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从陕西省物价局获悉,为了保障省内电煤正常供应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经省政府同意,今年4月1日至6月30日,该省动用省级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对省内发电企业给予适当补贴。
凡与省内国有重点煤矿按375元/吨(对应热值5000大卡)价格兑现电煤发运量的省内发电企业列入补贴范围,其耗用的省内国有重点煤矿电煤由省级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每吨补贴15元。实施补贴期间,每月补贴金额按照省内发电企业当月耗用的国有重点煤矿电煤量计算。省煤炭运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当月重点煤矿供应省内各发电企业的电煤量及相关票据,各发电企业提供当月耗用的国有重点煤矿电煤量、相关票据及补贴资金专用账户,于次月10日前报送省物价局审核。
补贴资金拨付根据核定的补贴金额,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煤炭价格调节基金补贴发电企业的使用计划,并会同省财政厅办理基金拨付通知。省农业银行依据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使用计划和基金拨付通知,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有关发电企业补贴资金专用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