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1月1日起,《四川省兼职矿山救护队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实施。该办法要求,四川境内的矿山企业都必须建立兼职矿山救护队。
年设计生产能力9万吨以上的煤矿企业或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火灾灾害严重的煤矿企业设立的兼职矿山救护队队员不得少于18人;年设计生产能力9万吨的煤矿企业设立的兼职矿山救护队队员为9-12人;其他年设计生产能力9万吨以下的煤矿企业设立的兼职矿山救护队队员不得少于9人。
兼职矿山救护队需由符合矿山救护队员身体条件,能够佩用氧气呼吸器的矿山骨干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兼职组成,设专职队长及专职仪器装备管理人员,负责对矿山事故进行先期处置,协助专业矿山救护队处理矿山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