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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发布关于征求《关于严格规范矿山领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日期:2025-02-20    来源: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国际煤炭网

2025
02/20
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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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矿山安全 煤矿安全 煤矿企业

2月19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发布关于征求《关于严格规范矿山领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主要内容是:1、总体要求。2、严格编制实施执法计划。3、健全完善分类检查制度。4、严格控制执法检查频次。5、严格落实执法检查主体要求。6、严格执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7、明确执法检查重点事项。8、严格精准实施行政处罚。9、推动企业落实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纠报告制度。10、加大全过程常态化执法监督力度。11、压实执法检查责任。12、持续推进技术赋能监管监察。13、更好统筹执法检查和指导服务。14、强化矿山监管监察能力建设。15、落实执法检查保障措施。

原文如下: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征求《关于严格规范矿山领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矿安综函〔2025〕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局机关各司,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严格规范矿山领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质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组织起草了《关于严格规范矿山领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们意见,请于2025年2月28日前将修改意见(盖章扫描PDF版及Word版)反馈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司。

联系人及电话:姜哲辉,010-64463186,17737085027;

电子邮箱:zfjd3032@163.com。

附件:1.关于严格规范矿山领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关于严格规范矿山领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反馈表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

2025年2月19日

附件 1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严格规范矿山领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 年)》《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等安排部署,为进一步严格精准规范执法,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有效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质效,推动解决部分地区检查频次高、随意性大,隐患排查跑矿次、凑条数,企业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持续推进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促进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更加有力的安全保障。

二、严格编制实施执法计划。按照年度执法计划编制要求,综合考虑矿山灾害程度、风险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等因素,准确划分矿山分类,精准确定执法重点,合理设定检查频次,科学编制年度计划,并严格按规定报批或备案。本地区矿山数量和安全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计划并按规定重新报批或备案。对于重大灾害治理、典型事故暴露出的重点问题等情况,可依法部署专项检查,严格控制检查范围、内容和时限等,按要求实行数量控制并制定专项检查计划。

三、健全完善分类检查制度。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以下简称省级局)会同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矿山分类分级监管监察办法,将煤矿按照安全保障程度较高、一般、较低、长期停工停产和非煤矿山低风险、一般风险、较大风险、重大风险划分为 A、B、C、D 四类,实施分类分级监管监察执法检查(抽查检查)。按照“一处矿山对应一个层级的监管监察执法主体”的原则,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牵头市县两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对 A、B、C、D 四类矿山逐一明确监管执法主体;省级局逐一明确监察执法(抽查检查)主体(可明确到内设监察执法处)。

四、严格控制执法检查频次。执法检查(抽查检查)原则上应按照批复或备案的执法计划开展,不得随意检查、选择性执法,严禁以调研、帮扶等名义开展执法检查(抽查检查)事项。对同一矿山年度内累计安全监管监察执法检查不超过 12 次,其中,安全监管部门对 A 类煤矿累计不超过 2次、B 类煤矿累计不超过 4 次、C 类煤矿累计不超过 6 次、D 类煤矿累计不超过 4 次;省级局对 A 类煤矿累计不超过 1次、B 类煤矿累计不超过 2 次、C 类煤矿累计不超过 4 次。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省级局建立完善监管监察执法协调联动机制,主动对接执法计划,共研安全风险、共商检查方案、共享检查成果、共治风险隐患,积极开展联合执法,原则上每季度至少开展 1 次,最大限度减少重复检查、多头执法。对一般事故隐患整改,实行企业承诺制,出具承诺书,对整改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不再单独开展现场复查,监管监察部门在下次执法检查(抽检检查)时一并进行监督检查。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开展现场复查,复查不纳入年度执法检查频次控制范围。对举报核查、超限核查等,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五、严格落实执法检查主体要求。严禁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实施执法检查(抽查检查)。严禁检测检验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执法检查,严禁外包委托给中介机构实施执法检查。严禁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实施执法检查,确实需要的,经行政执法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在执法人员带领下开展技术支撑等辅助性工作。全面加强专家技术服务全流程管理,严格矿山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和专家等的监督管理,规范日常行为,禁止其单独开展具有行政执法性质的各类检查,严禁利用参与指导服务、执法检查等便利谋取利益,不得直接以专家意见或者建议代替行政决定。

六、严格执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实施执法检查(抽查检查)前,应制定检查方案并报行政执法主体单位负责人批准,不得仅由内设机构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要及时报告并补办手续。实施执法检查(抽查检查)时,应出具行政检查通知书。要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严格执行立案、调查取证、移送移交、告知听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复议诉讼、结案归档等行政执法程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有据、裁量合理、程序闭环,避免出现多次检查对同一事项提出标准不一、互相矛盾的整改意见等问题。建立执法检查(抽查检查)异地协助机制,明确相关规则,严禁违规开展异地检查。

