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格局,全面落实政府监管和煤矿企业的主体责任,有效减少煤矿伤亡事故,坚决遏制较大事故的发生,准格尔旗从2009年3月13日起,向产煤乡镇和煤矿派驻煤炭安全生产监管监督组和安全督导员,监督和指导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准格尔旗共派出县级干部7人、科级干部135人,同时向每个煤矿派驻1名专业技术人员。
准格尔旗按照“人盯人、人盯矿”的要求,实行县级干部包乡镇、科级干部包煤矿责任制,每个产煤乡镇下派1个安全生产监管监督工作组,由副县级领导干部任组长,煤炭局、安监局各1名科级干部为成员,负责指导乡镇和安全督导员对各煤炭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并对所联系乡镇的煤炭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总责。工作组成员每月深入乡镇和辖区企业检查指导不少于7天。同时,下派驻煤矿安全督导员,由科级干部担任,负责监管所包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并严格执行报告制度,每两天向驻乡镇工作组汇报一次督导工作情况,发现问题随时向煤炭、安监部门和驻乡镇工作组汇报,每月在矿时间不少于15天。
此次向产煤乡镇和煤矿派驻煤炭安全生产监管监督组和安全督导员行动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2009年3月13日至煤矿验收复工,第二阶段根据各煤矿的具体隐患排查、整改情况确定。同时,将驻乡镇和驻矿科级领导干部的安全监管工作列入实绩考核范围,与其工作实绩考核、年度评优、职务和工资晋升等挂钩,凡工作敷衍塞责、擅离职守、出勤不达标或其他情形,造成失职、渎职的除了进行通报批评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其它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