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能源网获悉,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发布《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规范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2月29日!
《规范》适用于矿山企业、矿山对所属矿山、尾矿库开展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应坚持“周期普查、全面排查,分区管理、常态补充”的原则。周期普查、全面排查,是指每3年应开展一次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全面排查致灾因素的安全风险。分区管理、常态补充,是指对矿山生产区、规划区和其他区域,根据不同区域的普查条件和安全要求,依照相应标准查明致灾因素,并按照矿山安全生产相关规定,常态化开展矿山隐蔽致灾因素补充探查工作。
当矿山生产规划发生重大改变、致灾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时,原有普查成果难以满足生产需要的情况。因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不清导致矿山一般及以上事故发生的情况,必须重新开展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
全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