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山西省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是指导山西省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中、长期规划,是山西省煤炭开采环境保护、生态恢复年度计划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立项及资金投入的重要依据,也是各市、县和煤炭企业编制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规划、计划及方案的主要依据。
1.1《规划》期限
基准年为2005年。规划执行起始年2007年,近期为2007年至2009年,中期为2010年至2011年,远期为2012年至2016年。
1.2《规划》适用范围
山西省境内所有煤炭企业生产、闭井全过程的环境保护和煤炭开采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预防、恢复和治理。
1.3《规划》依据
本规划是按照山西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的批复》(国函〔2006〕52号,以下简称《国务院批复》)、《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土地复垦规定》、《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发布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环发〔2005〕109号)、《山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以及污染防治与自然资源保护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并充分考虑与其他相关专业规划相衔接,密切结合山西省的实际编制。
1.4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复》和《若干意见》;从严格环保执法入手,大力推动煤炭工业的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建立有效的煤炭开采生态补偿机制和生态环境监管机制,促使今后煤炭资源开发过程不产生新的生态环境问题,并有计划地解决过去煤炭开采历史遗留的生态环境问题;要以科技为先导,典型示范开路,力争用10年左右的时间,从根本上转变山西省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使大部分矿区环境质量有明显的改善,并建成一批景观优美、空气清新、碧水蓝天的环境综合整治示范矿区。2010年之前,重点推进母亲河汾河的区域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工作,实现汾河全程水流不断,区域内生态环境质量得到较大改善。通过《规划》的实施,推动山西省走上煤炭开发和环境保护双赢的可持续发展道路,使山西省向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社会发展,并逐步建设成生产发展、生态良好、生活富裕、人与自然和谐的新型省区。
1.5规划原则
(1)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谁排污、谁付费”原则。
明确煤炭开采者负有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及对因煤炭开采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负有恢复治理的责任;并把保护与恢复治理生态环境费用列入企业成本,实现煤炭企业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成本内在化。
(2)坚持“不欠新账,渐还旧账”的原则。
对新建及已投产的煤矿,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要以煤矿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的形式,建立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补偿长效机制;全省煤炭企业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把煤炭企业建设成煤炭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企业;
对煤炭开采历史遗留的及企业无法解决的区域性生态环境问题,要根据“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和相关地方配套支付制度,以及建立从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与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价款支付生态恢复治理费用的制度,有计划地统筹加以解决。
(3)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在对我省煤炭开采造成的生态环境问题全面调研的基础上,统一制定全省《规划》,统一确定《规划》总体目标和相关配套措施,包括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及投资;并根据“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分清轻、重、缓、急和优先顺序,分期、分批对汾河流域6个市27个县和大同、阳泉、临汾、太原等四个重点矿区的生态环境进行综合整治;以典型示范和以点带面的方式,有计划地推广示范点经验,稳妥地推动《规划》的全面实施。
2 我省煤炭开采生态环境现状与趋势
2.1煤炭工业概况及趋势
山西是煤炭大省,含煤面积6.2万平方公里,查明保有储量2653亿吨,占全国的26%。长期以来,在多种因素的影响下,山西省煤炭开采形成了国家、省、市、县、乡、村及个人一齐上,“多、小、散、乱、差”的发展格局。2005年9月,山西省开始实施旨在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和总体素质的“三大战役”。第一战役2005年9月打响,至2006年1月,全省依法关闭非法、违法采煤矿点4876个,基本遏制了非法、违法煤矿的生产。
