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全社会发电量中,燃煤发电量占70%以上,而且在今后一段时间内,这种状况也不会明显改变。但是,近年来,在发电厂、地区性发电分(子)公司和全国性发电集团公司三个层次上的发电企业的经营状况越来越差。2008年整个火电行业亏损700多亿元,2009年发电企业虽然扭亏为盈,但销售利润率只有2%;按2010年电煤合同中的电煤价格计算,如果今年国家不上调上网电价,发电企业则又可能出现全面亏损。
“煤电之争”问题的可能解决途径
导致发电企业亏损的原因十分简单,一方面占发电成本约70%的电煤价格不断上涨,另一方面上网电价却受到国家管制不能按比例提高。有关资料显示,2003年平均电煤价格约137.60元/吨,而2009年平均电煤价格已经上涨到540元/吨,上涨305.7%;与此同时,2003年平均上网电价为0.326元/千瓦时,到2009年我国平均上网电价约为0.340元/千瓦时,上涨4.29%;电煤价格增加比例比上网电价增加比例高71倍,发电企业经营状况可想而知。
电煤价格持续上涨的原因是复杂的。发电企业指出的“市场煤,计划电”体制,可以解释发电企业经营状况变化,却不能解释价格为什么持续上涨,因为很多商品价格一般在市场体制作用下会有明显的降低。根据市场均衡理论,如果供给总是小于需求,会导致价格的持续上涨。
自2003年以来,我国电煤市场的供求关系总体上一直是基本平衡的。2003年至2009年,有五年原煤产量略大于原煤消费量,只有两年原煤产量略低于原煤消费量,相差最多不超过0.6亿吨。虽然可能存在结构上不平衡的问题,但并非原煤产量严重短缺造成了电煤价格持续上涨。
卖方市场调整的启示
按照制度经济学分析思路,电煤供应市场结构在其市场化过程中经历了一个典型的理性变迁过程。不考虑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直接作用,市场结构变化对煤炭企业利润产生了重要影响。1997年以前,煤炭企业规模相对较小,直接面向市场,竞争性地销售煤炭,价格较低,甚至整个煤炭行业一度变成了特困行业。
在认识到卖方结构对成交价格的影响等因素后,地方政府和煤炭企业开始进行结构调整,特别是在产销分离的基础上,成立联合或者统一的销售公司,通过使用卖方市场势力,获得更高的市场价格,从而使电煤价格持续上涨。例如,1997年原开滦矿务局、峰峰矿务局、原霍州矿务局等煤炭企业成立了华北炼焦煤销售联合体;1998年8月,陕西省政府组建陕西省煤炭运销集团公司;2000年6月,中国煤炭运销协会和14个国家大型煤炭企业成立了中联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等等。区域性煤炭联合销售机构减少了煤炭企业之间的竞争性售煤,增强了整个煤炭企业联合体供给调整能力,统一的销售体制和供给弹性的增加提高了煤炭企业在电煤谈判中的讨价还价能力。
发电企业电煤采购体制
五大发电集团公司成立后,电煤采购最初由各发电企业独立从市场中购买。电煤价格也开始逐步上涨。面对这种情况,各发电集团公司纷纷成立燃料采购公司,与集团公司的组织结构相适应,形成公司化运作的集团公司、分(子)公司和发电企业三级煤炭采购体制,试图统一对外采购煤炭和协调安排运输能力。
不过,由于电煤采购工作涉及因素复杂,不同分(子)公司或者发电企业差异大,集团公司的统一采购体制实际上并不存在。集团公司的煤炭采购公司只负责对分(子)公司或者发电企业煤炭采购工作的计划、协调和控制等工作。一种典型的做法是发电厂购“量”,集团公司控“价”,规定发电厂只能在某个价格水平以下购煤。由于煤炭存在质量差异,集团公司对不同质量的煤炭规定价格上限标准不相同。另外,不同时间的价格上限标准也是变化的;而且,集团公司一般主要根据发电量考核发电厂业绩,发电厂有不管煤炭价格高低购煤发电的内在冲动。因此,暂且不论集团公司对发电厂购煤价格控制的做法在法律上是否规范,实际上也是难以操作的。从市场结构上分析,真正购煤主体实际上是发电厂而不是发电集团公司或者其所属的省(市)分公司。由于发电厂数量很大,电煤市场买方市场集中度很低,在发电厂层次上发电企业竞争性购煤,电煤市场均衡价格必然持续走高。
发电集团应统一购煤
根据上面的分析,我们建议发电集团公司建立统一的电煤采购体制,即由集团公司燃料公司统一对外购煤,然后配送到所属各分(子)公司及其发电厂。甚至可以考虑在发电集团公司之间建立统一的电煤采购体制,比如一家自给煤率比较高的发电集团公司与另一家自给煤率比较低的发电集团公司合作,成立统一的电煤采购公司,所得利益按照一定规则在发电集团公司之间分享。
目前发电企业买方市场集中程度很低,使得发电企业之间相互博弈、竞争性购煤。同时受电煤运力、电煤自给率及企业社会责任的约束,发电企业的电煤需求弹性呈明显的刚性,使电煤采购及其相关工作在技术上有严格的时间和数量约束。煤炭供应企业的情况则相反,因此获得了较高的均衡价格。建议发电集团公司建立真正的电煤统一采购体制,将明显降低电煤均衡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