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12部委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资源整合技改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煤矿资源整合技改工作,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遏制重特大事故多发势头。
新疆煤炭安全监察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网站近日刊发出该《通知》。《通知》要求煤矿资源整合技改项目必须包含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煤矿资源整合或兼并重组方案中,经核准或备案并取得采矿许可证、完成设计审批等行政许可手续之后,方可作为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纳入各级监管部门日常监管范围。
资源整合方案中的所有煤矿和兼并重组方案中的被兼并煤矿,必须停止生产,由原颁证(照)机关依法吊(注)销或变更相关证(照)。整合主体煤矿严格履行煤矿项目建设程序,按规定申请办理全部建设审批手续后,集中精力进行建设。被兼并煤矿需要技改的,由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按规定申请办理全部相关审批手续后,集中精力进行建设;不需技改的,应按规定变更相关证照,并获得所有证(照)后方可依法依规组织生产。
《通知》还要求,对经审查批准施工建设的煤矿资源整合技改项目,必须严格标准,设计中要优先采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必须淘汰落后的设施、设备、工艺。
建设单位要会同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保障措施,并按规定的施工顺序组织施工,按期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被整合煤矿必须提供真实完善的技术资料和图纸等,做好项目实施的配合工作。突出矿井必须严格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必须严格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整合技改煤矿要严格执行矿级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赋予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值班人员相应的决策指挥权,保证遇到险情时能够安全撤出现场作业人员。要按规定建立矿山救护队或与周边具有资质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同时,要建立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
《通知》提出,有资源整合或兼并重组方案批复之日起1年内(因企业原因)未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安全设施设计批复之日起1年内不开工的;在规定建设工期内(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不能完成项目建设的;整合技改期间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的和整合技改期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取消整合技改资格,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