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管理,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制发了《内蒙古自治区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须知》(以下简称《审查须知》),对煤炭经营资格证申领、变更审查、延续审查、遗失补办审查、年度检查、注销、审查工作流程、提交材料规范等做出详细规定,共30条。审查须知突出以下几个特点:
一、全面体现煤炭经营资格准入的合规性。《审查须知》全面体现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煤炭经营监管办法》,以及《内蒙古自治区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对煤炭经营企业的准入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做出了明确规定。
二、强化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的程序化。《审查须知》明确了旗县、盟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的职责,对受理、审查时限、现场核查、审查标准等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三、促使煤炭经营企业始终保持准入条件。《审查须知》要求,煤炭经营企业在办理变更、延续等手续时,均应按照准入条件进行审查,促使企业始终保持准入时的条件。
四、突出土地和环保要求。《审查须知》提出,煤炭经营企业必须设有固定的储煤场地,提供土地使用证或联营、租赁方的土地使用证。环境保护必须有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合格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