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15日17时34分许,大方绿塘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绿塘煤矿)井下26中06回风巷发生沙袋密闭墙沙袋倾倒,造成职工徐士永受伤的事故,经煤矿组织人员抢救,受伤人员于18时26分升井,并将伤者通过120救护车送往浙江省人民医院毕节医院(毕节市第一人民医院新院区)进行救治,经救治无效,伤者徐士永于2025年6月21日08时43分宣布死亡。
2025年6月21日大方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委托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对徐士永死亡原因进行鉴定。结论为:本例死者徐士永在排除机械性损伤、机械性窒息及上述毒物中毒导致本例死亡之基础上,其死亡原因符合因患心脏疾病(冠心病、高心病)导致急性心肌梗死而死亡。
发生该起伤亡事故期间,绿塘煤矿26中06综采工作面采空区一氧化碳异常,绿塘煤矿委托六枝工矿集团救护大队到矿对该区域进行封闭,不具备现场勘查条件。10月10日由六枝工矿集团救护大队对26中06综采工作面运输巷和回风巷密闭进行了启封,具备了现场勘查条件。
2025年10月11日上午,大方县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专题研究绿塘煤矿“6·15”事件处置事宜,成立了由向阳副县长任组长,应急局、能源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应急局、能源局、卫健局、公安局、人社局、总工会、绿塘乡等部门和乡镇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绿塘煤矿“6·15”事件核销核实调查工作组(以下简称核查组),对该事件进行全面核查。
核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开展取证和核查工作,对绿塘煤矿管理人员、当班作业人员及抢险救援人员开展调查询问,制作证人询问笔录,根据现场勘查技术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查清了事故经过,现将核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涉事单位基本情况及死者基本信息
(一)煤矿基本情况
绿塘煤矿位于大方县绿塘乡牛场村,国有煤矿,隶属于山东能源集团贵州矿业有限公司,矿井设计生产能力180万吨/年,核定生产能力为162万吨/年,井田面积77.8平方公里,井田剩余总资源量为3.98亿吨,可采储量1.59万吨,矿井类型为正常生产矿井。于2014年7月取得采矿许可证,2024年1月25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2024年8月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二级验收。
证件名称 | 证号或编号 | 有效期限 | 备注 |
采矿许可证 | C5200002012101110128696 | 2014.07-2042.09 |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黔)MK安许证字〔3276〕 | 2024.01-2027.01 | |
营业执照 | 91520521780188541J | 长期 |
(二)死者基本信息
徐士永,男,汉族,53岁,身份证号码:370403********4114,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兴城办事处小吕巷村人,系绿塘煤矿综掘二区巷道掘砌工。
二、核查工作开展情况
(一)事件发生经过
经核查,6月10日绿塘煤矿26中06采煤工作面采空区发生一氧化碳异常,当日中班对26中06采煤工作面进行临时封闭,于6月14日使用沙袋加固临时密闭,2025年6月15日,根据专家组和应急指挥部制定的方案,需对26中06回风巷进行喷浆作业。随即,调度室通知综掘二区落实相关工作。13:30综掘二区值班人员路遥在工区会议室按要求组织召开班前会,安排喷浆相关工作。综掘二区在26中06回风巷沙袋密闭墙处进行喷浆作业,职工徐士永在做喷浆作业准备工作时,手扶上部沙袋,身体歪倒的同时,将上部沙袋拉下,徐士永下半身被滑落的沙袋压住,事故发生。
现场人员发现徐士永被沙袋压住后,区长薛瑞波立即组织人员抢救。经现场初步检查,徐士永无外伤,有意识、心跳和呼吸。矿带班副矿长王超、综掘二区区长薛瑞波成立应急救援小组,使用平板车以最快速度抵达井口。调度室接到井下事故汇报电话后,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通过120救护车将伤者送往浙江省人民医院毕节医院(毕节市第一人民医院新院区)进行救治,同时与交通管理部门联系,对沿线交通进行疏通,伤者徐士永于6月15日19时22分送达医院进行治疗。
(二)现场勘察情况
