:肆拾玖万元整)。
处罚内容:
罚款49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3/10/16
处罚机关:
朔州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