统计数据显示,至2005年底,全省共有各类性质生产煤矿3811处,其中:国有煤矿103个,地方国有煤矿461处,乡镇及其他煤矿3714处,全行业共有大中型洗煤厂200余座,自北向南分布在11个市的94个县(市、区)。3811处煤矿核定生产能力5.9亿吨,煤炭产量5.5亿吨,占全国总产量的25%。
第二战役2006年上半年进行,整合淘汰主要产煤县年产9万吨以下的小煤矿1300~1400个。
2006年下半年至2007年实施第三战役,在全省范围实施煤炭企业横向和纵向联合重组。通过实施“三大战役”,全省煤矿总数减至2000~2500个,并实现百万吨以上煤矿产量占全省煤炭总量的80%以上,走上集约发展道路。
根据对国内外煤炭需求的预测和我国的能源规划,“十一五”末全国煤炭市场需求量约为24亿~25亿吨,按照占全国市场份额25%的比例测算,山西省“十一五”期间煤炭年产量应控制在7亿吨左右。
预测每年新增矸石6300万吨,引起地表沉陷面积58333公顷。
2.2 全省煤炭开采生态环境现状
2.2.1 矿区环境污染现状
(1)煤炭开采产生的废气、粉尘污染现状。
2005年全省煤炭行业工业、生活耗煤量833.78万吨。按原煤平均含硫量1.0%, 灰份25%,统计锅炉平均脱硫效率25%,平均除尘效率90%计算,全年排放SO2 10万吨,烟尘5.2万吨。
调研全省煤场存煤量1868.45万吨,煤堆起尘量24.57万吨。
全省矿区运煤专用道路总长度5859km,运输起尘总量为713万吨。煤尘、燃煤锅炉污染物排放形成了矿区以SO2和烟尘为主要危害的煤烟型大气污染。
(2)煤矿生产、生活废水排放情况。
据调查统计,2005年全省各类煤矿工业广场生产、生活废水产生量总计27600万吨,其中外排约16560万吨,COD排放量约2.484万吨,SS排放量3.312万吨。大量废水外排,严重污染了地表水体。
(3) 采煤区土壤污染、生产功能下降情况。
我省矿区及周边区域内土壤污染主要是高矿化度矿井水排放、生产生活废水排放及煤尘排放造成的,加之采煤造成水位下降导致土壤生产功能下降。
根据调查统计,受采煤影响土壤土地总面积约1985平方公里。其中轻、中度以上受污染土壤土地面积485平方公里。
2.2.2 煤矸石污染现状
本次统计全省煤矿企业煤矸石累计堆存量为82903.75万吨。
矸石堆放需要大面积的堆置场地,从而导致对土地的过量占用和对堆置场原有生态系统的破坏;矸石堆场长期处在氧化、风蚀、溶滤过程中,并且全省约有10%煤矸石有自燃现象,矸石中的有害成分,通过径流、淋溶和大气飘尘,严重破坏了周围的土地、水域和大气。本次统计现存矸石占地面积181.9435平方公里,因煤矸石自燃排放的SO2为24.84万吨,烟尘30.1万吨,导致矿区环境空气质量基本达不到功能区要求。煤矸石污染影响已远远超过固废堆置场的地域和空间。
2.2.3 煤炭开采地下水污染、破坏及水土流失现状
2005年,全省矿井水排放总量约58161万吨,COD排放量约3.4896万吨,SS 8.7241万吨,大量矿井排水对地表水体造成污染。全省受污染河流长达3753公里,其中超五类污染河道占672%。矿井废水及煤矸石经雨淋后的废液渗入地下水系,造成地下水资源的污染。国有大型煤矿基本都有矿井水处理设施,处理率平均50%左右,市营以下煤矿则基本无矿井水处理设施。大量废水外排,不仅造成水体环境污染,而且造成极大的水资源浪费。
由于煤炭开采造成地表沉陷和裂缝,地表水渗漏加速,使地表径流减少,水库存水量下降,甚至断流、干涸;采煤对地下水影响也十分严重,采煤直接影响的是煤系地层裂隙水,采煤彻底改变了煤系地层裂隙水的自然流场及补、迳、排条件。采煤对我省岩溶泉水也存在直接威胁,由于山西地质条件的特殊性,煤系地层直接覆盖在奥陶系碳酸盐岩类地层上,而岩溶水的主要含水层位于煤系底部的奥陶系(O2)灰岩中,它下伏于煤系地层中,在有断裂构造导水或底部隔水层薄,不能抵御 水压或矿山压力时,会对岩溶水造成破坏。
本次调查,矿区内有2392个自然村,117.85万人,11.93万头大牲畜吃水受到较大影响,有1259个自然村,86.46万人,7.88万头大牲畜吃水困难;同时,全省矿区外周边地区,有4852个自然村,292.42万人口,34.91万头大牲畜的吃水,也因煤炭开采而受到严重的影响。
山西省水土流失原本十分严重,而煤炭开采对土地资源、地表植被和水系的破坏进一步加剧了水土流失。全省因采煤引起的水土流失面积约5948平方公里。
1980-2000年,全省河川径流量平均值为72.89亿立方米,较1956-1979年减少了41.51亿立方米,其中挖煤改变水文下垫面是造成河川径流量减少的主要原因。
2.2.4 煤炭开采对土地资源破坏情况
20多年的能源基地建设,大规模开采煤炭,造成矿区土地沉陷,加之矿区、尾矿占地,对我省土根资源造成了很大破坏。据本次调研,截至2005年,全省累计矿区面积19847平方公里,采空区面积5115.25平方公里,引起地表沉陷面积2978.25平方公里,废弃、关闭矿井占地85.27平方公里,矸石山占地181.94平方公里。虽然各级政府及煤矿企业投入大量财力进行整治,但由于历史欠帐太多,治理经费投入不足,矿区土地破坏现象十分严重。
由于采煤区地表沉陷影响65.887万人,其中有65%的人需要移民,未移民的房屋、公共设施需要加固。
2.2.5 植被、生物多样性现状
煤炭开采导致了森林植被破坏、生物多样性减少等一系列生态退化问题。
通过对全省煤田分布图与森林分布图的对比分析,凡是煤田开采历史比较长的区域几乎没有或很少有森林分布。大同煤田、霍西煤田地面植被的破坏和退化就是由于长期采煤所造成的。全省因采煤造成森林损失共计6137平方公里,受影响森林面积43363平方公里。森林植被的减少,对全省生物多样性造成了很大威胁。
全省湿地总面积为3660平方公里,比20世纪90年度初期减少了约1390平方公里,平均每年减少近100平方公里。河道、湖泊的干涸使水生动植物失去了生存条件,造成了大量水生物种的绝迹。
2.2.6 采煤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严重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由于煤炭开采恶化了生存空间,降低了生活质量,加重了社会负担。2003年至2005年,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空气污染最严重的10个城市中,我省临汾市、阳泉市及大同市均在前3位。
采煤造成的生态环境的恶化制约了经济发展。巨大的生态与环境负担,给区域经济的发展背上了沉重的包袱。测算结果表明,山西煤炭开采历年的环境欠帐达4002.54亿元,环境污染已经成为山西经济发展的沉重负担,使全省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的矛盾更为突出。
