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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煤矿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日期:2025-09-28    来源: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国际煤炭网

2025
09/28
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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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煤矿事故 煤矿安全 煤炭资源

9月26日,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煤矿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其中修订后的《应急预案》主要包括9个方面内容:一是总则,包含编制的目的、依据、工作原则、现状及风险分析、事故分级和预案适用范围。

二是应急指挥体系与职责,在市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资源共享、条块结合”的原则,负责指挥和组织实施煤矿事故应对工作。

三是预警与预防,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开展经常性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及时消除隐患;定期组织安全生产风险分析,有效利用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进行实时动态预警预报。

四是应急响应,发生一般事故,启动四级响应;发生较大事故,启动三级响应;发生重大事故,启动二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启动一级响应。

五是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煤矿事故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各级政府、市指挥部要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向社会发布基本情况,随后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六是恢复与重建,煤矿事故处置结束,有关县(市、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迅速做好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对应急处置中的伤亡人员、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依法依规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七是保障措施,明确了应急队伍建设、经费保障、装备物资保障、医疗卫生保障和预案宣传培训演练等工作要求。

八是责任追究,对煤矿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推诿扯皮、不作为,信息报告中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信息发布舆论引导不力,以及应急准备中对责任应尽未尽并造成严重后果等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法追究责任。

九是附则,明确了预案实施相关内容。

全文如下: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煤矿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滇中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市属企业:

《昆明市煤矿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0年12月31日印发的《昆明市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昆明市煤矿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坚持党对应急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规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程序,科学、高效应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昆明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3.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作用,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实施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1.3.2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煤矿事故应对工作。县(市)、区煤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职责和权限,具体负责辖区内煤矿事故应对工作。发生事故的煤矿企业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市、县两级煤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1.3.3  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充分发挥专家作用,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管理、规范应急救援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增强预案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1.3.4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煤矿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努力实现“一专多能”,同时加强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1.4  现状及风险分析

截至2024年底,全市生产煤矿共4处(云南先锋煤业开发有限公司先锋煤矿300万吨/年、寻甸慧果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金所煤矿30万吨/年、寻甸县先锋郭家山煤矿有限公司郭家山煤矿30万吨/年、寻甸县先锋镇姚家村煤矿有限公司姚家村煤矿30万吨/年,均属露天煤矿)。

我市煤矿事故风险具有以下特点:

4处露天煤矿,滑坡及坍塌事故风险等级相对较高,机械伤害事故、车辆伤害事故、高空坠落事故、物体打击事故、触电事故、火灾事故、水害事故等风险一般,其他事故风险相对较低。

1.5  事故分级

依据煤矿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煤矿事故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1.6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因非法开采煤矿资源造成事故的救援工作参照本预案开展。

2  应急指挥体系与职责

在市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市指挥部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资源共享、条块结合”的原则,负责指挥和组织实施本市煤矿事故应对工作。

2.1 指挥部构成

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构成,下设办公室。

总指挥:由分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副市长担任,负责市指挥部的领导工作,对全市煤矿事故应急工作实施统一指挥。

副总指挥:分别由有关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市应急局副局长、市消防救援支队副支队长、市森林消防支队副支队长、市公安局副局长、昆明警备区战备建设处处长担任,协助总指挥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成员: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森林消防支队、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防震减灾局、市气象局、昆明供电局、昆明警备区等有关部门和单位领导担任。

市指挥部主要职责:

(1)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煤矿应急工作的重要情况和建议;

(2)负责具体指挥本市较大煤矿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配合上级指挥部做好辖区内特别重大、重大煤矿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依法指挥协调或协助县(市)、区做好一般煤矿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煤矿事故应急处置重大决策的制定;

(4)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部门和市委、市政府对煤矿事故应急工作的决策部署;

(5)领导、组织、协调和指导煤矿应急救援的各项工作;

(6)做好煤矿事故重要信息发布工作。

2.2 市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是市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和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落实市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应对煤矿事故有关工作;

(2)组织编制(修订)本市煤矿事故应急预案,指导有关县(市)、区编制(修订)辖区内煤矿事故应急预案;

(3)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及市指挥部有关煤矿应急工作各项工作部署;

(4)向市人民政府及市指挥部报告煤矿应急工作的重要情况和建议;

(5)监控、接收、报告、传达或通报煤矿事故发生及抢险救援工作有关信息和指令;

