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煤炭网 » 煤炭政策 » 中国煤炭政策 » 正文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发布进一步加强矿业权出让登记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5-01-17    来源: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国际煤炭网

2025
01/17
10:33
文章二维码

手机扫码看资讯

关键词: 矿产资源 煤矿开采 煤矿勘探

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赣江新区自然资源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全链条管理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4〕2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等文件规定,进一步加强矿业权出让登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矿业权出让登记管理

(一)除战略性矿产外,原则上不新出让以露天方式开采的采矿权,不新出让转采矿权拟采用露天方式开采的探矿权。已设探矿权转采矿权,具备地下开采条件的,不得以露天方式开采。

(二)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Ⅰ级保护林地、自然保护地(含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等保护范围内,铁路、高速公路、航道两侧可视范围内新设建筑石料、石材类矿业权。

严格控制在重要交通干线、重要水系(长江、鄱阳湖、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等)生态区域及禁止勘查开采区周边设置建筑石料、石材类矿业权,如确需设立,应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和市场需求论证。

建筑石料、石材类矿业权分布较为密集的(10公里范围内已有2个以上的建筑石料及石材类矿种的有效采矿权),原则上不再新设建筑石料、石材类矿业权;如确需设立,应充分论证本地区市场需求。

建筑石料、石材类矿业权总量本行政区域内只减不增。

(三)新设砂石土类采矿权严禁以自然山脊为界设置,原则上禁止将开采最低标高设在侵蚀基准面以下,严禁“一面墙”方式开采,避免出现以山脊线划界等开采后遗留残山残坡等不合理问题。

(四)地热、矿泉水开采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经论证不造成永久基本农田损毁、塌陷破坏的,可新设矿业权。

(五)拟出让矿业权应征求发展改革、生态环境、水利、能源、林业等部门意见,合理确定拟出让区块范围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市县确需新出让拟以露天方式开采的矿业权,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联合实地踏勘,对拟出让区块合规性、合理性、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条件等进行综合研判,出让前应将拟出让区块基本情况和研判结果及时报送省自然资源厅,由省自然资源厅“一事一议”予以确定。

其中在Ⅱ级保护林地、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基本草原、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河道管理范围等区域出让矿业权应商有关主管部门明确处置意见,如在后续用林、用地、生态环境保护等事项中存在限制性要求的,应在出让公告或出让须知中向社会告知并进行风险提示。

(六)探矿权登记不再区分不同勘查阶段,原已办理登记的探矿权,由探矿权人根据需要自行调整勘查阶段。

采矿权新立登记时,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的非煤矿山、大中型煤矿应当达到勘探程度,其他矿山(含地热、矿泉水、砂石土类)应当达到详查(含)以上程度。

(七)位于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Ⅰ级保护林地、自然保护地(含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等保护范围内的,不得批准采矿权延续或变更登记,但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对赣自然资规〔2023〕4号文中已设采矿权协议出让周边、零星分散资源是指:

1.已设采矿权周边存在经评审(备案)的查明资源储量;

2.经论证不能单独设置采矿权的。

与已设采矿权范围内的资源呈非连续分布的,还应满足与其距离控制在350米以内(含350米)。

采矿权周边、零星分散资源原则上仅协议出让一次。

(九)已设探矿权转采矿权因矿产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存在少部分在探矿权范围外,符合转采条件且符合上述协议出让条件的,可一次性办理协议出让和探矿权转采矿权登记手续。

二、优化矿业权出让登记服务

(十)历史上已设跨行政区域登记的探矿权转采矿权,对于能分立的,先分立,分立后按行政区划分别办理;对于不适宜分立的,按矿业权面积最大的或开采主要活动所在的行政区域来确定。原则上不出让跨行政区域的勘查开采区块。

(十一)本辖区内有效期内不足6个月的矿业权,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统一向林业、生态环境等部门发函,完成需要办理矿业权登记项目是否涉及保护地核实工作。核实内容须符合赣自然资规〔2023〕4号文规定,若与相关区域重叠,相关主管部门需明确处置意见,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集、汇总各部门意见形成最终核查意见。