煤炭开采加剧了生态失衡,制约了地区可持续发展。在全省的自然资本中,资源资本正在日趋减少,200米内煤炭资源探明储量已动用了43.4%。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损失逐年增加,不仅历年积累的环境污染无法在近期消除,每年还将产生新的污染和生态破坏。由于煤炭开采造成环境污染、饮用水枯竭、地表沉陷后房屋倒塌等问题,不能及时解决,造成人民群众上访,形成不安定隐患。而人才流失和科技创新能力低下又使得其不可能弥补因自然资本减少而带来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净减少的损失。
3 规划目标、指标
3.1 总体目标
通过《规划》的实施,树立科学发展观,彻底破除“先破坏、后恢复,先污染、后治理”旧观念,实施“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程控制,综合治理”环保新战略,建立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补偿长效机制。
2010年汾河实现全程水流不断,区域生态环境得到较大改善。到2016年,根本转变全省煤炭开采造成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使全省重点矿区的主要环境问题得到解决,重点矿区环境质量有明显改善;建成一批景观优美、空气清新、碧水蓝天的矿区环境综合整治示范区;推动全省走上煤炭开发和环境保护双赢的可持续发展道路,促进山西省向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生产发展、生态 良好、生活富裕、人与自然和谐的新型省区迈进。
3.2 规划期目标、指标
3.2.1 规划期目标
全省煤炭开采生态恢复治理《规划》分三个阶段实施。
近期:2007年~2009年为试点示范阶段。
(1)抓一批(20个)新建和已投产的煤炭企业,作为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示范煤矿,坚决防止新建和已投产的煤矿区出现新的生态环境问题;
(2)制订《山西省煤炭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企业标准》,抓一批(10个)煤炭企业或矿区实施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试点,引导煤炭企业建设成煤炭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企业;
(3)制订《山西省煤炭矿区环境综合整治标准》,抓一批(5个)重点矿区,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并建设成景观优美、空气清新、青山碧水的示范矿区;
(4)推行以煤矿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的形式,进一步建立煤
炭开发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
中期:2010年~2011年为试点推广阶段。总结试点示范经验,并在全省开展推广。
(1)新建和已投产煤矿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执行率要达到95%;全省新建和已投产煤矿不再出现新的生态环境问题;
(2)20%的煤炭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把500家煤炭企业建设成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企业;
(3)10个重点矿区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环境,并建设成景观优美、空气清新、青山碧水的示范矿区;
(4)煤矸石安全处置率平均达90%以上,全省洗煤矸石综合利用率达到55%以上;
(5)建设重点矿区饮水工程1000个,使60万居民喝上干净的水,占矿区需要解决饮水问题居民的30%;
(6)恢复治理因煤炭开采受污染、生态受破坏的河流10条,长度70公里,占全省需要恢复治理河流长度的53%;
(7)治理重点矿区水土流失面积3570平方公里;占全省矿区需要恢复治理面积的60%;
(8)地表沉陷稳定区治理率达70%以上;
(9)共完成造林绿化4900平方公里左右,宜林地绿化达到60%,矿区森林覆盖率达35%;
(10)规划区内40%的自然湿地纳入保护范围并得到有效保护,湿地面积萎缩和功能退化的趋势得到基本遏制;
(11)使矿区内85%的野生动植物种和80%的典型生态系统类型得到有效保护,60%以上的野生动植物种群数量稳定增长。
(12)汾河实现全程水流不断,区域生态环境得到较大改善,6个市27个县汾河沿线的生态环境治理恢复项目全部实施完毕,并发挥生态环境效应。沿途企业全部达标化、在线监测完备化、排污设备减量化,汾河水体功能全部达到主体功能的要求。沿线绿化率、植被覆盖指数大幅度提高。
远期:2012年~2016年为试点全面推广阶段。
(1)新建和正投产的煤矿,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执行率达到100%;全省新建和正投产的煤矿区不再出现新的生态环境问题;
(2)50%的煤炭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把1500家煤炭企业建设成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企业;
(3)国家规划中的18个矿区及省内其它产煤区全部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环境,建设成景观优美、空气清新、青山碧水的新矿区;
(4)煤矸石安全处置率平均达94%以上,全省洗煤矸石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
(5)建设矿区饮水工程7500个,使400万居民喝上干净的水,占矿区需要解决饮水问题居民的80%;
(6)恢复治理因煤炭开采受污染、生态受破坏的河流9条,长度62.5公里,使2005年前受破坏河流全部得到恢复治理;
(7)治理重点矿区水土流失面积5947平方公里,使2005年前引起的水土流失全部得到恢复治理;
(8)地表沉陷稳定区治理率达85%以上;
(9)完成造林绿化面积1200平方公里左右,宜林地基本绿化;
(10)规划区内70%以上的自然湿地纳入保护范围并得到有效保护,湿地功能得到恢复;
(11)使矿区内95%的野生动植物种和90%的典型生态系统类型得到有效保护,80%以上的野生动植物种群数量稳定增长,分布范围不断扩大。
3.2.2 规划期指标体系
按照分阶段目标,确定规划指标体系如表3-1。
4 主要任务
根据调研和分析研究,认为全省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应从矿区环境污染治理、煤矸石山综合整治、采煤水污染治理及地下水保护、煤矿沉陷区治理及矿区植被恢复及生物多样性保护几方面统筹考虑;对于新建及已投产煤矿通过完善生态环境准入、准出机制、建立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防止新的生态环境问题的产生。
