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尾矿库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稳定 大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2020 年 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每年汛期前后均就尾矿库安全生产进行专门 重要指示批示。我省尾矿库曾发生过特别重大事故,教训沉痛。 各级应急部门和企业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安全风险防范意 识,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研究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 加强值班值守,严格落实包保责任制度,持续夯实企业主体责任, 确保全省尾矿库安全稳定生产。
全文如下:
晋应急发〔2025〕116 号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尾矿库
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市应急管理局、有关重点非煤矿山企业: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 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国家矿山安监 局 2025 年全国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要求,有效防范化解尾 矿库安全风险隐患,确保全省尾矿库安全度汛,现就进一步加强 汛期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地 认真抓好落实。
一、提高政治站位,周密部署汛期安全防范工作
尾矿库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稳定 大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2020 年 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每年汛期前后均就尾矿库安全生产进行专门 重要指示批示。我省尾矿库曾发生过特别重大事故,教训沉痛。 各级应急部门和企业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安全风险防范意 识,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研究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 加强值班值守,严格落实包保责任制度,持续夯实企业主体责任, 确保全省尾矿库安全稳定生产。
二、突出防汛重点,督促企业落实度汛防控措施
汛期是尾矿库安全风险防控的关键时期,也是漫顶、溃坝、 泄漏等事故易发期、高发期,为确保全省尾矿库安全度汛,各级 应急部门要督促企业在汛期前做好相关工作:
( 一)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1.压实企业的主体责任。要督促尾矿库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 第一责任人责任,配齐配强水利、土木等专业技术人员,每月组 织开展 1 次重大隐患排查治理。要拧紧企业主要负责人到岗位人 员责任的责任链条。汛期前,企业要聚焦重大隐患、隐蔽致灾因 素和系统性风险,针对坝体、排洪系统、安全监测预警系统等关 键设施开展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要列出清单,制定整改 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确保汛期前治理到位,并 形成自查自改报告,报属地应急部门。
2.强化现场安全管理。要督促企业坚持落实好“管住水、护住坡、看住井、应好急”十二字方针要求,聚焦关键环节,强化 日常管理。在建尾矿库要强化质量检测和施工监理,确保初期坝 和排洪系统隐蔽工程施工质量。在用尾矿库要严格按照设计进行 排尾、筑坝和库水位控制,尤其是加强细粒尾砂筑坝的工程质量 管控,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严格对照 21 条尾矿库重大隐患 逐条排查整改,全力确保尾矿库安全稳定运行。停用尾矿库要安 排专人值班值守和检查巡查,加强日常维护,确保排洪系统畅通。 回采尾矿库要按照设计的回采顺序有序进行回采作业,落实回采 过程坝体及库内回采边坡稳定性、排洪系统的安全防护措施,严 格落实软基作业和水上作业安全措施。
3.持续推动监测预警系统建设。要深入推进尾矿库在线安全 监测系统建设联网。对已建成的,要进一步提升综合监测、智能 评估、精准预警等功能;对未建设的,要限定时限,采取措施抓 紧建设,实现全国尾矿库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一张网”。要确保 监测预警系统全天候正常运行,并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技术 人员负责系统维护和管理,确保有预警时能够及时应对、正确处 置。
4.完善应急联动响应机制。要督促尾矿库企业构建完善“政 企民”联动应急响应机制,企业的应急预案与地方政府应急预案 衔接,确保应急响应流程协调一致。在汛期前应开展一次“政企 民”联合应急演练,规范现场应急演练内容,强化政府、企业和 下游及周边受影响居民的应急响应及联动,确保险情发生时下游居民能够第一时间按照紧急避险线路及时疏散,坚决杜绝亡人事 故。要完善内部和外部应急信息沟通传递机制,指定专门的应急 联络人,负责与外部应急救援机构和相关部门协调沟通,确保信 息传递及时准确,发生险情第一时间撤人。
