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安全监管局、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厅、环保厅联合印发《黑龙江省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方案》,决定共同加强尾矿库安全基础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防止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及次生环境事件,确保尾矿库安全运行。
《方案》提出,通过尾矿库安全和环境隐患治理,进一步促进企业和地方政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监管主体责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安全、环保各项管理制度,强化和完善安全和环境监督管理体制及措施,全面提升尾矿库监管监察效能,坚决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污染环境的尾矿库,消除危库、险库、病库。2009年底前完成重点治理项目,2010年底前,基本完成尾矿库隐患治理工作,促使尾矿库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和环境保护水平明显提高。
《方案》规定,按照“谁的责任、谁出资治理”原则,落实治理责任和资金,在全面排查基础上,按隐患和环境敏感程度,制定综合治理方案。重点治理调洪库容严重不足、排洪设施破坏严重或坍塌、排水井显著倾斜、坝体出现贯穿性裂缝或较大范围管涌、流土变形等重大隐患。要从项目选址、立项、土地使用、安全、环保等多方面强化源头治理,加大尾矿库安全、环保监督、检查力度,扎实做好尾矿库隐患治理工作。各地市要组织专家对尾矿库隐患情况进行全面排查,通过安全评价、环境评价确认尾矿库安全度和环境影响情况,实行分级管理,分类指导。
《方案》要求,各地要成立政府统一领导、各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的尾矿库隐患治理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完善和落实监管巡查制度,认真开展尾矿库调查摸底,对已掌握的隐患要立即督促整改,对重大隐患一时难以治理的要责令停止使用。对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的尾矿库,一律不得生产运行,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环保许可条件的,相关部门依法吊销各种证照,提请当地政府依法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