(十二)采矿许可证证载规模是拟建设规模,矿山设计单位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基础上,充分考虑资源高效利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在矿山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中科学论证并确定实际生产建设规模,矿山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生产。

经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或工信、发改、生态环境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确定的生产规模与采矿许可证载规模不一致的,采矿权人可在申请办理延续、变更等事项时一并提出调整开发利用方案及采矿许可证证载规模信息。

(十三)采矿权抵押属市场行为,由抵押双方自行协商并承担抵押风险。抵押双方可以共同向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抵押备案,登记管理机关及时将抵押有关情况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告并在江西省矿业权审批系统中办理。抵押人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导致采矿许可证被吊销或矿山企业被政府关闭或抵押备案期限届满的,其抵押备案按法律法规处理,相关法律后果由抵押双方自行承担。

(十四)采矿权人申请变更主矿种或者增列矿种(砂石土类除外)的,应利用原有生产系统(开采方式未发生变化)方可办理变更登记。采矿权人在开采主要矿种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综合开采、综合利用。

(十五)非砂石类生产矿山在其矿区范围内按照矿山初步设计或安全设施设计,矿山剥离、井巷开拓、选矿产生的砂石料,应优先供该矿山井巷充填、修复治理及工程建设等综合利用,在利用后仍有剩余的,采矿权人应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相关工作。

(十六)因协议出让相关政策调整,对2020年5月1日前已批准协议出让并下达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的战略性矿产采矿权,采矿权人已在2020年底前缴纳了采矿权出让收益并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了登记申请资料的,可按照现行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登记。

(十七)原已商相关部门同意延期完成有偿处置的采矿权,其出让收益按照《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规定进行征收,并按规定办理延续登记。

三、强化矿业权出让登记监管

(十八)全面实行矿业权出让、新立、延续、变更、保留、注销等信息公示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全面实现矿业权登记网上申报、网上审批、结果网上查询。

(十九)加快推进矿业权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矿业权分布底图和动态数据库,建立矿业权出让项目库,建设矿业权登记、许可审批系统,及时更新探矿权、采矿权基础信息及税务部门回传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情况等数据台账,确保数据及时、真实、准确。

(二十)强化矿业权管理服务工作,汇总梳理矿业权各项业务工作审查要点及注意事项,开展业务培训,提升工作人员业务水平。

(二十一)系统梳理本行政区域内过期和停产矿山,应定期清理过期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对有效期届满前因矿业权人自身原因未按规定申请延续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公告注销。公告注销前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个工作日,许可证注销后原矿业权人应依法依规继续履行相关义务。

分类施策推动就矿找矿或复工复产,力争“盘活一批、出让一批”,减少以新设采矿权方式满足市场需求。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作为、履职不到位或违法违规配号发证责令纠正,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十二)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露天矿山管理的通知》(赣自然资办发〔2021〕86号)同时废止。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12月31日


返回 国际煤炭网 首页

能源资讯一手掌握,关注 "国际能源网" 微信公众号

看资讯 / 读政策 / 找项目 / 推品牌 / 卖产品 / 招投标 / 招代理 / 发文章

扫码关注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国际能源网站群

国际能源网 国际新能源网 国际太阳能光伏网 国际电力网 国际风电网 国际储能网 国际氢能网 国际充换电网 国际节能环保网 国际煤炭网 国际石油网 国际燃气网

购买阅读券

×

20张阅读券

20条信息永久阅读权限

19.9

  • ¥40.0
  • 60张阅读券

    60条信息永久阅读权限

    49.9

  • ¥120.0
  • 150张阅读券

    150条信息永久阅读权限

    99.9

  • ¥300.0
  • 350张阅读券

    350条信息永久阅读权限

    199.9

  • ¥700.0
  • 请输入手机号:
  • 注:请仔细核对手机号以便购买成功!

    应付金额:¥19.9

  • 使用微信扫码支付
  • 同意并接受 个人订阅服务协议

    退款类型:

      01.支付成功截图 *

    • 上传截图,有助于商家更好的处理售后问题(请上传jpg格式截图)

      02.付款后文章内容截图 *

    • 上传截图,有助于商家更好的处理售后问题(请上传jpg格式截图)

      03.商户单号 *

      04.问题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