5.开展汛前调洪演算。要复核尾矿库防洪能力,降低库内水 位,确保尾矿库干滩长度、调洪库容、浸润线埋深等主要运行参 数和排洪系统泄流能力满足设计及调洪演算要求。当上一年度调 洪演算完成后,尾矿库未再进行排尾作业且尾矿库水位未升高, 尾矿沉积滩面实际情况未发生变化,本年度可以继续使用上一年 度调洪演算结果,不再重新进行调洪演算。
6.严格企业应急值守。严格执行企业主要负责人 24 小时值 班、专人巡查和事故信息报告制度,确保一旦发生险情,立即报 告并迅速启动应急响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科学应对和妥善处 置。
7.加大汛期安全巡查频次。气象预报发布蓝色及以上降雨预 警信息时,应落实 24 小时不间断安全巡查工作机制,加密巡查 频次。
8.开展汛中和汛后检查。遇 24 小时内降雨量超过 100 毫米 的强降雨时,受降雨影响的尾矿库要立即开展汛后安全检查。重 点检查排水井、排水斜槽、排水管、排水隧洞、拱(盖)板、溢 洪道、截洪沟等防排洪系统是否有淤堵、断裂、破损、坍塌、漏 砂等现象;初期坝、堆积坝、副坝、拦洪坝等坝体是否有滑坡、
冲沟、裂缝、沼泽化等现象;库区周边是否有山体滑坡、塌方和 泥石流等现象,以及坝肩截水沟、坝面排水沟的完好程度,防洪 高度、干滩长度、浸润线埋深是否满足设计和规程要求。对排查 出的问题隐患要立即整改,确保及时消除隐患,对一时不能消除 重大隐患的尾矿库,要立即停止运行,整改结束并经应急管理部 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行,做到隐患不消除不生产、不安全不 生产。
( 二)督促企业加强排洪系统管理。
尾矿库排洪系统是尾矿库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保证足够的 泄流能力。一旦发生填塞或未按设计施工,造成排洪能力不足或 排洪失效,可能导致发生尾砂泄漏、溃坝等生产安全事故。各级 应急部门要督促企业做好 “ 四应四必”:
1.库外洪水“应疏必疏”。一要科学研判风险。督促尾矿库 企业在汛前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设计单位等技术机 构,分析库区和坝体两侧形成山洪、泥石流或岸坡滑坡的可能性 和发生的位置,研判对排洪构筑物和坝体冲毁的风险程度,形成 风险研判报告。二要实现拦截疏导。对于可能发生山洪或泥石流 及降雨诱发岸坡滑坡的区域,督促尾矿库企业委托设计单位对拦 洪坝、截洪沟、导排渠等洪水拦截疏导工程进行设计,在主汛期 来临前完成施工治理,并由尾矿库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竣工验 收。三要实现内外分流。尾矿库应实现库外排洪、库内排水分开 独立泄洪,确保彼此不受影响。对于现有库外、库内共用的,尾矿库企业应委托设计单位通过调洪演算、水力计算校核排洪能 力,不能满足防洪安全的,应重新增设库内、外排洪设施,达不 到要求的要依法闭库。
2.库内存水“应降必降”。一要精准确定起调水位。督促尾 矿库企业汛前完成调洪演算,必须以库内水位标高与拱(盖)板 顶部标高之间的高值为基准确定调洪起始水位,确保排洪系统实 际泄流能力与调洪演算预估情况一致。二要严格控制拱板增高。 督促尾矿库企业严格按计划实施拱(盖)板加设,禁止以环保不 让库水外排的名义,擅自在排水构筑物上加设活动拱(盖)板, 降低泄流能力。三要尽量降低库内水位。严格禁止尾矿库超设计 水位蓄水。汛前,要督促尾矿库企业有计划地降低库内水位;汛 期,在安全运行控制参数及排洪系统泄流能力满足设计的前提 下,应当尽量再降低库内水位和拱板封堵标高。
3.在用设施“应检必检”。一要严格对标最新标准。督促尾 矿库企业在汛前委托设计单位,按照最新颁布的《尾矿库安全规 程》等技术标准规范,对排洪系统的配筋、混凝土强度、充填的 水泥砂浆标号等进行对标逐一复核。不能确保安全的,必须重新 设计、施工或重新加固设计、施工。二要严控拱(盖)板制作安 装质量。督促尾矿库企业加强拱(盖)板制作全流程质量管控, 要实施拱(盖)板制作、安装全程录像制度,并对影像永久保存; 拱(盖)板制作完成后,应逐一进行编号,并请第三方检测检验 机构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检。要按照施工图严格拱(盖)板安装,特别是拱(盖)板与周边结构缝隙,必须采用设计标号的水泥砂 浆或高强度灌浆料充满充实,严禁用其他材料代替。三要查漏补 缺加大检测力度。督促尾矿库企业严格排洪构筑物质量检测,重 点复盘进水构筑物与输水构筑物的连接处的混凝土强度质量。要 根据检测结果由设计单位对其设计进行复核;不满足规范要求 的,应重新加固设计,重新加固施工。
4.停用设施“应堵必堵”。一要全面复盘认真整改。督促企 业对已有封堵体开展全覆盖“ 回头看”,结合当前排洪构筑物荷 载实际,由设计单位复核封堵体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封堵体存在 缺陷的,应重新设计、施工。二要对标找差逐一复核。对即将终 止使用的排洪设施封堵前,必须由设计单位对设计进行复核,并 出具复核材料,原封堵体位置或封堵体强度等参数不满足要求 的,设计单位应重新出具设计及施工图。三要严格按照设计封堵。 督促尾矿库企业委托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严格按照设计封堵 时间、封堵位置、封堵材料等要求进行封堵和加固施工,确保工 程质量,做好施工原始记录、质量检测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和竣工图等。
三、坚持多措并举,依法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管执法
各级应急部门要充分认识汛期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 重要性,坚决扛起汛期尾矿库安全生产的政治责任,将汛期尾矿 库安全生产工作摆在各项工作的首位, 因地制宜采取过硬措施, 确保尾矿库安全度汛。