4.1 完善煤炭企业生态环境准入、准出机制,建立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
(1)新建、已投产煤炭生产企业生态环境准入、准出条件。
新建、已投产各类煤炭生产企业必须提交、完善环境影响报告书,作为发放开采许可证的条件。煤矿生态环境保护设施要与生产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退役煤炭企业提交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评估报告书,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有关退役或停产手续。
(2)建立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
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进一步明确煤炭生产企业的生态环境治理责任。煤炭企业除了加强矿区内部性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外,还必须加强矿区外部性生态环境包括水资源保护、固体废物和采煤沉陷区的治理。
(3)制订全省煤炭行业循环经济发展规划。
通过制定全省煤炭行业循环经济发展规划,转变煤矿开发模式,推进清洁生产、循环经济。
4.2 治理矿区环境污染,实现矿区环境功能达标
重点解决采煤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水环境污染及土壤污染问题。通过实施矿区锅炉脱硫除尘,煤场防尘,道路硬化、绿化,矿区生产、生活污水治理,洗煤水闭路循环及污染土壤修复等方式,改善矿区大气环境质量,解决矿区水环境及土壤污染等问题。
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有针对性开展污染土壤生物修复技术、方法的研究。
4.3 综合治理堆存煤矸石,消除矿区煤矸石环境影响
在对历史遗留及现有煤矸石实施安全处置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煤矿拓展煤矸石综合利用途径,近 期煤矸石综合利用率达50%以上,消除矿区煤矸石环境影响,实现资源能源综合利用。
加强巷道优化布置、减少矸石排放的开采技术研究。改进、完善现有采煤方法和开采布置,总结推广潞安漳村矿实行全煤巷布置单一煤层开采,矸石基本不运出地面,并同时实现综采与综掘同步发展,生产效率大幅提高的经验,减少出矸率;研究矸石井下直接处理、作为充填材料的技术;进行燃烧矿井及煤矸石自燃防治技术研究。
4.4 加强采煤区水污染治理及地下水保护力度
以河流源头生态功能恢复、河道综合整治为突破口,使因采煤造成的河流源头水源涵养功能下降、河流水库干涸状况得到改善;以提高矿井水处理、利用及回灌能力为突破,解决煤矿水环境污染和水资源损失问题;以实施采煤及其影响区人畜吃水解困工程为依托,解决矿区人畜吃水困难问题。
研究近水体开采的开采设计、工艺参数优化和装备提升;加强矿井水资源化及回灌技术研究;高矿化、高酸化、含氟、含锰矿井水高效处理技术研究;煤矿采空区老窖水现状及处理、综合利用研究;煤水双采关键技术的研究以及煤炭开采对岩溶水资源量的影响研究。
4.5 煤矿沉陷区治理
结合省委、省政府2006年开始组织实施的“三大工程”之一的煤矿沉陷区治理工程,治理采煤区地表沉陷面积共2978.25平方公里。对全省受地表沉陷影响的65.887万人进行移民或住房、公用设施加固。同时加强对开采上覆岩层运动和地表沉陷规律的研究,发展沉降控制理论和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各种充填技术和组合充填技术,村庄房屋加固改造重建技术,适于村庄保护的开采技术等。
4.6 恢复矿区植被,保护生物多样性
通过矿区造林绿化、矿区现有森林抚育及保护、矿区荒漠化治理、自然保护区管护建设、湿地恢复等工程,保护矿区生物多样性。
同时加强矿区生态系统和景观多样性分布与变化研究;典型地区生态恢复结构优化模式与示范工程研究;矿区退化生态系统现状、发展趋势、动态监测及生态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研究;矿区典型地区退化生态系统恢复与重建机理及其持续利用方向研究。
5 重点工程及投资估算
为完成规划目标、指标,围绕主要任务,以完善煤矿企业生态环境准入、准出机制,建立新建及已投产煤矿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为突破口,避免煤炭开采中新的生态环境问题的产生。
对于历史遗留及区域性生态环境问题,以重点工程的实施带动全省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试点工作的全面开展,重点解决历史遗留及区域性关键生态环境问题。统筹规划,分期实施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程。
5.1 矿区大气、水、土壤污染治理工程
5.1.1 矿区大气污染治理工程
(1)矿区锅炉脱硫除尘工程。
本次调查全省在产煤矿共有4吨及以下锅炉3956台,6吨锅炉2883台,10吨锅炉1268台,10吨以上锅炉286台。整合后仍有7000余台锅炉运行。要求全部安装脱硫除尘设施,按照锅炉脱硫除尘装置脱硫效率60%以上,除尘效率98%以上要求。工程共需投入约10.6亿元。
(2)煤矿煤场和集运站防尘。
全省共有1382个煤场,贮煤场存煤量平均为煤矿年产量的3%,贮煤量1868.45万吨,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角度要求露天煤场安装防(挡)风抑尘网。全省现有堆煤场防风抑尘网安装工程共需资金9.926亿元。
(3)煤矿运煤专用道路硬化、绿化工程。
本次调查全省在产煤矿3551座,根据统计,每个煤矿从井口到省内干线公路的运煤专用道路平均长度为1.65公里,共计5859公里,应实施硬化、绿化工程,预算每公里硬化、绿化工程投资平均150万元,共需经费87.8873亿元。
5.1.2 矿区水污染治理工程
(1)煤矿工业广场生产废水处理工程。
全省煤炭企业整合后,仍需建设生产废水处理工程385座,年处理工业废水量7000万吨,折每天处理工业废水23万吨。共需经费24亿元。
重点对汾河沿线各产煤市、县煤矿洗煤厂实施煤泥水闭路循环技术改造,全部达到一级闭路循环。需投入约4亿元。
(2)矿区生活污水处理工程。
