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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避险办法规定救生舱防护时间不低于4天

日期:2011-01-27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张然

国际煤炭网

2011
01/27
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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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煤矿 井下避险

    日前,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研究起草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要求及检查验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至此,包含救生舱在内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有了正式的建设和验收标准。《办法》规定,在无任何外界支持的条件下,煤矿井下救生舱额定防护时间不得低于4天。

  六大系统后年建成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包括监测监控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和井下紧急避险系统。

  《办法》要求,所有井工煤矿(需开凿井巷采煤的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2011年底前,全国所有煤矿要完成上述的前5个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央企业和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要完成全部“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013年6月底前,所有煤矿都要完成“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救生舱可供氧照明

  备受关注的救生舱属于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重要设施。《办法》要求,这些设施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保障、有害气体去除、环境监测、通讯、照明、动力供应、人员生存保障等8项基本功能,在无任何外界支持的条件下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4天(96小时)。

  《办法》同时要求,紧急避险设施的容量应满足服务区域所有人员紧急避险需要,包括生产人员、管理人员及可能出现的其他临时人员。可移动式救生舱应符合相关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瓦斯超限自动断电

  此外,对于监测监控系统,《办法》要求各煤矿企业必须实现对煤矿井下瓦斯、一氧化碳浓度等的动态监控。在瓦斯超限后应自动切断被控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监测监控系统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矿井,不得投入生产。

  根据《办法》,今后“六大系统”管理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当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系统故障等信息时,及时上报。

  未按规定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完善的煤矿企业,将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责令停产整顿。新建、整合、技改煤矿没有按要求完成“六大系统”建设的,其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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