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证照变更进度,在之前对重组整合煤矿简化证照变更手续做出规定的基础上,省煤炭工业厅对于近期变更证照过程中的一些新情况又做出了明确要求。
需进行生产能力核定的矿井,2009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给予办理证照变更手续;2009年12月31日之前完不成能力核定工作的,按原证载能力先行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重组整合方案批准保留的在建矿井、经验收合格并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按照新核准的矿井名称给予颁发或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2010年6月30日前需继续进行生产能力核定的,在能力核定工作完成后,予以办理证照变更手续。
重组整合方案批准保留、无改造建设任务的生产矿井,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同原证件;重组整合方案批准保留需进行改造建设的生产矿井,应在2010年底完成改造建设任务,煤炭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只能保留至2010年12月31日。
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原有矿井以及地方煤矿在本次重组整合中矿井名称、矿区范围未发生变化的生产矿井,可持原煤炭生产许可证继续生产,不需变更证照。
属于被整合并列入2010年底关闭名单、需维持过渡期生产的给予颁发或变更过渡期生产的煤炭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均不超过2010年12月31日,到期必须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