( 一)多方联动,建立汛期战时工作机制。
1.加强值班值守。各级应急部门要建立汛期值班值守机制, 强化汛期值班值守和调度工作,根据气象信息,调度尾矿库值守 巡查情况,协助企业做好极端天气情况下的应急处置。
2.加强信息调度。各级应急部门要加强与气象、水利、工信、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掌握、密切关注暴 雨、洪水、地质灾害等气象信息,要健全完善气象降雨等信息点 对点报送制度,实行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叫应调度机制。
3.加强统筹协调。省应急厅要充分发挥风险监测预警作用, 一体负责尾矿库汛情预警信息接收发布、险情响应处置、跨区域 应急资源指挥调配等,确保尾矿库险情险兆预警及时、处置得当。 主汛期由省应急厅每日调度,预警信息点对点发送,严格落实极 端天气尾矿库停产撤人的有关规定,做到尾矿库汛期事事有人 应、事事有反馈、事事有落实的闭环管控。
4.严格落实包保责任制度。各级应急部门要提醒市县政府领 导对尾矿库包保责任落实,切实使地方政府领导包保起到推动、 引领、示范、解决重大问题的作用。各级监管执法人员、监管专 员要切实认真履职尽责,在汛期要对属地尾矿库 100%全覆盖进 行督导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汛期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四应 四必”开展情况、现场安全管理情况等,全力确保包保尾矿库安 全度汛。
5.严格开展“体检式”精查。各级应急管理局按《关于加强尾矿库安全管理基础进一步提升安全监管效能的通知》(晋应急 发〔2025〕7 号)要求,在 5 月底完成正常生产尾矿库的 “体检 式”精查;停产的尾矿库在复工复产前、新( 改、扩)建尾矿库 在正式投入生产前要完成“体检式”精查,持续加强尾矿库安全 管理措施的落地落实。
( 二)聚焦重点,开展汛期检查专项行动。
1.深入开展专项检查。各级应急部门要依据年度执法计划, 结合本地区尾矿库实际,按照“ 四应四必”要求,精心组织开展 汛期尾矿库安全生产检查,要聚焦“长停库”“无主库”,以及 汇水面积大的山谷型尾矿库、库内库外共用一套排洪系统的尾矿 库,聚焦排洪系统及封堵设施、岸坡稳定性等重点内容,深入现 场开展针对性执法检查,专项检查要做到重点地区、重点企业、 重要设施全覆盖无死角。对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不放心的尾 矿库要加大汛期执法检查频次,对存在漫顶和溃坝风险的尾矿库 进行重点检查,督促企业对排查出的各类安全隐患和问题制定切 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落实整改;对短期内难以整改的,要采取切 实有效的防范措施。
2.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各级应急部门对尾矿库企业开展汛期 安全管理工作存在敷衍了事、流于形式,未能及时发现重大事故 隐患、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极端天气和突发情况未执行停产 撤人制度等问题,要依法严格执法,必要时责令停产整顿;要加 大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力度,综合运用约谈警示、 “黑名单”、
行刑衔接等手段,严厉打击不按批准的设计施工、干滩长度和安 全超高等不满足要求、汛后隐患未整改完成继续使用等违法违规 行为,倒逼尾矿库企业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3.坚持检查与服务并存。各级应急部门在专项检查中,要坚 持检查与服务并存的原则, 既查尾矿库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短 板,又查作业现场的风险隐患,对发现的问题隐患提出科学的整 改建议或方案,并提出长远安全发展建议,推动企业提升抓安全、 保安全的能力水平。
( 三)加强督导,确保监管责任落地落实
1.强化督导检查。省应急厅将适时对重点地区、重点尾矿库 的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敷衍塞责、 消极应付、推动落实不力的,要严肃追责问责。
2.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应急部门要加大对重点地区和企业的 督导检查力度,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加强宣 传报道,强化正反两方面典型案例宣传和曝光,公开执法处罚结 果,营造安全生产氛围。
3.加强信息报送。各市应急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及时收集 汇总本辖区尾矿库自查、整改等情况( 见附件 1、2),于 5 月 31 日前报送省应急厅;汛期结束后,全面梳理汛期专项检查情 况、监管执法情况( 见附件 3 )等工作,于 11 月 5 日前报送本 市汛期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对信息报送不及时、未按要求 报送的,将视情况予以通报。
联 系 人:尹志斌 艾晓雷
联系电话:0351- 3902152 3902153 电子邮箱:sxfmec@163.com。
附件:1.尾矿库汛前开展隐患排查自查情况统计表
2.尾矿库排洪系统 “ 四应四必”开展情况统计表 3.对尾矿库开展监管执法情况统计表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202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