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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煤不戴防尘口罩成小煤矿“习惯”

日期:2010-04-26    来源:国际能源网  作者:本站专稿

国际煤炭网

2010
04/26
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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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小煤矿

  个头瘦小,有些书生气,脸上有几块因受伤留下的黑色煤粉印记,站着时背有些佝偻。

4月24日,在北京市房山区的一个小村子里,今年只有38岁的李永祥(化名),他在北京从事煤矿采煤工作已有17年,去年被诊断为二期煤工尘肺,四级伤残。

  因为有工伤保险,不用单位掏钱,所以从职业病鉴定到申请工伤待遇的整个过程,李永祥的单位还算配合。但一个月前,因单位不肯提供银行账号,他至今无法拿到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规定,劳动部门又必须把这笔钱先打到单位的银行账户,再由单位转交给李永祥。

  “律师说了,遇到这种情况,连官司都没法打。”李永祥叹了口气说,“本来今天想去矿上一趟再求求管事儿的。”

防护不力企业为何难受惩罚

  李永祥住的小院离最近的公交车站大约有20分钟路程,每月房租只要50元,但下雨天会倒灌。现在,李永祥每天的任务是给三个上学的孩子做饭,因为尘肺病,他再也不能干重活了。妻子在附近的糖果加工厂找了份工作,每月最多能挣900元。

  1992年2月,年仅20岁的李永祥从四川老家来到北京房山找了份采煤的工作,因为技术活干得好,一直都在矿上担任班长。2001年2月,他来到了现在的矿上,平均每天工作10个小时,一干就是8年。直到去年3月,他因为一次事故受伤去医院看病,顺便拍了个片检查自己经常胸闷的毛病,才发现自己患上了尘肺病。他是那个矿被查出尘肺病的第一个人。

  三个一起工作的同乡听说这事后也去检查,都发现了尘肺病,两个二期,一个三期。

  李永祥说,从1992年他在房山采煤,防护措施除了安全帽,还有一种简单的防尘口罩是在给巨石钻孔时用的,每周只需要更换一次里面的防尘纸,纸很薄,一般要放七八张,领口罩和纸都要记账,材料费从工资里扣,不领的自己不戴矿上也不管。矿工们只知道在钻孔时必须戴口罩,平时采煤都不戴,他们并不知道其中的危害,矿上也从未要求和提醒。

  17年来,李永祥中间还转了几次矿,这几个矿一次也没为他体检过,更没有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尽管职业病防治法、刑法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履行职业病防护义务的罚则,但在现实中,仅因防护不力而获得处罚的却很少见。”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说,这其中既有行政监管不力的因素,立法上也存在漏洞。

企业不配合折射职业病维权弊病

  在北京朝阳医院,李永祥见过三期煤工尘肺的病人,“坐在那里一直在干咳,一刻也不停。”医生告诉李永祥,五年后,他的病可能也会由二期转为三期。“这病治不了根,听说能洗肺,一次15000元,管三年,但医生不建议洗,说对肺的损伤太大。”说这话时,李永祥很平静。

  相比那些得不到单位配合的职业病工人,李永祥已经算是幸运的了,从职业病认定到工伤认定,直到享受工伤待遇,前后只花了一年时间。

  但对李永祥来说,时间仍显漫长,这一年中,因为担心付不起高额的医疗费,他没有进行任何治疗。就在前几天,他才刚花了400多元钱买了几盒药。因为尘肺病,一天下来没干什么活,也感到心口难受,双脚发软。

  李永祥的职业病认定、工伤认定流程是:2009年4月医生给出了去职业病鉴定机构检查的建议。2009年5月去单位开职业病接触史证明去做职业病鉴定。2009年7月职业病鉴定机构鉴定为二期煤工尘肺。2009年8月劳动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结论。2009年12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他为四级伤残。今年1月,李永祥因为单位不给工伤保险待遇到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申请法律援助。2月,单位配合劳动部门为李永祥办理了工伤保险待遇,3月,李永祥得到了一个存折,里面有一个月的伤残津贴。但因为单位不配合提供账号,李永祥至今无法拿到用来看病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像李永祥这种几乎不用单位付出什么成本的情况尚且要遭受单位一次次刁难,可以想象,更多的连劳动关系都无法证明的劳动者要面临什么样的困难。其中最大的困难就是在作职业病鉴定前必须去单位开具职业病接触史证明。如果单位不配合,劳动者就要先通过仲裁证明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由于需要经历职业病认定、工伤认定两个程序,职业病患者面临着比工伤维权更加漫长的维权过程。现实中,很多职业病患者在维权过程中就离开了人世。

用人单位职业病法律责任过轻

  李永祥说:“法律能不能管得严点,让矿工兄弟们别再得这病了。得了病的,让我们能快点拿到钱治病。”可能说了太久的话,李永祥压抑地咳了几下,仿佛喉咙深处有什么东西堵着。

  据了解,目前国务院正在研究起草职业病防治法修订草案。

  “职业病无论是防还是治,焦点问题是要加大对严重违法用人单位的严厉处罚——让违法者没有资质生产、不敢违法生产、为违法生产付出巨大的代价,以示法律的惩戒作用。”黄乐平说,现行法律的惩戒模式过于单一,重视行政处罚,而忽视对职业病职工的赔偿。他建议,职业病防治法应增加与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对应的民事赔偿机制。

  黄乐平强调,职业病防治现状不容乐观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过轻。“职业健康监护是医疗救治、劳动者维权的重要材料和证据。尽管职业病防治法对用人单位承担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律义务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是却疏漏了法律责任一环,必须将职业健康监护义务与相应的法律责任挂钩。”

  据介绍,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卫生行政部门作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统筹部门,这样规定重视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防疫、鉴定诊断的作用,却忽略了生产作业场所职业安全检查、劳动合同制尚未有效实施等情况。事实上,后两者工作的疏漏正是目前职业病预防真空、职业病患者求助无门的原因所在。

  黄乐平认为,职业病处理机制重构势在必行。应还原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医疗救治义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劳动保障义务。由职业病医院作出医疗诊断结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为职业病认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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