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太原市政府发出通知,今年,全市将淘汰关闭落后小煤矿50座。为鼓励淘汰落后煤矿,太原市政府对按规定时限和标准完成关闭任务的县(市、区)政府,将每关闭一座煤矿奖励500万元。
对于列入关闭行列的煤矿,由所属的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国土部门、工商部
门和太原煤监分局分别收回 《煤炭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逐级上报原发证机关予以吊销。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关闭煤矿井筒完全毁闭、填实及井口场地平整、植被恢复工作。
太原市政府对关闭煤矿将给予奖励,其中,被关闭煤矿缴纳的资源价款,按核减动用储量后的剩余储量全部退还。对按规定时限和标准完成关闭任务的县(市、区)政府,每关闭一座煤矿奖励500万元。太原市发改委、国土局、供电局等部门在煤炭可持续发展资金、用地指标、转产过户费等方面对县(市、区)政府给予倾斜支持。
为防止不法开采,太原市政府要求,煤矿未关闭前,各县(市、区)政府要全面检查,严加监管,对矿井加封上锁,遣散工人,昼夜盯守,防止私自组织生产和任何井下作业(井下通风排水除外)以及以拆设备名义组织生产。对擅自组织生产的煤矿,关闭后不予退还价款,不予奖励。各县(市、区)公安部门要强化火工品管理,收缴停工停产煤矿火工品,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火工品,严防非法火工品流入煤矿。供电部门要加强供电管理,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太原市监察局将牵头组织煤炭、国土、财政、公安、供电等部门组成关闭煤矿工作督查组,对各县(市、区)政府关闭煤矿工作全过程进行专项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