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引航、移泊费
由引航员引领船舶进、出沿海港口,按下列规定计收引航费:1引航距离在10海里以内的港口费率表编号1(A)的标准计收。2引航距离超过10海里的港口,除按表编号1(A)的标准收引航费外,其超程部分另按表编吨1(B)的标准计收超程部分的引航费。3超出各港引水锚地 以远的引领,其超出部分的引航费按表编号1(A)的标准加收30%.引航距离由各港口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公布,报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和交通部备案。引航费按第一次进港和最后一次出港各一次分别计收。由引航员引领船舶航行长江干线和黑龙江水系,按“航行国内航线船舶长江干线和黑龙江水系引航费率表”的规定计收引航费。由引航员引领船舶在港内移泊同,沿海港口按表编号2(A)、长江干线和黑龙江水系港口按表编号2(B)的规定,以次计收移泊费。按送引航员不另收费。由拖轮拖带的船舶、驳船、木竹排以及水上浮物,其引航和移泊费按拖轮马力 与所拖船舶的净吨相加计算,船舶因引航或移泊使用拖轮时,另按拖轮出租费率计收拖轮使用费。沿海港口引航和移泊的最低计费吨为500净吨,长江干线和黑龙江水系引航和港口移泊的最低计费吨为300净吨,因船方原因不能按原定时间起引或应船方要求引航员在船上停留时,按表编号3的规定计收引航员滞留费。沿海港口进港船因船方原因取消引航计划,但引航员已上船的,按0.05元/净吨计收引航费,最高收费额为500元。申请在长江干线和黑龙江水系引航的船舶因船方原因取消引航计划,引航员已经上船的,引航员的差旅费、交通费由请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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