绿塘煤矿“6·15”有关事件核实调查工作组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及专家、六枝工矿集团救护大队于2025年10月11日入井对26中06回风巷事发现场作业环境开展勘察。对巷道支护情况、密闭情况、环境气体参数及设备完好情况现场拍照取证。现场巷道为喷浆巷道,断面为半圆拱型,尺寸:4100mm×2250mm,支护方式采用锚杆锚网配W钢带+锚索联合支护,外面是一道砖沙水泥结构密闭,墙厚约1m,里面一道木板密闭。出具了《关于大方绿塘煤矿有限责任公司26中06工作面回风巷现场勘察的报告》,技术结论:通防方面,现场无有毒有害气体超标、积聚等异常情况;现场无燃烧、瓦斯爆炸冲击波痕迹。机电方面,现场无机电设备,排除机电设备漏电造成本次事件。
(三)职业健康情况
徐士永于2012年2月至2016年3月在贵州未来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富祥煤矿)工作,于2016年3月来到大方县绿塘煤矿工作。徐士永2022、2023年在大方南方医院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结论均为:本次体检未见异常;根据2024年3月11日大方南方医院出具《职业健康检查表》,职业健康检查建议为本次体检未发现职业禁忌症或疑似职业病,可从事噪声煤尘岗位工作,注意个人防护并定期检查,结论为其它疾病或异常(具体详见2024年3月11日大方南方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单)。
(四)事件报告情况
事件发生后,绿塘煤矿按要求分别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贵州省能源局、毕节市能源局、大方县能源局等单位进行了报告。大方县能源局分别向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安委办、市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等相关部门进行了报告。
(五)善后工作情况
事件发生后,绿塘煤矿积极开展救治,对接职工家属,安抚家属情绪,伤者徐士永于2025年6月21日08时43分经救治无效,宣布死亡,当日中午在大方县殡仪馆做司法鉴定。经绿塘煤矿与徐士永家属:妻子袁传梅、儿子徐玉戈、女儿徐玉瑶、哥哥徐士刚和徐士锋、妻侄袁冲等人共同协商,达成并签订赔偿协议。善后处置过程中,家属情绪稳定,未出现网络舆情。
(六)医学鉴定情况
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对徐士永死亡原因进行鉴定,2025年7月14日出具《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贵医大司法鉴定中心〔2025〕病鉴字第182号),根据尸体检验、组织学检查并结合病历资料及案情,鉴定人综合分析如下:
1.根据案情及病历资料,本例死者徐士永系中年男性,2025年6月15日工作过程中倒地并被沙袋压在身体下半身,被他人救出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尸检仅发现颜面部、左肩部、左前臂、右髋部皮肤软组织损伤及左额颞部头皮下小片状出血、骨盆骨折等;上述损伤不足以导致本例死亡;另尸检发现双侧多发肋骨骨折,但骨折断端仅见少许出血或无出血,结合病史,分析系抢救过程胸外心脏按压所致;尸检未检见颅内出血,胸、腹腔脏器也未见损伤,可排除机械性损伤导致死亡。
3.根据委托方提供案情,本例死者2025年6月15日工作过程中倒地并被沙袋压在下半身,但救出时表情痛苦、语言表述不清、仍有呼吸和心跳等;本中心尸检也未发现明显机械性窒息之尸体征象,故不符合机械性窒息导致本例死亡。
4.根据本中心毒化检验,死者血样中未检出上述常见有机磷类农药,可排除上述毒物中毒导致本例死亡。
5.尸检及组织学检查主要发现:心脏肥大(重430g)并左右心室壁增厚,冠状动脉左前降支、左旋支管壁黄色粥样硬化斑块形成,管腔狭窄II-IV级;镜下见管壁不规则明显增厚,增厚区泡沫细胞、炎细胞散在浸润、纤维组织增生并玻璃样变性伴点状钙化;心肌纤维排列紊乱,局部区域呈波浪状,部分区域心肌细胞胞浆溶解,横纹及细胞核消失,呈“虫噬”样改变,部分区域心肌纤维断裂、出血,局部区域伴炎细胞散在浸润;心肌间质纤维组织增生,呈细条索状分布。脾小体中央动脉、肾小动脉玻璃洋变,肾小球纤维化、玻璃样变性等。以上改变符合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脏病、高血压性心脏病之病理学特征,可因急性心肌梗死致急性心功能衰竭和/或致死性心律失常进而导致死亡。未发现其他致死性疾病。
综上所述,鉴定人分析认为:本例死者徐士永在排除机械性损伤、机械性窒息及上述毒物中毒导致本例死亡之基础上,其死亡原因符合因患心脏疾病(冠心病、高心病)导致急性心肌梗死而死亡。
徐士永家属对该鉴定结果无异议,认可该鉴定意见书,并签署了认可函。
三、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结合事发现场勘查情况、职业健康情况、医学鉴定情况,核查工作组认定徐士永死亡原因为:患心脏疾病(冠心病、高心病)导致急性心肌梗死而死亡。该事件不是生产安全事故。
大方绿塘煤矿有限责任公司“6·15”其他事故情况已于2025年10月14日核查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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