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已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煤炭增值税率也因此从13%恢复到17%,这对煤炭企业的成本、现金流等将产生重大影响。为全面了解增值税转型以及近年来增加煤炭成本的相关政策对煤炭企业的影响,实事求是地反映企业的诉求,为国家制定有关煤炭增值税等政策提供参考依据,全国人大代表耿加怀进行了增值税转型及相关政策对煤炭企业影响的调研活动,选择山东省兖矿集团有限公司、新汶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枣庄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十家煤炭企业进行了调研。经过调研分析,全国人大代表、兖矿集团董事局主席、党委书记耿加怀建议国家降低煤炭增值税税率,以减轻煤炭企业的过重负担。他建议到:
一、煤炭增值税率变化过程
煤炭增值税税率10多年来先后经过三次变化。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增值税暂行条例》,从1994年1月1日起煤炭增值税率确定为17%。
1994年,为保证采掘业的稳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1994)财税字第022号文件《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增值税税率的通知》,从1994年5月1日起,煤炭产品的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 。
2008年11月国务院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从2009年1月1日起,煤炭增值税率重新恢复为17%。
二、煤炭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煤炭行业的特殊性导致煤炭增值税率恢复到17%大大增加了煤炭企业负担,并对煤炭企业和国家经济运行产生不利影响
虽然在有关增值型转型的宣传材料中称,煤炭增值税恢复到17%对煤炭行业影响不大,但这是没有充分考虑到煤炭行业现状和特殊性的结果。以此次调研的十家煤炭企业为例(这十家煤炭企业2007年原煤产量9757万吨,煤炭销售收入410亿元;2008年原煤产量10610万吨,销售收入596亿元)。
(一)近几年国家和地方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政策已经大大加重了煤炭企业负担
一是由于提高了煤炭资源税的征收标准,将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由平均0.9元/吨提高到3.6元/吨,十家煤炭企业2007年、2008年资源税分别多缴纳2.09亿元和2.05亿元。
二是由于实行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十家煤炭企业仅2007年应交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就高达8.32亿元。
三是由于实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十家煤炭企业2007年、2008年需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9亿元、19.8亿元。
四是由于调高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由每平方米平均3.6元左右增加到每平方米平均缴纳8至10元左右,导致十家煤炭企业2007年、2008年多缴纳8172万元、8858万元。
另外,我们了解到,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并将于近期出台煤炭资源税改革方案,煤炭资源税率还将大幅提高。
(二)煤炭行业有不同于其他行业的特殊性
此次增值税转型,虽然新购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可以使煤炭企业有所受惠,但是煤炭增值税率恢复到17%却大大抵消了上述有利影响,总体而言是大大增加了煤炭企业负担,其主要原因有以下三点。
一是资源性产业的特点决定了煤炭增值税实际税率高于其他行业。煤炭行业作为典型的资源开采性产业,煤炭在从资源转为产品的生产过程中,只有很少的进项税可以抵扣,造成资源性行业增值税实际税率高于其他加工制造业。据统计,2007年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际增值税率仅为3.41%,而煤炭采选业实际增值税率为7.32%,高于全国工业平均水平一倍多。十家煤炭企业实际增值税负更高,2007年、2008年平均实际增值税负分别为10.4%、10.7%。
二是由于煤矿固定资产投资具有集中投入的特点,新购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使煤炭企业受惠并不明显。煤矿在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期间绝大部分生产用固定资产、技术装备集中投入,转入煤矿进入正常生产阶段后,大型设备等的生产用固定资产投入逐渐减少,因而新增固定资产进项增值税抵扣额较少。十家煤炭企业由于省内大部分矿区开采历史长,多数矿井已进入稳产或产量下降周期,大规模的固定资产投入已基本结束,煤矿企业新增生产用固定资产较少,可供抵扣的进项增值税额更少。
三是煤炭增值税率提高挤占了煤炭企业利润。煤炭增值税设计为价外税只具有理论意义,在煤炭实际交易中,由于煤炭价格市场化程度较高,价格随市场供需关系变化,煤炭企业不能将增值税率的增长通过提高价格进行转嫁,只能挤压企业的利润空间。
(三)煤炭增值税恢复到17%大大增加了煤炭企业负担
以十家煤炭企业2007年和2008年两年的数据为依据进行测算,从煤炭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和新购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抵扣两个方面对增值税转型对煤炭企业的影响上,可以清楚地看出这一影响。
2007年和2008年两年,将增加增值税税额34.49亿元,增值税税负净增加3.25个百分点,同时增加成本费用支出2.96亿元,两者合计37.45亿元。
其中,2007年,将增加增值税税额13.19亿元,增值税税负净将增加3.06个百分点 ,同时将增加成本费用支出1.03亿元,两者合计14.22亿元。2008年,将增加增值税税额21.30亿元,增值税税负将净增加3个百分点,同时将增加成本费用支出1.93亿元,两者合计23.23亿元。
(四)煤炭增值税率恢复到17%将对国家经济运行和煤炭企业造成不利影响
一是将继续拉大煤炭行业与其他行业的实际增值税税负差异,使增值税转型不能体现税负公平的原则;
二是大大增加煤炭企业成本费用支出,增加现金流流出,特别在目前金融危机的不利经济环境下,将给煤炭企业生产经营压力带来巨大的压力;
三是将不利于煤炭企业的技术进步和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危及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并对煤炭安全稳定供应造成不利影响。
三、降低煤炭增值税税率、减轻煤炭企业负担的建议
一是成立联合调查组对煤炭企业进行调查,掌握煤炭企业真实增值税税负和各项税费情况。成立由财政部牵头,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等部门和机构参与的联合调查组,选取有代表性的煤炭企业,如山东省兖矿集团有限公司等,对近几年来煤炭企业的增值税税负、此次增值税转型对其影响和煤炭企业其他税费问题进行调研,掌握煤炭企业真实的税费负担情况。
二是维持煤炭产品的13%增值税税率。建议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煤炭调整税率后征税及退还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36号),维持煤炭产品13%的增值税税率。或按“先征后退”或“即征即退”的办法,按一定比例返还给煤炭企业,最终维持税负13%。
三是允许资本性巷道耗用物资进项税额和“自然成本”支出的一定比例进行抵扣。建议允许煤炭生产企业抵扣资本性巷道耗用物资的进项税额,如开拓风井井筒、井底车场、暗井和回风巷道耗用物资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同时,允许煤炭企业的“自然成本”,即土地塌陷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征地迁村费、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三废一沉”治理等,按17%计算抵扣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