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的通知。通知如下:1、强化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主体责任落实;2、规范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程序;3、扎实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效果评估;4、严格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激励和惩处措施;5、加快推动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提档升级;6、切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信息报送。
原文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的通知
各盟市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管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各执法处:
为强化全区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建设,规范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检查考核工作,推动《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24〕10号)和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2024—2026)任务落实,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矿安〔2024〕109号),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强化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主体责任落实
各地区、各煤矿企业要深刻认识到推动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具体实践,是提升煤矿现场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有效措施,要积极推动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达标创建工作。各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谋划、全过程参与,配备专门人员,定期开展专门培训,抓好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各要素、各专业管理,切实形成自主运行、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所有合法的生产煤矿必须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3个月内关闭退出的煤矿除外);建设煤矿在联合试运转期间,可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定级;停产煤矿(无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在复产验收前,应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定级。
二、规范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程序
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一级的煤矿经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初审通过后,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组织考核定级。申报二级、三级的中央企业煤矿(中央企业股份占比大于50%)由盟市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初审,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组织考核定级。申报二级、三级的其他煤矿由旗县(市、区)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初审,盟市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定级。盟市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不得将考核定级权限下放或委托。
煤矿和各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应通过“矿山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系统-安全生产标准化”完成申报、初审、考核、公示、公告等各环节工作。初审部门收到煤矿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且完成隐患整改后上报负责考核定级的部门。自治区和盟市考核定级部门收到经初审合格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和现场检查或抽查。对考核合格的申报煤矿,由初审单位或委托属地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申报煤矿隐患整改合格后,将整改报告逐级报考核定级部门,考核定级部门按规定进行公示、公告。
三、扎实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效果评估
各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和煤矿企业,要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煤矿的动态管理,强化动态达标,定期开展建设效果评估。煤矿每季度、煤矿上级企业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全面自查检查,形成自查报告。盟市、旗县(市、区)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应按分级属地监管原则,每年按不小于20%的比例对辖区达标煤矿进行抽查;按不小于30%的比例对辖区直接延期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一级煤矿开展重点抽查。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不定期对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煤矿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中发现已不具备原有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达标水平的煤矿,检查单位应及时报原考核定级部门,原考核定级部门作出降低或撤消其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决定,并予以公告;对停产超过6个月的煤矿,由属地监管部门报原考核定级部门撤消其原有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待复产验收前重新申报、考核定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日常检查查处煤矿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后,自查处之日上溯6个月,查处重大事故隐患数量超过煤矿自查上报数量的,应将有关情况通报原考核定级部门,降低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三级为撤消)。对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煤矿,各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降低或撤消其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
四、严格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激励和惩处措施
各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要积极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一级煤矿相关激励政策,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积极性,推动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提档升级。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被撤消的煤矿,实施撤消决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应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进行整改,待整改合格后重新提出申请。对未取得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组织生产的煤矿,属地监管部门要责令其1个月内提出考核申请,逾期仍未提出申请或经考核未达标的,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进行整改,待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后恢复生产。
五、加快推动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提档升级
各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和煤矿企业,要制定本地区、本企业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提档升级工作目标,明确具体工作措施。2025年底前,正常生产煤矿原则上应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二级及以上等级。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等原因被降级或撤消等级,暂不具备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一级、二级的煤矿,可按三级进行考核定级,待满足申报一级、二级时限要求后,30日内进行申报。2026年起,对无特殊原因未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一级、二级定级的煤矿,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调整其安全分类,严格检查执法。加快推动大型煤矿全部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一级等级。
六、切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信息报送
各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进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信息统计和报送。盟市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应在公告定级后5个工作日内将被定级煤矿名单报送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每月底前向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报送辖区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煤矿台账以及等级被降低或撤消台账;每年底通报本行政区域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情况以及等级被降低和撤消情况,并向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报送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