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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胜:煤炭企业增值税税负应该降低

日期:2010-03-10    来源:国际能源网  作者:本站专稿

国际煤炭网

2010
03/10
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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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煤炭企业 增值税

  “2009年1月1日我国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煤炭产品增值税税率由原来的13%恢复到17%,增值税税率增长4个百分点,煤炭企业增值税率较高,除此之外,煤炭企业增值税抵扣范围较窄,只有辅助材料、电力、维修费、生产用工器具和设备等,而对于占生产成本比例较大的迁村购地、青苗补偿、塌陷治理和采矿权、煤矿的矿井与巷道等费用,由于无法取得抵扣凭证,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加重了煤炭企业增值税负担。” 全国人大代表、淮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王明胜说。

  王明胜认为,煤炭企业作为高危行业,理应享受一般制造业相同的增值税税率,在增值税转型中,国家笼统地以此类标准划分将进一步加大企业增值税税负,也有悖于增值税立法宗旨。研究煤炭行业生产经营特征,调整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范围,符合税收适度性和公平性原则。对此,他建议,一应将煤矿的矿井与巷道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二应将煤矿及井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三应全面调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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