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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色太煤矿改扩建工程(300万t/a)项目获环境批复

日期:2024-02-22    来源:国际能源网

国际煤炭网

2024
02/22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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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煤矿 煤矿企业 环境治理

国际能源网获悉,近日,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神木市乌兰色太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乌兰色太煤矿改扩建工程(300万t/a)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该项目位于神木市大柳塔镇。2009年9月原陕西省环境保护厅以陕环批复〔2009〕549号文件批复该煤矿规模为150万吨/年的项目环评文件。2012年6月原陕西省环境保护厅以陕环批复〔2012〕338号文件通过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项目通过增加工作面推进度、增大输送机输送量、增大筛分设备处理量等实现产能由150万吨/年核增至300万吨/年,核增后井田面积不变,不新增占地,在平硐工业场地新增1处混凝土搅拌站,并对矿井水处理站进行提升改造。产能核增项目新增项目总投资11303.2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113.48万元,占工程总投资的18.70%。该项目属于国家保供煤矿,经审查,在全面落实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总体评价结论和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全文如下: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神木市乌兰色太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乌兰色太煤矿改扩建工程(300万t/a)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神木市乌兰色太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神木市乌兰色太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乌兰色太煤矿改扩建工程(300万t/a)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神乌公司发〔2023〕243号)收悉。经我厅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委员会2024年第1次会议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该项目位于神木市大柳塔镇。2009年9月原陕西省环境保护厅以陕环批复〔2009〕549号文件批复该煤矿规模为150万吨/年的项目环评文件。2012年6月原陕西省环境保护厅以陕环批复〔2012〕338号文件通过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项目通过增加工作面推进度、增大输送机输送量、增大筛分设备处理量等实现产能由150万吨/年核增至300万吨/年,核增后井田面积不变,不新增占地,在平硐工业场地新增1处混凝土搅拌站,并对矿井水处理站进行提升改造。产能核增项目新增项目总投资11303.2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113.48万元,占工程总投资的18.70%。

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擅自从150万吨/年扩建至300万吨/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有关规定,违法行为已经榆林市生态环境局依法查处。你公司必须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该项目属于国家保供煤矿,省发展改革委已承诺将其纳入调整后的矿区总体规划。经审查,在全面落实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总体评价结论和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项目建设及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边开采、边修复”原则,修编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落实生态保护与修复措施,减缓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按照开采设计和报告书的要求留设保护煤柱。加强地表岩移跟踪观测和生态系统跟踪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二)强化水环境保护措施。严格遵循“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加强采煤过程中的地下水资源保护,建立地下水长期动态跟踪监测系统。制定居民供水预案,加强对居民水井的跟踪监测,一旦发现居民饮水受到影响,应立即启动供水预案,确保居民用水安全。经处理后的矿井水在充分利用后仍有剩余且确有必要外排的,应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Ⅲ类标准且含盐量小于1000毫克/升等要求后排入悖牛川,并按规定办理排污口设置手续。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全部用于绿化、洒水,不外排。

(三)落实大气、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工业场地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要求。落实清洁运输措施,公路运输采用国六排放标准或新能源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执行相关排放限值要求。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

(四)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矿井掘进矸石不出井,目前地面生产不产生矸石,后续如产生,全部综合利用不外排,不得随意堆放、倾倒。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规范管理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废机油等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五)落实年度自行监测方案,确保在线监测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按规定保存监测报告和原始记录,并依据相关法规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六)加强环境应急管理。修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规定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储备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七)按照修编后的矿区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依法变更排污许可证,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公开环境信息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等要求依法依规公开建设项目环评信息,畅通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渠道,保障可能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公众环境权益。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六、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及神木分局负责该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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