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难发生以后,及时的弄清矿难原因,总结血的教训,追究相关责任人十分必要,但是应该从更高的制度层面来解决问题,同为产煤大国的美国,它治理煤矿矿难的经验,或许给我们一些启示。
美国现在的采矿业,它的死亡率是排在各行业死亡率前十名之外,应该说是一个比较安全的行业,但是在100年以前,也就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时候,美国也是矿难频发,每年的死亡人数都达到1000以上,最厉害的一次是1902年在西弗吉尼亚的矿难死了326人。
美国用什么方法治理矿难频发呢?他主要运用三个方面,第一个就是严刑峻法,用铁腕来抓安全生产,1977年出台的《联邦矿业安全与健康法案》,对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追究非常严厉,联邦政府动则就受到联邦政府的刑事追诉。
第二点是制度上防止利益同盟的形成,煤矿安全与卫生办公室这是主管全国煤矿安全的,它是一个联邦的机构,下设办公室派驻各地,与矿主没有关系,与各州各地都没有从属关系。而且规定,在某个地方发生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派驻当地的安全检察员是不能参加调查的。
第三点,就是发挥工会的作用,大概是在19世纪末,他们的两个矿业工会,最后变成一个全国性的矿业工会,它的弹劾能力特别强,他有自己的安全员,发现了矿井下有安全隐患,他可以阻止矿工下井,而且他可以在赔偿问题上替矿工做主,单个的矿工在矿主面前绝对是弱势群体,无论是在东方还是西方,这都是一个道理,因为资本家他有钱。
这个工会的作用很大,第一可以安全方面提前堵住漏洞,因为人对自己的安全是最关注的,而且工人对自己的主业是最熟悉的,所以工会是很重要的,第二是他在跟矿主谈判的时候他的能力非常强,他有舆论的、法律的各方面的手段,弄不好矿主不但要赔钱,而且要身败名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