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铜川市煤炭资源整合工作逐步转入开工建设阶段。但在开工建设过程中发现,一些矿井未进行工程监理,一些矿井自行建设。这些行为,严重违反了煤矿项目建设的相关规定。为了纠正这种行为,进一步加快和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矿井开工建设工作,铜川市煤炭局要求:
一、资源整合矿井开工建设前,矿井开采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必须分别经市煤炭局和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铜川分局审查合格并批复同意。
二、资源整合矿井实行项目开工备案制度,矿井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批复文件,采矿许可证,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中标文件,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以及拟开工日期等,向区县煤炭局备案。经区县煤炭管理部门同意并出具备案回执后方可开工建设。区县煤炭管理部门开工文件,要抄报省煤矿工程质量监督站。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矿井开工建设必须按照上述要求,到区县煤炭局办理项目施工登记手续后,方可开工施工;现正在施工的建设项目,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0日内必须按照上述要求补办施工登记手续。
三、矿井经批准开工建设后,必须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的有关规定。矿井法人主体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同时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并在规定的建设工期内完工,并做好质检记录。工程竣工时,必须出具工程建设报告和工程监理报告,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四、各区县煤炭管理部门必须切实落实监管职责。要按照有关规定向整合矿井派驻安全监督员,并建立巡回检查制度,指导并监督矿井按设计施工,排查工程施工安全隐患及建设进度。严防未经同意开工建设和边建设边生产。
五、为了确保矿井安全施工建设,已开工建设的煤矿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编制工程施工作业计划和安全施工措施,在建设过程中必须执行“三同时”制度。并在每月底前,向区县煤炭局书面报送工程建设进度,由区县煤炭局汇总后上报市煤炭局。
六、矿井已批准的开采方案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等主要内容在建设施工阶段发生重大变化调整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审批部门报告。由原项目审批部门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七、凡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矿井,由区县人民政府取消整合资格;凡未按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及监理单位而自行建设的煤矿,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并督促其限期聘请有资质的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施工建设,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矿井5-10万元罚款;凡发现施工单位未按设计施工或边建设边生产的,处该矿井10-2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整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