(6)协调调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物资等应急资源;

(7)根据煤矿事故情况,在市指挥部的领导下或受其委托,指导、协调煤矿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8)参与煤矿事故情况的重要信息发布工作;

(9)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

2.3.1  发生一般事故时,按事故等级,遵循“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原则,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及有关部门和各煤矿企业有关人员成立现场指挥部,全面负责抢险救援指挥、协调工作。

2.3.2  发生较大事故时,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各成员单位构成。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有关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主要领导、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根据现场救援需求可临时增减副总指挥或成员单位。

现场指挥部主要任务:

(1)根据市指挥部的命令,具体负责事故受伤人员抢救和事故处置的组织实施;

(2)收集事故现场情况,及时上报市指挥部,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3)遇现场出现危及施救人员安全情况时,在上报市指挥部的同时,可以下达施救单位和人员撤离现场的指令。

现场指挥部分工:

(1)市应急局:统筹煤矿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负责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组织和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

(2)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森林消防支队:负责利用生命探测仪、侦检仪、消防搜救犬等迅速查明灾害事故范围,人员是否受到威胁、所在位置、数量、抢救通道,以及需要保护和疏散的贵重物资等,并将侦检结果及时报告现场指挥部;负责破拆开辟救人通道,抢救被困人员,组织人员疏散。

(3)弥勒市康和宏源煤业有限公司救护队:负责遵照上级指示和命令开展煤矿事故救援,协助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森林消防支队破拆开辟救人通道,抢救被困人员,组织人员疏散。

(4)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迅速调动医疗救护人员到达事故现场进行救护工作,并根据人员伤亡情况,确定就近医院做好医疗救护工作。

(5)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专家对抢险救援进行技术指导,根据事故处置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做好新闻发布工作。协调各通信企业对通信线路、网络进行检修,确保各级指挥机构通讯、网络畅通。

(6)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组织专家开展事故区地质灾害调查,协调、指导地质灾害防范应急处置工作。

(7)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事故现场周边环境的应急监测;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措施的建议,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处置工作。监督责任单位清除污染,在清除污染过程中及时报送信息。

(8)市公安局:负责调动公安人员迅速到达事故现场,设置警戒线,疏散围观群众,维护现场秩序,确保道路畅通。

(9)昆明供电局:负责保障现场电力供应。

(10)市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预测预报和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及时对降雨形势作出气象分析和预测,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提供气象信息。

(11)市防震减灾局:做好发生煤矿事故区域及周边的震情监测、地震趋势研判。

(12)昆明警备区:负责协调驻昆部队参与煤矿事故救援工作。

2.3.3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时,首先成立市级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先期抢险救援工作,待省级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市级现场指挥部积极协助、配合开展工作。

2.4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煤矿企业煤矿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各煤矿企业分别成立相应的煤矿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及职责分别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机构组成及职能和各煤矿企业内设机构及职能,并结合实际予以确定。

3  预警与预防

3.1 信息监测与监控

3.1.1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应急局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属地监管煤矿事故信息的监测与监控、接收、报告、初步处理、统计分析。

3.1.2  县(市)、区涉煤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属地监管煤矿事故信息的监测与监控、接收、报告、初步处理、统计分析,制定有关工作制度。

3.1.3  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按照煤矿重大危险源的等级分别对辖区内存在的重大危险源、风险高的煤矿企业实施重点监测与监控,及时分析重点监测与监控信息,督促煤矿企业整改并跟踪整改情况。

3.1.4  煤矿企业信息监测与监控工作

(1)根据煤矿地质条件、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建立本企业基本情况和事故隐患及危险源数据库,同时报送属地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按规定在省、市、县煤炭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2)设立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警示标志,并将重大危险源及重大隐患现状、可能造成的危害、有关管理措施、应急预案等信息按程序报告省,市,县(市)、区煤炭安全监管部门,并向本单位职工、专业救援人员及有关单位通告。

(3)及时收集并登记安监员、现场作业人员及其他职工提供的各种事故隐患信息,并根据有关制度及时组织安全评估、报告备案和监控整改。

3.2 预警与预防行动

3.2.1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预警预防工作

(1)市,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定期分析、研究可能导致事故的信息,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及时通知各煤矿企业采取针对性的防治措施。

(2)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接到煤矿企业的预警信息报告后,及时调度、了解、核实有关信息和事态发展情况。

