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日前讨论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炭矿产资源探矿权出让管理的暂行规定》(下称《规定》)。《规定》强化了自治区非煤炭矿产资源探矿权规范管理,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出让营造了良好秩序环境。
一、《规定》严格限定非煤探矿权协议出让范围
对国家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探矿权,以协议委托或招标优选勘查项目设计的方式出让。
1∶5万基础地质调查区暂停出让探矿权,依据地质勘查成果,编制探矿权设置方案,建立地质勘查项目库,制定年度项目计划。对找矿效果好、潜力大、有望实现找矿重大突破的地质勘查项目,以协议委托或招标优选勘查设计的方式出让探矿权,由国家或自治区引进的大企业大集团出资进行整装勘查。
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工程、重点项目所需配套矿产资源的探矿权,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协议方式出让。
二、社会出资的非煤探矿权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
《规定》对社会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探矿权出让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即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公开出让。
《规定》要求,1∶5万基础地质调查区暂停出让探矿权,依据地质勘查成果,编制探矿权设置方案,建立地质勘查项目库,制定年度项目计划。探矿权出让分类进行,对找矿效果好、潜力大、有望实现找矿重大突破的地质勘查项目,以协议委托或招标优选勘查设计的方式出让探矿权,由国家或自治区引进的大企业大集团出资进行整装勘查。其他规模小的地质勘查项目,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向社会公开出让探矿权。
三、非煤探矿权出让设定出让底价
《规定》对非煤炭矿产资源探矿权出让底价做了明确的规定:对国家出资项目完成后不再出资、拟向社会公开出让的探矿权,满足探矿权价款评估条件的,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价确定出让底价。不满足评估条件和1∶5万基础地质调查区内设置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探矿权,出让底价为每平方千米4万元;对于国家出过资进行地质勘查的矿业权设置空白区域的探矿权出让底价,其中一类矿产出让底价为每平方千米2万元,二类矿产出让底价为每平方千米4万元;南疆三地州和阿尔金山区域探矿权出让底价为上述标准的一半。
四、利益向资源原产地倾斜助力地方经济发展
《规定》提出,“以协议委托或招标优选勘查设计的方式出让探矿权的,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组织审查并报自治区资源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的,委托地州市组织实施,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出让金(自治区留成部分)由自治区与地州市按4∶6分成。”
五、建设矿业权有形市场
《规定》提出进一步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自治区要研究制定加强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有关规定,从制度上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公开出让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