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煤炭工业结构优化和转型升级,按照《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煤炭工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黔党发〔2018〕2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能源工业运行新机制加强煤电要素保障促进经济健康运行的意见》(黔府发〔2018〕9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煤炭工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的意见》(黔府发〔2017〕9号)要求,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30万吨/年以下煤矿有序退出方案》(黔府办函〔2019〕69号,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方案》起草背景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按照“巩固、增强、提升、畅通”八字方针深化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推进能源工业运行新机制为总体要求,以推动贵州省十大千亿级工业产业振兴行动为基础支撑,坚持安全集约发展、清洁低碳发展、智能高效发展,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加快释放先进产能,实现煤炭供给足、结构优。”
释义:明确了30万吨/年以下煤矿有序退出的总体要求。
第二部分,主要目标。“2019年实施30万吨/年以下(不含30万吨/年,下同)煤矿有序退出,实现2020年全省煤矿全部为30万吨/年及以上,大中型煤矿占比达到80%以上,形成以大中型煤矿为骨干、优质产能煤矿为主体的煤炭供给新格局。”
释义:强调主要目标是“30万吨/年以下煤矿在2019年底前全部有序退出生产、建设;到2020年生产建设煤矿设计规模不低于30万吨/年”。
第三部分,主要任务。“对30万吨/年以下煤矿,按照兼并重组实施方案已批关闭、已批保留和未明确处置意见进行分类处置。”
释义:明确30万吨/年以下煤矿实施分类处置工作,按兼并重组实施方案批复情况分为已批关闭、已批保留和未明确处置意见3类实施分类处置。凡已取得30万吨/年及以上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批复的煤矿,视为30万吨/年及以上煤矿。
一是已批关闭煤矿。“已批关闭煤矿。兼并重组实施方案批复为关闭的各类煤矿,相关证照到期不再办理延续,生产煤矿最迟生产到2019年12月31日,到期实施退出关闭。”
释义:批复关闭的煤矿,无论生产或建设,2019年全部实施关闭退出。生产煤矿相关证照为2019年底前到期的,到期后不再办理延续,实施退出关闭;生产煤矿相关证照在2019年之后到期的,最迟生产到2019年12月31日,到期立即停产,按照关闭煤矿6条标准实施关闭退出。
二是已批保留煤矿。
释义:已批保留煤矿是指兼并重组实施方案已批复且明确为保留的煤矿。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按是否取得30万吨/年及以上初步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批复,是否为煤与瓦斯突出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等4种情况分类实施。
第1种情况:原文“兼并重组实施方案已批保留,未取得30万吨/年及以上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批复的煤矿,2019年12月31日之后现有系统停止生产,开展拟预留矿区范围、地质勘探、储量备案登记、矿区范围划定、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审查、改造新系统。30万吨/年及以上生产系统建成并达到设计要求,经验收合格后投入生产”。
释义:2019年12月31日前未取得30万吨/年及以上初步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批复的煤矿,2020年仍为30万吨/年以下,生产煤矿现有系统停止生产。保留煤矿要按照兼并重组改造程序,加快开展拟预留矿区范围、地质勘探、储量备案登记、矿区范围划定、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审查、改造新系统。按照已批30万吨/年及以上(兼并重组后规模)生产系统建成并达到设计要求,经验收合格后投入生产。此类煤矿需加快办理相关手续和改造建设。
第2种情况:原文“兼并重组实施方案已批保留,获批30万吨/年及以上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的非煤与瓦斯突出煤矿,现有系统与新建系统无关联的,相关证照延续到2020年12月31日,到期停止生产,转入新系统建设;现有系统与新建系统有关联的,煤矿开始改造时,现有系统停止生产,按照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经验收合格后投入生产。”
释义:2019年12月31日前获批30万吨/年及以上初步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批复的非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改造建设或继续生产。选择继续生产,现有系统与新建系统无关联的可保持生产到2020年,相关证照最长可延续到2020年12月31日,到期现有系统停止生产,按程序实施改造;选择改造建设的,现有系统停止生产,按照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经验收合格后投入生产;现有系统与新建系统有关联的,煤矿也可2020年内自行安排生产或改造时间,启动改造时,现有系统停止生产,按照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经验收合格后投入生产。此条对现在停产的煤矿同样有效,此类煤矿科学安排生产和改造时序。
第3种情况:原文“兼并重组实施方案已批保留,获批30万吨/年及以上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2019年12月31日之后现有系统停止生产、改造新系统。30万吨/年及以上生产系统建成并达到设计要求,经验收合格后投入生产。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释义:2019年12月31日前获批30万吨/年及以上初步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批复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按照国家煤监局“2019年底前基本淘汰9万吨/年及以下小煤矿、30万吨/年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求。2019年12月31日后现有系统停止生产、改造新系统。30万吨/年及以上生产系统建成并达到设计要求,经验收合格后投入生产。但因注意的是:2019年底前取得30万吨/年及以上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批复,公告能力小于3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不再办理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此类煤矿重点在2020年加快改造建设,尽快建成投产。