(3)通知煤矿专业救援队伍、救援装备物资生产或储备单位、应急救援专家等做好应急准备。

(4)认为可能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及省指挥部,并通报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

(5)一旦发生事故,根据事故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3.2.2 煤矿企业预警预防工作

(1)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开展经常性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及时消除隐患;定期组织安全生产风险分析,有效利用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进行实时动态预警预报。

(2)遇重大危险源失控或重大安全隐患出现事故征兆时,立即发布和传递预警信息,按程序向上级报告;下达预警指令,启动预警行动方案,停止生产,组织撤离人员,执行有关的预防性处置措施;加强监控,密切跟踪事态发展,检查措施执行情况并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一旦发生事故,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并按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及时予以处置。

(3)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等在遇到险情时有权在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指令,控制人员进入或关闭、限制使用有险情的场所。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启动一级响应;发生重大事故,启动二级响应;发生较大事故,启动三级响应;发生一般事故,启动四级响应。

4.2 事故信息报告

4.2.1  煤矿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及煤炭安全监管部门,同时按规定报告矿山安全监察部门及应急管理有关部门。

各级政府及煤炭安全监管部门逐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对于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煤炭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在获知事故发生信息后30分钟内向市人民政府电话报告,书面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并同时报告市煤炭安全监管部门及应急管理部门。

4.2.2  来不及形成文字的,可先用电话快报,然后再呈送文字报告;来不及呈送详细报告的,可先作简要报告,然后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理情况,及时续报。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

4.2.3  事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等。

电话快报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市指挥部办公室24小时值班电话:0871-63128336。

4.3 应急响应

4.3.1  先期处置

煤矿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按要求及时报告事故信息。

接报的县(市)、区有关负责同志要迅速赶赴现场,视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动员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人民群众进行先期处置,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灾害。

4.3.2  发生一般事故

县(市)、区及事发煤矿企业启动四级应急响应,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如事故容易引起社会敏感反应,或具有次生、衍生危害,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市指挥部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或分管领导应根据县(市)、区请求事项赶赴现场或到市指挥部协调处置。

4.3.3  发生较大事故

市,县(市)、区及事发煤矿企业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市指挥部副总指挥、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如事故属于容易引起社会敏感,或具有次生、衍生危害,或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多等,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市指挥部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或到市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4.3.4  发生重大事故

省,市,县(市)、区及事发煤矿企业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市指挥部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或市指挥部协调处置。

4.3.5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

省,市,县(市)、区及事发煤矿企业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市委、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重大以上煤矿事故,由国家、省成立应急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在其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

以上各级在应急响应过程中,认为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响应实施应急救援。

4.4 应急处置

4.4.1  应急处置措施

一般事故: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本级专项应急预案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市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指导县(市)、区做好应急工作。

较大事故:市级有关部门接到市指挥部办公室的通知后,按照本预案要求,向部门(单位)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报告,组织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参加工作组,按照要求开展事故应急有关工作;根据救援需求,迅速调集事故抢救所需有关人员、设备、器材;研判事故形势,事故危及周边居民时,及时进行疏散;救援力量不足时,申请联系驻昆明部队参与救援;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有关部门作出标志、拍照、摄像、记录和绘制现场图,保护事故现场。

重大及以上事故:市指挥部各成员在省指挥部指挥下开展事故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4.4.2应急处置程序

(1)煤矿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按有关规定迅速上报,并按照本级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职工开展自救、互救,并根据事故情况和抢险救援需要,通知或请求有关专业救援机构、队伍增援。

(2)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并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按照本级应急预案组织力量开展先期的应急处置工作。

(3)根据事故应急响应的级别,相应的地方政府负责人及有关部门集结到位后,下一级地方政府和煤矿企业应急指挥机构迅速与上一级地方政府应急指挥机构进行衔接,视情况共同成立现场指挥部。

(4)参加抢险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按照抢险救援工作部署和方案,积极开展抢险救援行动和各种保障行动,行动内容:

设立警戒。疏散事故现场人员,维持现场治安秩序,划定事故处置警戒范围,并在通往事故现场的主要干道上实行交通管制。保障公路通道畅通,确保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尽快到达事故现场。

