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新疆煤炭工业发展结构性矛盾突出、产业布局不尽合理等问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日前印发了《自治区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工作指导意见》。《意见》确定了优化升级煤炭产业结构的工作原则和工作重点,提出到2015年全疆基本淘汰30万吨/年以下规模的煤矿,实现煤炭资源回收率达到65%以上的目标。
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工作的主要原则是: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基本原则,在政府统一指导下,按照公平、自愿、诚信、互利原则,通过市场机制运作,依法推进中小型煤矿资源重组和联合改造,扩大规模,提升发展水平;坚持统筹协调和以人为本、兼顾各方利益相结合的原则,妥善处理好矿并联合改造与保障市场供应、企业重组和维护资产所有者及劳动者合法权益等关系,保持矿区社会和谐稳定,确保煤炭市场供需平衡;坚持以强并弱、以优并劣、以大并小的原则,提高产业集中度和集约化水平,提高矿井生产规模;坚持煤矿资源重组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相结合的原则,加强现代企业组织结构和制度建设,全方位提高煤炭企业技术、人才、安全和管理水平。
《意见》提出:通过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力争到2015年,全疆基本淘汰设计能力30万吨/年以下规模(含30万吨/年)的小煤矿(含露天煤矿);将中小型矿井改造为大中型矿井,大幅度提高单井生产规模;基地和矿区煤矿布局和结构得到优化,煤炭生产集约化、现代化程度明显提高,煤矿采掘机械化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显著增强,煤炭资源回收率达到65%以上。
《意见》指出:该项工作的重点是自治区煤炭工业“十五”结构调整规划保留和建设(新建和改扩建)的设计能力30万吨/年以下(含30万吨/年)规模的小型煤矿。政府将优先支持具备资金、技术、人才和管理优势的大企业大集团通过市场运作,以多种方式参与中小型煤矿的资源重组和改造升级,鼓励大企业大集团对其周边具备条件的中小型煤矿进行兼并重组,扩大矿井规模。鼓励以基地和矿区为基础,以资本和市场为纽带,通过对资源、资产和企业组织形式的重组,组建区域性和跨区域的煤炭企业(集团),减少现有煤炭企业数和矿井数,优化煤炭企业组织结构。
自治区成立了由国土资源厅等相关部门参加的自治区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指导各地编制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方案,并组织审批和督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