第4种情况:原文“兼并重组实施方案已批保留,核定生产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上,采矿许可证尚未及时换发的煤矿,2020年12月31日前必须完成新采矿许可证换发,在此期间相关证照正常办理延续。到期未办理的,不再延续”。
释义:核定生产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上,尚未换发30万吨/年及以上采矿许可证的煤矿(不含9万吨/年采矿许可证),15、21万吨/年采矿许可证可延续到2020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可正常生产;到2020年底未取得30万吨/年及以上采矿许可证的,2020年12月31日后不再延续安全生产许可证。此类煤矿需加快办理采矿许可证换发前相关手续办理。
三是未明确处置意见煤矿。原文“煤矿企业须在2019年6月30日前明确处置意见并申报,此类煤矿必须于2019年12月31日前取得兼并重组实施方案批复。未取得批复的,自行淘汰退出;取得批复的,按照前述已批关闭煤矿或已批保留煤矿进行处置。”
释义:2019年底前完成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2020年不再受理此类煤矿作为保留主体申请,因此30万吨/年以下煤矿必须在2019年底前完成兼并重组实施方案批复。2个时间节点,一是2019年6月底前明确处置意见并申报兼并重组实施方案,明确保留或关闭,二是2019年12月31日前取得兼并重组实施方案批复。处置意见:批复关闭的,按时限退出关闭;批复保留的,对照4种情况有序实施。未按时完成的,2020年不再纳入全省煤矿在册管理,煤矿自行淘汰退出。此类煤矿需加快兼并重组进度,地方政府要督促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实施方案批复,并按已批保留或关闭组织实施。
第四部分,保障措施。共四项。
第一项“加强组织领导。省煤炭工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工作领导工作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加强协调指导,对煤矿在分类处置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各市(州)、产煤县(市、区、特区)政府对辖区有关煤矿逐一排查,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煤矿有序退出、社会稳定。退出煤矿业主要妥善分流安置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完成实质关闭。”
释义:明确省、市县、企业各方责任。省级层面,省煤炭工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工作领导工作小组办公室(省能源局)牵头会同省有关部门实施30万吨/年以下分类处置,对退出煤矿及时公示公告关闭,协调公告吊销、废止有关证照;对符合延续政策的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办理。同时加强协调指导,对煤矿在分类处置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市县层面,各市(州)、产煤县(市、区、特区)政府对辖区有关煤矿逐一排查,确定每处煤矿分类处置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做到辖区煤矿该保留的及时批复,该关闭的有序退出,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未批复实施方案煤矿推进情况由有关市(州)每旬一报。企业层面,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限期完成分类处置,按期上报工作进展,该关闭的按计划必须关闭,妥善分流安置职工,按照国家关闭煤矿6条标准组织实施。
第二项“强化安全监管。对30万吨/年以下煤矿进行全面排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依法采取停产整顿措施。对纳入年度关闭退出范围煤矿,各级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监管、煤矿监察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严防煤矿突击超能力生产。”
释义:地方政府要对30万吨/年以下煤矿进行全面排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要依法立即采取停产整顿措施。对纳入2019年度关闭退出的煤矿,各级煤炭行业管理、煤矿监察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安排专人负责,严防煤矿出现最后的疯狂,突击生产、超能力生产。保留生产的要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依法采取停产整顿措施,坚决做到“不合法不生产,不安全不生产”。实施改造的,政府要加强指导,督促煤矿依法依规开展技术改造,尽快建成投产。
第三项措施“实行财政奖补。对2019-2020年关闭退出煤矿,按省财政厅、省能源局《关于印发
释义:一是奖补时限。中央和省只对2019-2020年退出煤矿,有支持政策,关闭退出煤矿继续实行差别化奖补。二是奖补标准。兼并重组关闭的,9万吨/年煤矿奖补190万元,15万吨/年煤矿奖补270万元,21万吨/年煤矿奖补350万元,30万吨/年煤矿奖补460万元;直接退出关闭的,参与兼并重组后,保留煤矿和配对关闭煤矿整体退出的,按产能100元/吨给予奖补;不参与重组,直接关闭退出煤矿,按80元/吨给予奖补;仅取得采矿许可证未批复设计的奖补标准减半计算”。三是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对2019-2020年关闭退出煤矿,财政奖补资金按照绩效承诺目标实施分期奖补。关闭煤矿须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报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职工安置人数作为安排财政奖补资金的重要依据。非国有企业煤矿公告关闭后先行下达120万元/矿。奖补资金应当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妥善分流安置职工后,剩余资金可用于企业转产、化解债务等相关支出。非国有煤矿要按照标准关闭到位,视职工妥善安置、采矿许可证注销、下达资金按规定使用等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可对关闭煤矿实施绩效奖补。
第四项措施“确保煤炭供给。对30万吨/年以下煤矿有序退出影响的煤炭产量,各市(州)、产煤县(市、区、特区)政府要通过加快煤矿建设、实施机械化智能化升级改造,科学安排煤矿正常生产建设时间等措施,释放新增产能,稳定电煤供应,确保完成煤炭生产任务。”
释义:30万吨/年以下煤矿关闭退出或停产改造,减少的煤炭产量,各市(州)、产煤县(市、区、特区)政府要通过加快对现有煤矿建设和实施机械化智能化升级改造,尽快释放产能,提高产量来弥补。特别是对现有煤矿要保证正常生产建设时间,不能随意停产停建,不能因30吨/年以下煤矿有序退出,影响产能产量,要千方百计通过提高产能利用率,稳定煤炭生产供应。要确保煤炭产量只增不减,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只升不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