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财政厅发布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582号建议的答复。
针对李艳红代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强化对绿色矿山企业政策支持的建议》。经商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贵州省财政厅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了答复。
其中明确指出:
1、下一步,贵州省有关部门将积极落实相关工作要求,加强调查研究、向上级请示汇报和建言献策,推动国家进一步加大对绿色发展方面的税收政策支持,提高企业建设绿色矿山的积极性。
2、下一步,贵州省财政厅将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等部门,贯彻落实《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文件要求,继续做好我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工作。
原文如下:
黔财议复字〔2024〕170号
尊敬的李艳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强化对绿色矿山企业政策支持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绿色矿山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经商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省级层面出台支持绿色矿山企业财税政策”的建议
根据现行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除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下放地方的具体政策管理权限外,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集中在中央,地方无权自行制定税收政策,省级及省以下征管部门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好现行有效的税收法律法规。
目前,国家暂未出台专门针对“绿色矿山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但对支持绿色发展方面,税务总局出台了《支持绿色税费优惠政策指引》,从支持环境保护、促进节能环保、鼓励资源综合利用、推动低碳产业发展四个方面,实施了56项支持绿色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其中,矿山企业如果符合相关税收优惠条件,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一)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二)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三)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减征环境保护税。(四)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六)煤炭开采企业抽采的煤成(层)气免征资源税。(七)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资源税。(八)自2014年12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九)开采尾矿减免资源税。(十)自2018年4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页岩气资源税(按6%的规定税率)减征30%。
同时,我省对符合条件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法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绿色矿山企业,可按相关规定向科技部门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024年4月,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自然资规﹝2024﹞1号),第十一条明确了“积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好高新技术企业、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税收优惠政策”。
下一步,省有关部门将积极落实相关工作要求,加强调查研究、向上级请示汇报和建言献策,推动国家进一步加大对绿色发展方面的税收政策支持,提高企业建设绿色矿山的积极性。
二、关于“由省级层面出台绿色矿山企业矿业权出让收益优惠政策”的建议
2023年4月,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是国家基于自然资源所有权,依法向矿业权人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矿业权出让收益作为中央设立的非税收入,优惠政策的制定权限在中央,地方无权制定针对绿色矿山企业矿业权出让收益的优惠政策。
下一步,省财政厅将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等部门,贯彻落实《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文件要求,继续做好我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工作。
2024年6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