七、明确执法检查重点事项。修订完善矿山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各地、各单位要结合实际细化完善本地区矿山执法事项指导目录,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实施主体和法律依据,并按照权责透明、用权公开的要求向社会公布,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建立健全执法检查(抽查检查)重点事项清单,将重大安全风险防控、重大灾害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其他从业人员履职情况等事项列为执法检查(抽查检查)必查项,推动矿山“查大问题、除大隐患、防大事故”。

八、严格精准实施行政处罚。严格实行“一次告知、全程跟踪、及时复核”,督促企业做好问题隐患整改落实和闭环管理。对隐蔽工作面、监控系统造假、假报告、假数据和违法违规生产建设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通报曝光、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查实的重大事故隐患,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实施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措施。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原则,综合分析违法情节、过错程度、整改情况等因素,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避免“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过罚不当”等问题。在开展试点基础上,建立完善轻微违法免罚、自查上报不罚、重大违法必罚、举报核实和重复违法重罚的执法工作机制,依法依规制定实施轻微免罚清单。严禁下达检查指标,不得将考核考评与检查频次、罚款数额挂钩。

九、推动企业落实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纠报告制度。在执法检查(抽查检查)中加强宣传引导,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发挥好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内在主导作用,动态研究并组织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全覆盖各环节的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告属地监管部门。推动企业通过“矿山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系统”等信息化系统主动报送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情况,对企业自查报告并正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依法不予处罚;对于重大事故隐患不检查、不报告、不整改,经监管监察部门执法检查(抽查检查)发现的,严格实施“一案双罚”,依法依规从严从重进行处理处罚。

十、加大全过程常态化执法监督力度。按照要求开展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专项行动,聚焦乱检查、乱执法、乱处罚等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和监督。完善执法监督机制,按要求配备专职执法监督人员,明确执法监督责任部门,细化执法监督内容,强化全流程常态化执法监督。按照“前有执法、后有监督、执纪跟进”要求,加大现场执法监督力度,分级组织开展执法案卷互查、年度执法评议、文书线上抽查、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发挥执法预审前置监督作用,依法依规确定执法预审的范围、内容、方式、程序。推动执法信息公示规范化,严格执法记录仪等取证装备管理使用,推进关键环节、重要场景执法全过程记录,规范影音证据采集,完善证据链条。

十一、压实执法检查责任。严格落实监管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检查方案审批责任、执法带队负责人“第一责任人”责任、执法检查人员直接责任,坚持执法检查“五个集中”(集中审定检查方案、集中开展现场检查、集中讨论问题隐患、集中研究处理意见、集中制作执法文书)。严格按照“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发现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 号)中“五个严禁”“八个不得”的,严格按照“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依法严肃追责问责。制定完善监管监察执法责任倒查制度,对应当发现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类的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失察、只检查不执法、问题隐患描述避重就轻的,及时启动执法责任倒查,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十二、持续推进技术赋能监管监察。全面使用矿山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系统,实现数据自动统计分析,减轻基层执法人员填报数据负担。积极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赋能精准执法,用好矿山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指导开展现场检查,大力推动利用监测预警等信息化系统开展远程检查的执法检查方式,逐步减少现场执法检查频次,提高检查效能。优化矿山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系统,完善执法检查统计分析等功能,对计划外执法检查及时进行预警提醒,发现执法不严格不规范的,及时纠偏纠错。

十三、更好统筹执法检查和指导服务。强化服务意识,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处理好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的关系,充分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开展释法说理,防止“以罚代管”。强化对矿山安全生产重点县、重点企业督导检查和评估,对想干好、愿投入但技术弱、基础差的矿山,督促各地区组织专家进行“一对一”定向帮扶;严格区分帮扶指导和执法检查,不得以帮扶指导之名行执法检查之实,坚决防止帮扶指导工作变形走样;对帮扶指导发现的问题隐患,应当在整改期限届满后采取随机抽查、制定执法检查计划等方式对企业是否按要求整改进行检查。

十四、强化矿山监管监察能力建设。严把执法队伍入口关,认真落实执法人员入职培训、年度培训要求,综合采取现场实训、比武实战、驻企锻炼等多种方式,推动教育培训由“墙纸面”向“工作面”转变,着力提高执法人员专业技术、实际操作等能力,培养一批政治过硬、业务过硬、作风过硬的执法业务尖兵。

十五、落实执法检查保障措施。加强专家力量建设,建立完善矿山安全生产专家库,健全遴选聘任、日常管理、培训考核、监督评价等制度,持续提升专家质量,为提升监管监察执法效能提供有力技术支撑。健全完善执法人员激励保障政策,强化精准问责,防止问责泛化、简单化,充分调动执法人员主动担当作为积极性。统筹安排落实好基层执法人员工作、休息,杜绝挤占和长期借用执法人员从事其他工作的行为,确保执法力量真正向执法一线充实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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