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谷县日前落实十项措施严厉打击煤炭非法违法生产。
集中排查。县上要求各有关乡镇和相关部门对无证非法采煤窝点逐一逐矿逐点进行排查。乡镇主要领导安排和督促检查,分管领导一线检查,包片干部和驻村干部蹲点排查,各职能部门进行动态巡查,并负责搞好督查指导和协调配合。
清查清理。集中清查清理已形成或可能形成的无证非法采煤窝点;清查清理整合煤矿不再利用的废弃井口;清查清理储煤厂、洗选煤厂、水利工程、环境治理等涉煤项目经营和动工情况;清查清理火工品存储、购买、使用情况;清查清理矿区流动人口和外籍人员。
建档设卡。对已形成或可能形成的无证非法采煤窝点和储煤厂,查清位置,掌握情况,制作影像,逐一标号,建档设卡,落实监管责任;对洗选煤厂、水利工程、环境治理等涉及动用资源的建设项目,摸清项目的性质、业主、位置、动工情况,做到一项一档。
填埋炸毁。对已公告关闭的所有资源整合矿井不再利用的废弃井口和过去已形成的无证非法井洞,用毛石混凝土进行闭毁封堵,混凝土厚度必须达到2.5米以上,长度、宽度覆盖全部井口;对不具备封堵条件的所有非法井口,组织炸毁,彻底闭毁井口;对不具备炸毁条件的零散型无证采煤窝点,集中进行填埋,铲除非法建筑,清理地上相关设施;对进入非法采煤点的通道,全部给予切断。
设立标志。对所有封堵、炸毁、填埋的井口,设立警示标志,注明时间和设标单位,标注警示语统一为:“非法井洞、严禁打开,擅自进入、依法处理”。
加强项目监管。未经审批开工备案擅自非法建设、边整合边生产的整合矿井,证照不全或存在越层越界开采行为的生产矿井,全面停产整顿,从严从重处罚;拒不停产整顿的,上报相关部门予以永久性关闭;已关闭的资源整合矿井不再利用的废弃井口永久性封闭井口,达到“三不留一闭毁”;批准的洗选煤、水利、涉农等项目,必须按照审批范围和设计要求施工,擅自动用资源的,以非法开采论处,没收非法所得,项目业主予以刑事拘留,并取消项目资格;建设项目涉及煤炭资源确实需要处置的,业主要主动提出申请,第一时间报告县国土资源局,由国土资源局会同财政、能源、监察、物价、公安及所属乡镇政府公开处置,处置所得全部交回财政;集中清理储煤厂和洗选煤厂,彻底拆除非法储煤厂的营运设施,对买卖非法煤产品的洗选煤厂立即予以停产并严厉处罚,情节严重的注销证件,永久关闭。
强化火工品管理。对整合关闭矿井、已停产矿井、越层越界矿井和未经批准的煤矿,公安部门一律不予批供火工品。充分利用先进的探测手段进行排查,严厉查处私造、储存、贩卖火工品行为,对向非法采煤提供火工品的相关单位,坚决予以打击。
从严处罚。非法采煤现场查获的非法矿产品和非法所得全部予以没收;现场查获的各类采掘、运输等机具一律予以没收或销毁;现场抓获的非法作业人员全部予以治安拘留,非法采矿组织者一律予以刑事拘留;现场未抓获的非法采矿者,由公安机关立案,一查到底,依法处理;存在非法出卖土地、矿产资源行为的村组,坚决追究村组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加强信息沟通。要求各乡镇和各相关部门落实1至2名信息联络员,对排查情况实行“一日一报”制度,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将排查结果报送至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集中整理上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
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落实动态巡查、联防联打、奖励举报、巡查预警、信息报送、重大案件督办等相关制度,形成打击煤炭无证非法生产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