全省重点矿区建设生活污水处理厂28座,出水水质达到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标准二级水平。年处理污水20623万吨,日处理53.7万吨。共需投资70.91亿元。
5.1.3 关闭煤矿占地及污染土壤修复工程
(1)关闭煤矿占地生态修复工程。
全省关闭和服役期满煤矿占地共85.2656平方公里,工程内容主要包括废旧设施清运、土地平整、人工种植或自然恢复等。生态修复及维护费共计88.9922亿元。
(2)矿区污染土壤修复工程。
本次统计全省土壤受煤炭生产、运输影响土地总面积约1985平方公里。其中,轻、中度以上污染土壤土地面积485平方公里,主要表现在因高矿化度矿井水排放造成的土壤板结、煤尘对土壤的污染等。试点期间选取80平方公里典型污染土壤,采用物理、生物方法对其进行污染修复的研究治理。共需投资40亿元。
5.1.4 规划、监测、监控工程
全省煤炭行业规划及生态环境监测、监控工程共投资451274万元。其中制定全省煤炭行业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省、市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2500万元;针对全省煤炭企业环境保护机构及管理基础薄弱的现状,试点初期应加强煤矿环境保护工作。煤炭企业自身生态环境管理工程投资247184万元;同时加强地方环保部门对煤矿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的监测、监管力度,监测、监控工程总投资201590万元。
5.2 煤矸石污染治理工程
5.2.1 关闭和服役期满煤矿煤矸石治理工程
本次统计全省关闭煤矿、服役期满煤矿共3972座(个),共有大小矸石山3972座,其中需治理的2317座,共计7151.75万吨,占地17.7635平方公里,主要治理措施是矸石山筑坝,摊平、压实、复垦。总投资18.5483亿元。
5.2.2 在产煤矿矸石山治理工程
本次调查在产煤矿煤矸石山约3500座,堆存量约为75752万吨,占地面积164.18平方公里。在产煤矿矸石山治理措施主要是筑坝、边坡稳定、灌浆灭火、复土、摊平、碾压、复垦及综合利用。总投资276.777亿元。
5.3 采煤水污染治理及地下水保护工程
5.3.1 矿井废水处理利用工程
全省煤炭企业整合后,仍需建设矿井水处理工程2085座,年处理水量58160.9万吨,折每天处理159.34万吨。共需资金239.02亿元。
5.3.2 矿区地表水生态修复工程
采煤对矿区地表水系造成严重影响,对矿区地表水,特别是源头区进行生态修复十分必要。工程内容主要包括河道疏浚、清淤、驳岸、下垫面修复、绿化等。调查矿区需治理地表水系全长132.5公里,共需经费37.2亿元。
5.3.3 采煤引发的水土流失治理工程
山西省因采煤引发的水土流失面积约5947.6 平方公里,根据山西经验,采取因地制宜,因害设防,综合方法,共需投资约57.43亿元。
5.3.4 采煤区及影响区人畜饮水解困工程
采煤漏水影响到全省2392个自然村,117.85万人、大牲畜11.93万头;采煤排水、生活废水及矿井水污染水源使1259个自然村,86.46万人、7.88万头大畜饮水困难;同时,受采煤破坏水资源的影响,使周边4852个自然村,292.42万人口、34.91万头大畜饮水困难。三项总计受影响人数496.73万人,其中404.73万人在《山西省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中解决,其余92万人饮水困难在本工程中解决,主要办法是平原地区以打井为主,山区以自流引水为主,个别地区建筑旱井、旱池。共需资金5.98亿元。
5.3.5 采煤区及影响区泉域保护工程
根据对全省19处岩溶大泉的调查,其中受采煤影响的岩溶大泉主要有晋祠泉、兰村泉、娘子关泉、辛安泉、神头泉、柳林泉、龙子祠泉、坪上泉、天桥泉、洪山泉及霍泉,应加强上述大泉泉水动态监测,研究采煤对泉水资源的影响,本工程总投资1.7亿元。
5.3.6 采煤区水资源恢复工程
全省产煤区共有小型水库528座,其中139座小(Ⅰ)型水库、269座小(Ⅱ)型水库分布在山区,难以维护管理,近几年受采煤影响,供水能力以每年2%的速度下降。而产煤区水库对涵养水源、补给地下水、保护土壤、维持生物多样性等有重大意义。因此对其进行清淤、除险加固等十分必要。根据水利部门测算,改造小(Ⅰ)型水库每座约需1000万元,小(Ⅱ)型水库每座约需500万元。共需投资27.35亿元。
利用经处理符合地下水回灌水质要求的煤矿矿井水回灌地下水超采区,是恢复水资源的有效途径之 一,根据本次调查,规划区内共有10处地下水超采区具有进行地下水回灌的条件,规划期内可实施。本项工程预计投资7.5亿元。
配合《山西省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水库工程的建设,对重点产煤区大同市4座中型水库、阳泉市1座中型水库进行投资建设,研究水库工程对采煤地下水损失的补偿作用,此项工程需投资8.44亿元。
三项合计43.29亿元。
5.4 采煤引发地表沉陷治理工程
5.4.1 沉陷区生态恢复工程
本次统计全省产煤区地表沉陷面积共2978.25平方公里。作为对全省地表沉陷治理规划的补充,本规划沉陷区恢复一般耕地1215.42平方公里,水浇地78.97平方公里,自然恢复689.36平方公里(恢复林地94.5平方公里列在造林绿化工程中)。此项工程共需投入资金59.4321亿元。
5.4.2 采煤沉陷区移民及建筑设施加固工程
全省采煤区由于地表沉陷影响65.887万人,其中有65%的人需要移民,共需投资109.7217亿元。
未移民的村庄房屋加固、公用设施加固改造需23.6369亿元。
两项共计需投资133.3587亿元。
5.5 植被恢复及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
5.5.1 造林绿化工程
全省境内煤炭采空区面积约5115平方公里,采空区漏斗状辐射影响地表面积约13000平方公里。煤炭开采生态恢复治理工程共造林6137平方公里,其中采空区造林3726平方公里,沉陷区造林994.5平方公里,异地补偿造林1416.1平方公里,造林后封禁5年。
造林绿化工程总投资108.16亿元,其中:采空区和沉陷区造林投资83.20亿元,异地补偿造林投资24.96亿元。
5.5.2 森林抚育及保护工程
全省采煤区现有森林面积43363平方公里,其中有林地19494.2平方公里、灌木林地8147.6平方公里、未成林造林地2601.6平方公里,2000~2005年新增造林地13119.5平方公里。
采煤区森林重点管护面积12378.7平方公里,其中煤矿周围1.5公里内森林8992平方公里,坑木盗伐重灾区3386.7平方公里,工程总投资68.74亿元。
5.5.3 矿区荒漠化治理工程
我省荒漠化分布区大都是全省重要的产煤县区。全省荒漠化总面积16280平方公里,按荒漠化类型划分,其中风蚀面积8340平方公里,水蚀面积5880平方公里,盐渍化面积2060平方公里。
