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贵州省能源局关于推广煤矿运输“三超”物料“专车专用”经验做法的通知。
原文如下:
各市(州)、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企业:
为进一步提升煤矿轨道提升运输安全保障能力,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贵州省能源局收集整理了部分煤矿企业运输“三超”(超长、超宽、超高)物料“专车专用”的有效经验做法。现发给你们,供各煤矿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借鉴应用。
请各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贵州省能源局
2025年3月18日
附件2
皖北煤电集团辅助运输车辆装车封车管理规定
第一节 基础管理
第一条 辅助运输车辆包括矿车、长材车、箱式车、单轨吊专用车、平板车等。
第二条 专用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三条 运输车辆选用:
(一)矿车装载物料范围
1.散装物料:水泥、黄沙、石子、矸石、瓦石、红砖、砌块等;
2.条状物料:木材、金属网、水泥道板、轨枕、盖板、胶皮管、钻杆、套管等最大外形尺寸小于矿车车厢内侧长度的物料;
3.小型设备及配件:托绳轮、压绳轮、皮带托辊、链条、刮板、小型溜槽、小型滚筒、信号电缆、短皮带等小型设备及配件;
(二)长材车装载物料范围
1.条形物料:轨道、工字钢、风水管路、长木材、钢带、单体、钻杆、锚索等;
2.电缆、钢丝绳、皮带机架等;
(三)箱式车装载锚杆、钢带等;锚索车装载锚索;
(四)平板车装载物料范围
1.采掘设备及部件:综采设备、综掘设备、液压支架、链板机、转载机、移动变电站、液压站、减速机、电机、溜槽、滚筒、单元式支架等;
2.普通设备、材料及部件:绞车、皮带机、耙装机、干式变压器、高压开关、特殊低压开关、局扇、钻机、道岔、整盘皮带或钢丝绳等;
第二节 装车、封车
第四条 装车要求:
(一)装车前,必须检查车辆完好状况,严禁使用不合格车辆;
(二)长度要求
1.矿车、箱式车装载的设备、物料不得超出车厢长度;
2.长材车、平板车装载的设备、物料应装载均衡,单侧超出车辆端头的长度小于1000mm;
3.通过立井提升的设备、物料总长度应小于罐笼最大装载允许长度;
(三)宽度要求
1.矿车、箱式车装载的设备、物料不得超出车厢宽度;
2.长材车、平板车,装载的设备、物料宽度应小于等于车辆的宽度;
(四)高度要求
1.矿车装载的散装物料、零部件、小型设备高度不得高出车上沿200mm,并装载均衡,易散落的设备配件等应可靠固定;
2.长材车、箱式车装载物料应低于车沿高度;
3.平板车装载的设备、物料最高点距离巷道轨道面的高度应满足立井提升、平巷运输、斜巷运输要求;
(五)重量要求
1.装车重量不得超过所选运输车辆额定承载重量;
2.装车总重(含车辆自重)不得大于运输线路内所有提升运输设备的设计载荷;
(六)重心要求
物料重心应在两车轴的纵向中心位置,车辆前后部、左右部装车应均衡。大型设备的重心必须经过计算或试验方式确定,严禁偏重心装载;
(七)变形或损坏严重的设备、废旧长形材料等无法正常装车的物料,应采取解体、整形、割断等措施后装车打运。
第五条 封车要求:
(一)封车应采用专用紧绳器、钢丝绳、绳卡、螺栓、圆环链等,棕绳、铁丝只能作为辅助封车材料;
(二)封车用具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钢丝绳变形、断丝、锈蚀不得超过标准,圆环链不得变形、严重锈蚀,绳卡、螺栓应完好;
(三)紧绳器、螺栓、圆环链等封车用具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其额定载荷;
(四)物料重量在5t以下时,封车材料应选用直径不小于12.5mm钢丝绳、直径不小于14mm的矿用圆环链;物料重量5t~10t时,封车材料应选用直径不小于15.5mm钢丝绳、直径不小于18mm的矿用圆环链。使用紧绳器封车时应有防松措施;
(五)装载采煤机、刮板运输机及液压支架等重型设备或大于10t的单件物件时,应采用螺栓将设备、物件固定在平板车底盘上,另外使用钢丝绳或圆环链辅助加固,辅助加固不少于3处,钢丝绳直径应不小于φ15.5mm、圆环链直径不小于18mm;棱角处加保护材料,防止损伤钢丝绳;
(六)采用钢丝绳、圆环链封车,物料的前后或左右至少固定四个点。在最大倾角运输线路上,物料的向下分力不应大于封车圆环链的额定拉力或封车钢丝绳的许用拉力;
(七)严禁使用对接、插接、拆股钢丝绳封车。封车钢丝绳绳端使用的绳卡应与钢丝绳直径匹配,每端数量不少于3个,螺帽压紧后,螺栓螺纹应露出螺母2~3个螺距;
(八)连接圆环链应使用专用连接件;
(九)采用螺栓将设备固定在车辆上时,必须采用外径不小于24mm的高强度螺栓,固定点不少于4处,螺帽压紧后,螺栓螺纹应露出螺母2~3个螺距;
(十)长材物料捆绑应不少于2处(车辆前后部位各1处);
(十一)长材车两端应采用专用封车网或堵板进行封堵;
(十二)封车后应保证车辆运输过程中物料不滑落、不窜动、不移位、不偏斜。用矿车装载小型设备、配件时,应可靠固定,防止在运输过程中滑动;
(十三)设备、物料装车封车完毕后,必须留出插拔连接销、连接环等连接装置的操作空间。
第三节 运维管理
第六条 运输以下物料,应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一)物料超出车辆端头长度大于1000mm;
(二)物料超过车辆宽度;
(三)以轨面为基准,装车总高度超过1600mm;
(四)单车载重超过8t;
(五)易燃、易爆、腐蚀性等特殊材料。
第七条 承运单位负责对待运车辆编组,严禁将碰头高度不一致车辆编为一组;编组时应检查车辆完好状况和封车质量,不符合装车标准的车辆不得运输。
第八条 承运单位对车辆运输安全负责;装车封车的单位对设备、物料的装车封车安全负责。
第九条 矿井应固定地面装车区域,定点装车。装车区域轨道两端应设有防止车辆误入的阻车装置。起吊重物装车时,装车区域严禁人员入内。
第十条 地面应设置存车场,禁止随意将车辆拿掉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