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实际,现就探矿权采矿权延续审批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法定期限受理探矿权采矿权延续申请
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期满,需要继续勘查或采矿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省国土资源厅办理延续登记申请手续。省国土资源厅委托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办理的采矿权延续审批,由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按上述要求受理。凡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提出的延续申请,一律不得受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不予受理的,省国土资源厅或受委托的市国土资源局要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说明理由和依据。对依法自行废止的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要及时予以公告并通报勘查项目和矿山所在地的设区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属于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延续审批的采矿许可证废止后,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应及时予以公告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二、依法规范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提出的延续申请审批
对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提出延续申请的采矿权人,按照《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应当责令其限期办理,并予以罚款。罚款额可按申请时间确定,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至有效期届满前20日(含20日,下同)提出申请的,罚款1万元;有效期届满前20日内至有效期届满前10日提出申请的,罚款3万元;有效期届满前10日内至有效期满提出申请的,罚款5万元。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履行听证等法定处罚程序和义务。处罚决定书和罚款交款凭证与延续申请资料一并存档。
对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提出的勘查许可证延续申请,依法予以办理。
三、合理确定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届满日期
根据原地质矿产部《关于采矿许可证填写有关规定的通知》(地办发[1998]26号)规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日期,以采矿许可证上载明的有效月份的最后一日为准。
根据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勘查登记有关规定》(国土资发[1998]7号),勘查许可证有效期起始日期为签发日期,以签发日期和批准年限确定勘查许可证届满日期。
请各设区市、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接此通知后,告知本辖区内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办理探矿权采矿权延续申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