矿区荒漠化治理主要采用人工造林技术,造林后全面封禁。沙漠化土地以造林为主,乔、灌、草相结合,盐碱化土地以发展耐碱灌木为主。
矿区荒漠化治理共造林1167平方公里,造林后封禁5年。总投资20.56亿元。
5.5.4 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
通过建立矿区生物多样性保护小区等形式,加强矿区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规划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总投资8.81亿元。
5.5.5 湿地保护工程
通过对矿区现存湿地保护、恢复,湿地重建及湿地保护小区、省级重点湿地、湿地公园建设工程,对产煤区湿地进行保护,从而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恢复湿地总面积3000平方公里。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总投资15.5亿元。
山西省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程估算总投资1425414亿元。重点工程及投资概算见表5-1。
6 效益分析
6.1生态环境效益
(1)环境效益。
规划实施后,可形成日处理生活污水53.7万吨、生产废水23万吨、矿井废水159.34万吨的污水处理能力,预测每年可减少COD排放量近6万吨、悬浮物11余万吨,大大减少矿区废水外排对水体的影响。按回用率65%计,每年增加可利用水资源5.57亿吨;每年减少因矸石自燃排放的SO2 24.84万吨、烟尘约30.1万吨;每年减少锅炉燃煤SO2排放量4万吨、烟尘约5万吨;减少煤堆起尘19.6万吨,道路扬尘6.4万吨。矿区环境质量可达到功能要求。
(2)生态效益。
主要表现在对全省2317座废弃矸石山及关闭、废弃矿井所占103平方公里土地进行治理,恢复其自然生态功能;治理水土流失面积5946.6平方公里;整治恢复河道132.5公里;沉陷区复垦土地1294平方公里;增加植被6137平方公里,恢复水库533处,保护与恢复湿地3000平方公里;通过对矿区污染土壤修复,恢复土地80平方公里。通过对产煤区生态环境的全面恢复,可有效改善矿区景观、增加生态系统稳定性,恢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保护生物多样性。
6.2社会效益
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初期的社会效益,首先体现在矿区环境质量改善,矿区496.73万人吃水条件得到改善,65.887万人的人居环境条件好转,其次体现在减轻地质灾害上,减轻矿区风蚀与风沙危害,减轻地面沉降、滑坡、泥石流等的危害;恢复治理中后期则具备了生产性功能,其社会效益上升到促进社会进步,如改善道路交通、住房质量及农业基础设施,提高土地利用率,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及农村生产结构,缓解人地矛盾,解决剩余劳动力,增加社会和谐度。
6.3经济效益
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是一项生态公益性事业,以生态效益优先,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的公益事业。其经济效益主要表现在:矿区耕地恢复使农业增收;每年增加可利用水资源5.57亿立方,按我国目前万元GDP产值耗水量计算,将会带来318多亿元的产值。另外矿区生态环境改善带来的投资环境改善而产生的经济效益是极大的。
7 规划实施及保障措施
7.1 规划实施
在山西现有经济体制条件下,完成和实现本规划的任务目标,主要依靠政府组织引导、企业履行职责,社会公众监督,保障规划顺利实施。
7.1.1 加强组织管理
省、市、县政府成立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试点工作领导组,建立起相关部门积极参加、配合的管理协调机制。领导组下设由环保部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环境工作组,负责规划的组织、协调及工程立项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事项。
成立省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依托现有省级环境科研、环境监测机构,强化其职能:加强煤炭开采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开展矿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负责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程投资咨询、项目可行性研究及工程实施效果的技术审核与评估,对上级管理部门负责。
7.1.2 建立分类指导的规划实施机制
对于各类煤炭生产企业责任范围内的生态环境问题,责任主体是煤炭企业,主要通过健全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加强监督管理等法律、行政手段,辅以“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的经济政策加以落实。
对于历史遗留及企业无法解决的区域生态环境问题,由政府组织解决。政府要通过机制创新、完善政策和加强监管,建立多元化规划实施保障体系,来保证规划的顺利实施。
加强对规划的宣传力度,拓展公众参与规划的渠道,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保证规划落实。
7.1.3 明确职责、划分事权
对新建和已投产煤矿所造成的企业责任范围内生态环境损害由企业承担。主要通过建立煤炭企业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实施。新建和已投产的各类煤炭生产企业要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用于环境污染、矿井废水、煤矸石、矿区地表沉陷及水土流失等生态环境问题的预防与恢复治理。
对于过去计划经济条件下产生的矿山生态环境损害及企业无法解决的区域性生态环境问题,由政府负责组织治理与恢复。主要通过政府财政转移支付或专项支持、通过向煤炭企业征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价款”等生态环境补偿费及社会筹资等多元化投资保障方式实施。
