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新疆科林思德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阜康区块煤层气开发项目(一期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其中:本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合计年开采煤层气20656万m3/a。本项目总投资148349.9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610万元,占总投资的1.76%。
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使煤层气完全燃烧,同时在地面管线条件具备的井场,应将煤层气纳入采气管线;施工现场设置围挡,采取洒水抑尘措施。运营期煤层气排放执行《煤层气(煤矿瓦斯)排放标准》(GB21522—2024)中表1排放控制要求。燃气导热油炉以成品煤层气、脱碳装置吸收塔闪蒸气为燃料,燃气式导热油炉配置高效低氮燃烧器,燃烧后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同时氮氧化物执行《关于开展自治区2022年度夏秋季大气污染防治“冬病夏治”工作的通知》(新环大气函〔2022〕483号)中50mg/m3的限值;脱碳装置再生塔顶部酸水回流罐分离出含CO2酸性气通过放散区设置1个15m排气筒排放;各标准化井场、增压站、天然气处理站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排放限值。输气管道及站场输送采用密闭输送,加强各密封、阀门部位测漏检验并及时处理。管路应设置甲烷、流量、压力等传感器,站场和阀室以及沿线设安装燃气体浓度检测系统和ESD系统。
原文如下:
新环审〔2025〕62号
新疆科林思德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新疆科林思德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阜康区块煤层气开发项目(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的请示》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新疆科林思德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阜康区块煤层气开发项目(一期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位于阜康矿区,行政区划属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其中一、二区块坐标:东经88°01'20.86"、北纬44°03'31.54";四区块坐标:东经88°11'41.10"、北纬44°04'44.80";九区块坐标:东经88°33'35.84"、北纬44°02'09.38";阜康天然气处理站坐标:东经88°26'54.94"、北纬44°04'26.33"。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建设30座井场、布设151口钻井、集气管线、集气增压站2座,天然气处理站1座,排水、供电、供热等公用工程及环保工程等。依托工程包括科林思德CNG站、晋源接收站。本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合计年开采煤层气20656万m3/a。本项目总投资148349.9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610万元,占总投资的1.76%。
根据乌鲁木齐恒达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新疆科林思德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阜康区块煤层气开发项目(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新环评估〔2025〕45号),本项目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环审〔2022〕124号)、《昌吉州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昌州环函〔2023〕40号)、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一、在项目建设、运行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生态环境影响可控,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区域,永久性占地进行砾石铺垫,减少风蚀量;合理选择管线走向;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工作,增强环保意识,严禁施工人员惊扰、猎杀野生动物;施工土方全部用于回填和平整,管沟施工采取“分层开挖、分层堆放、分层回填”措施,管沟开挖土方堆存过程中使用防尘网并定期洒水抑尘;施工结束后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运营期定时巡查井场、管线等,制定生态恢复方案,按照“边开发边治理”的原则实施各项生态恢复措施。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使煤层气完全燃烧,同时在地面管线条件具备的井场,应将煤层气纳入采气管线;施工现场设置围挡,采取洒水抑尘措施。运营期煤层气排放执行《煤层气(煤矿瓦斯)排放标准》(GB21522—2024)中表1排放控制要求。燃气导热油炉以成品煤层气、脱碳装置吸收塔闪蒸气为燃料,燃气式导热油炉配置高效低氮燃烧器,燃烧后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同时氮氧化物执行《关于开展自治区2022年度夏秋季大气污染防治“冬病夏治”工作的通知》(新环大气函〔2022〕483号)中50mg/m3的限值;脱碳装置再生塔顶部酸水回流罐分离出含CO2酸性气通过放散区设置1个15m排气筒排放;各标准化井场、增压站、天然气处理站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排放限值。输气管道及站场输送采用密闭输送,加强各密封、阀门部位测漏检验并及时处理。管路应设置甲烷、流量、压力等传感器,站场和阀室以及沿线设安装燃气体浓度检测系统和ESD系统。
(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钻井采用环境友好型的水基钻井液体系,钻井泥浆分离水循环使用于钻井液配置,不外排;压裂返排液通过压裂现场配置返排液防渗收集池收集,回用于压裂液配置,生活污水采取移动式环保厕所收集,定期由吸污车拉运至污水处理厂处置。运营期采出水通过各标准化井场内设置1座50m3防渗排采池暂存,回用于压裂液配置;集气增压站分离水通过集气增压站内1座20m3密闭卧式钢制污水罐暂存,回用于压裂液配置;天然气处理站分离水通过1座20m3密闭卧式钢制污水罐暂存,回用于压裂液配置;生活污水通过1座60m3生活污水收集罐收集,定期拉运至污水处理厂处理。严格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应采取措施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采取先进成熟可靠工艺,源头降低地下水污染风险,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定期开展地下水水质监测,发现防渗功能下降,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对项目区域地下水环境的影响。
(四)落实噪声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降噪等措施,对机械设备定期保养和维修,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运营期厂界昼、夜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声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要求
(五)加强固体废物分类管理。施工期建筑垃圾定期清运;钻井泥浆、岩屑经固液分离出岩屑暂存于防渗暂存池,满足《油气田钻井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污染控制要求》(DB65/T3997—2017)限值要求后综合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妥善处置,危险废物委托具有相应危废处置资质和能力的单位安全处置。运营期加强固体废物的分类管理,采出水防渗暂存池污泥清运至一般工业固废物场处置;废瓷球、废3A分子筛、脱盐水装置产生的废活性炭、废滤芯、废RO膜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更换后交由生产厂家回收处置;采气井设备、集气增压站产生的废机油、废机油桶、集气增压站过滤分离器废滤芯、废活性炭、化验室废液、废导热油等危险废物应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单位安全处置,其收集、贮存、运输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要求,并将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六)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作业管理,按照钻井行业规范和设计要求安装井控设施,开展防喷培训,防止发生井喷事故。设置监控与数据采集(SCADA)系统,远程监控终端装置(RTU)、站控系统(SCS),管线进出站场处设置紧急切断阀(ESD)等信息化系统,监控阀室设置截断阀,确保事故状态自动紧急切断。设置禁止烟火标识,选用防爆设备,避免安全及环境问题。加强对管线、阀门等重点部位检查,及时更换有安全隐患的管线和设备,配备必要的安全、消防、检测设备设施并合理布置。加强对重点区域的防渗措施,按照标准建立地下水、土壤环境监测监控体系,定期开展监测,对地下水和土壤环境污染隐患做到及早发现、及时处理。建立健全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制定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制定完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和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建立演练、排查、培训制度。
(七)项目服务期满后,应拆除地面设施、清理井场、采取安全措施处置报废管线。按照《废弃井封井回填技术指南(试行)》(环办土壤函〔2020〕72号)、《废弃井及长停井处置指南》(SY/T6646—2017)等相关要求采取完善的封井工程措施;对废弃井采取封堵内外井眼等措施,确保固井、封井措施的有效性,防范次生风险和环境污染。
二、项目运行排放污染物前,要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报告书》中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污染物排放清单等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
三、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生态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3—5年内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重点关注工程实施后对区域地表水、地下水、生态环境的影响,根据后评价结果,及时补充、完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
五、你公司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明确管理机构、人员职责和工作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生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贯彻生态文明理念,加强对施工企业的生态环保宣传教育和管理,推进绿色施工,创建绿色工程。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六、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5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