紧急疏散。根据事故危害程度,及时组织疏散、撤离可能受到事故波及人员,指定临时避难场所或指导周边群众采取措施进行自身防护,迅速撤离危险区域或可能受到危害区域。

抢险救灾。调集专业救援力量组织现场救援,组织有关医疗专家及医疗队伍救治受伤人员。

危险控制与消除。根据事故具体情况,研究制定抢险救灾技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对险情进行控制与消除,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解决事故抢救过程中的技术难题,为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持。

环境监测。对事故现场和周边地区进行水体、大气环境监测和气象预报,必要时向周边居民发出警报。做好重要设施和目标的保护工作,防止对江河、湖泊、交通干线等造成重大影响。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在抢险救援过程中,出现继续进行抢险救援对救援人员的生命有直接威胁,可能引发次生事故,或不具备救援条件无法实施抢险救援,或没有继续实施抢险救援的价值等情况时,经过救援专家充分论证,提出中止抢险救援的意见,由现场指挥部决定,影响特别重大的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4.5 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抢险救援以专业矿山救护队为主、其他救援人员为辅,严格控制进入灾区人员的数量。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根据煤矿事故的类别、性质,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所有抢险救援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装备,才能进入事故现场实施抢险救援工作。所有抢险救援工作地点均要安排专人检测气体成分、风向、温度和监控工作环境等,保证工作地点和救援人员安全。

4.6 扩大响应

如果事故的事态进一步扩大,或者事故影响已经波及我市大部分地区,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灾害,由市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向驻昆明部队或省、国家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4.7 社会动员

煤矿事故发生后,市指挥部应根据处置需要,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户外显示屏、短信等向社会公众发布应对工作提示,动员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4.8 响应结束

现场抢险处置结束,经组织会商,确认有关危害因素消除后,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指挥部批准,宣布现场响应结束。

5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煤矿事故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各级政府、市指挥部要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向社会发布基本情况,随后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煤矿事故发生后,各级政府、新闻宣传部门要组织做好网络和媒体的舆情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

6  恢复与重建

6.1  善后处理

煤矿事故处置结束,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依据《昆明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由市级有关部门及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时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理措施,并组织实施。要按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迅速做好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事故伤亡人员治疗和抚恤工作。对应急处置中的伤亡人员、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依法依规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6.2  社会救助

市民政局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社会捐赠物资的接收、登记和统计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司法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事故涉及的人员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单位协助市卫生健康委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6.3  保险

煤矿事故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及时开展保险受理、按规定做好赔付工作。

6.4  总结评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由有关部门对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分析和总结评估,按规定上报。

7  保障措施

7.1  救援队伍保障

弥勒市康和宏源煤业有限公司救护队是我市煤矿事故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是煤矿事故应急行动的骨干力量。没有建立专职救护队的煤矿企业,要与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建立联合救援保障工作机制。

煤矿救援人员按隶属关系,由所在单位为其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7.2  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事故发生后优先保障抢险救援经费,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煤矿企业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按有关规定协调解决。

7.3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政府及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救治和应急保障能力。

各级急救医疗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现场急救工作,各级医疗机构根据指令做好后续救治工作。

煤矿企业建立煤矿医疗救护站,或与企业所在地医疗单位签订医疗救护协议,负责煤矿企业事故伤员的医疗急救和煤矿救援队伍医疗救护知识专项培训工作。

7.4  救援装备、物资保障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应建立物资储备和调用制度,做好抢险救援装备物资保障工作。

全市煤矿兼职救护队按照规程要求和救援工作需要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并保证救援装备的完好。

在抢险救援中,已有的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不能满足需求时,现场指挥部紧急征用的救援物资所需的费用,由事发地政府及事发单位予以解决。

7.5  宣传、培训与演练

7.5.1  宣传

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要按规定向员工说明煤矿作业的危险性及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应急救援法律法规和煤矿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7.5.2  培训

煤矿事故应急队伍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日常的业务培训,提高其专业救援能力和安全防护技能;市,县(市)、区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应急救援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5.3  演练

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落实岗位责任制,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及决策、协调和处理程序,识别资源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操作性并修订完善预案。

8  责任追究

对煤矿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推诿扯皮、不作为,信息报告中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信息发布舆论引导不力,以及应急准备中对责任应尽未尽并造成严重后果等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法追究责任。

9  附则

9.1  预案制订

本预案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制订、管理、解释、实施。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辖区煤矿事故应急预案,并按有关要求进行备案。

9.2  预案修订

市指挥部办公室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实现预案可持续管理。

9.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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