历史遗留及区域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属国家、地方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责任主体是各地政府。跨市级行政区及重大生态环境问题责任主体是省政府;跨县级行政区生态环境问题责任主体是市政府;县域内责任主体是县政府。
7.1.4 健全规划管理体制
根据国家赋予环保部门统一监管的职能,建立规划协调管理体制,各部门在统一规划框架下,承担各部门的保护、恢复和建设任务,环保部门负责整体的现状评估、标准制定、质量评估和工程实施审核效果检查、验收。
加强统筹协调,特别是规划协调和政策协调,形成合力。搞好试点工作考核,逐步将部分规划指标纳入省、市各有关部门绩效考核中。同时,省、市政府要委托有关部门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
在规划实施的中期阶段,要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中期评估报告提交省政府进行审议。经中期评估需要修订本规划时,报规划原审批部门批准。
7.2 规划保障措施
7.2.1政策保障
(1)有效的《规划》。
在详细调查全省煤炭开采生态环境破坏状况的基础上,由省政府组织,省环保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林业厅、国土厅、煤炭厅、水利厅等部门配合,编制《山西省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指导全省煤炭开采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
以省政府批复的“规划”为主要依据,各市、县政府组织编制辖区内“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区域规划“(以下简称“区域规划”)。“区域规划”是实施性规划,主要针对各市、县域内煤炭开采造成的不同类型生态环境问题,确定项目清单、时间进度、项目责任主体、项目实施主体、项目验收办法等。“区域规划”,报请省政府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试点工作领导组批准实施。
所有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必须纳入“区域规划”内。根据批复的“区域规划”进行项目储备,逐步筛选重点项目作为规划的重要支撑。
(2)加强执法、监管力度。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完善地方配套法规。同时鉴于生态环境恢复建设的复杂性和特殊性,需要制定有针对性的管理办法。
① 进一步加强现有法律法规的执行,特别要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执行力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对煤炭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制定《山西省煤炭开发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暂行规定》,研究煤炭开发环境影响评价内容、标准和规范,强化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严格实施煤炭开发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对可能造成严重生态破坏和巨额经济损失的,必须禁采、限采或采取有效保护和防范措施。
制定地方性法规,依法促使煤炭企业把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贯穿于煤炭资源开发、利用、加工、转化的全过程。
② 建立环境监理制度,加强对煤炭开采活动的环境监理,预防和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制定《山西省煤炭开采环境管理暂行规定》,把我省因采煤造成的环境影响和生态破坏问题的管理,完全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所涉及的任何部门都按照此条例执行,使煤炭开采生态环境的保护管理工作步入法制化、正规化道路。
③ 建立全省煤炭开采生态环境质量动态监测制度。
结合国家“十一五”期间全面推进省级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工作的要求,依托省级环境监测及环境科研部门,对市、县级环境监测与科研单位进行指导,初步建成以遥感和地面观测站相结合,野外核查与室内纠正相补充的矿区生态环境综合监测体系。
将生态监测和生态质量评价纳入环保部门的日常监管工作中,全面及时掌握我省煤炭开采生态环境质量现状及动态变化情况,实施矿区生态质量季报制度。
④ 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后评估制度。
按照《国务院决定》,对矿区生态恢复治理工程实行后评估制度。
(3)政策优惠。
试点期间,采取优惠的土地、财税政策,鼓励民间资本和农民参与废弃地、采矿迹地的生态恢复。
制定并完善生态保护的公共参与政策,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环境管理、监督与建设。建立重大环境政策、环境保护规划公示制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就重大或热点环境问题,举行公众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鼓励公民参与生态环境监督,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予以检举揭发。鼓励社会舆论对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破坏行为予以监督。
7.2.2 资金保障
(1)资金来源。
① 建立煤炭开采生态补偿机制。
a.实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
按吨煤10元标准,分年按月预提。每年可提取55亿元以上,10年约550亿元以上。主要用于煤炭生产企业制定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并根据方案对采煤可能引起的生态环境问题进行防范和恢复治理。
b.征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
依据动用(消耗)的资源储量、回采率和不同煤种,对于各类煤矿一律征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按2005年煤炭产量计算,预计每年可征收125亿元,剔除国有重点煤矿等增量部分,10年约为800亿元,其中50%计400亿元用于企业无法解决的区域性生态环境恢复治理。
c.征收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价款。
现有煤矿无偿取得的矿业权要实行有偿使用。主要是对地方国有矿和非国有矿占用的300亿吨煤炭资源按照有偿使用原则实施矿业权转让,全省预计可征收矿业权价款480亿元,其中80%约384亿元省内留用。省内留用部分45%约173亿用于解决煤炭开采造成的历史遗留生态环境问题的恢复治理。
② 政府财政转移支付或专项支持。
山西煤炭工业长期以来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历史欠账很多,尽管在试点期间可以通过向煤炭企业征收生态补偿费,用于历史遗留及区域性生态环境治理与恢复,但短期内难以满足巨大的资金需求,而且随着我国经济宏观调控政策的逐步落实,市场煤炭需求持续增长、价格持续保持高位的状况必将有所改变。并且除试点区外,全国其他地区煤炭价格并没有包括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成本,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会压缩试点区域煤炭工业的利润空间。因此,完全依靠煤矿企业和产煤区域自身积累消除历史欠账难度太大,需要国家增加对试点区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恢复的财政支持。
采取了最大限度的煤炭企业生态补偿措施后,尚有约422亿元资金缺口。(建议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或采用专项资金资助)
③ 鼓励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市场行为。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研究制定各项优惠政策,把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项目投向市场,引导社会资金进入。
(2)加强资金管理,保障项目实施。
① 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管理。
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全部用于煤炭企业采煤及煤炭洗选等生产过程产生的矿井废水、大气污染、煤矸石山的预防及治理以及水资源破坏、矿区地面沉陷、水土流失、植被及生物多样性破坏等的预防及恢复工作。
使用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项目实行审查备案制。
新建和已投产的各类煤炭生产企业要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由煤炭企业报行业主管部门、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备案后,由企业按照治理方案组织实施。
项目完成后,根据项目类型,由省、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林业、国土、水利等)组织验收。
未编制综合治理方案或方案未经批准的,由省、市政府组织社会招标,利用其保证金对其生态环境进行恢复治理。
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列入企业成本,按“企业所有、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政府监督”原则管理。资金使用按照企业生态恢复治理综合方案,由省、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下达计划,财政部门银行根据计划划拨资金,企业安排使用。
退役煤炭企业必须提交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评估报告书,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有关退役或停产手续。
② 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价款及政府拨款。
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价款及政府拨款等资金用于解决区域及历史遗留生态环境问题的恢复治理。包括区域性水环境破坏、地面沉陷、水土流失、植被及生物多样性破坏、废弃矿井、煤矸石等的恢复治理工作。
对历史遗留及区域性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必须纳入各级治理规划,由各级政府生态恢复治理办公室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经省级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程投资咨询部门进行评估后,由各级政府生态恢复治理办公室审核认定后,各级生态恢复治理办公室采用市场招标办法确定有施工资质的单位完成。
项目完成后,根据项目类型及级别,由省、市、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林业、国土、水利等)组织验收。
资金使用按照规划项目和工程进度,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环保、财政部门审批。
7.2.3 科技保障
煤炭开采生态保护和建设规划的实施需要科学技术的支持和保障,需要依靠科学的管理和决策。加强科研、开发、示范、培训、环境监测与治理、保护等课题和学科的研究与创新,是确保规划顺利实施、实现预期目标的关键。
(1)煤炭开采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是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学科、众领域,需要多学科的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成果的支持和保障。
(2)采取引入竞争机制,吸引省内外对口的科研单位和开发机构参与项目的研究,提高科技含量,加快成果转化。
(3)切实加强科学普及和技术培训工作。使政府、企业、公众充分认识保护和治理煤炭开采生态环境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