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6月,全国煤矿共发生瓦斯事故62起、死亡245人,同比减少21起、少死亡111人,分别下降25.3%和31.2%;发生较大瓦斯事故24起、死亡141人,同比减少8起、少死亡30人,分别下降25%和17.5%。其中,发生重大瓦斯事故4起、死亡54人,同比分别下降33.3%和29.9%;没有发生特别重大瓦斯事故。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但瓦斯防治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
一是重大瓦斯事故时有发生。2011年以来相继发生了4起重大瓦斯事故,且时间相对集中。3月12日,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松河乡金银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9人死亡;3月24日,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通沟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3人死亡;4月2日,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焦煤集团艾维尔沟焦煤公司2130煤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10人死亡;4月15日,云南省曲靖市海岱镇杨梅山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2人死亡、3人轻伤。
二是瓦斯事故所占比例大。较大以上瓦斯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占全国煤矿较大以上事故的53.8%和62.7%。
三是部分地区瓦斯事故多发。湖南、云南、贵州、吉林、黑龙江、辽宁、四川、重庆等省(市)瓦斯事故较多。
存在的主要问题
分析瓦斯事故的原因,主要是部分地区和煤矿企业没有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理念,打击非法违法生产不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瓦斯防治先进理念、技术、装备和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突出表现在:
一是非法违法生产仍然严重。上半年非法违法生产共造成较大以上瓦斯事故13起,造成110人死亡,分别占较大以上瓦斯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的41.9%和52.9%。2011年以来发生的4起重大瓦斯事故均发生在非法违法生产矿井。
二是“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不落实。2011年以来共发生12起较大以上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84人死亡,分别占较大以上瓦斯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的38.7%和40.4%。主要是一些地区和煤矿企业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宣传贯彻不到位,没有严格执行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特别是一些小煤矿甚至根本不实施区域防突措施,冒险采掘引发多起突出事故。
三是通风瓦斯管理不到位。一些煤矿瓦斯抽采不达标,通风系统不完善,局部通风管理混乱,造成瓦斯窒息和爆炸事故。一些低瓦斯矿不认真落实通风瓦斯管理的规章制度,造成瓦斯事故,上半年有8起较大以上瓦斯事故发生在低瓦斯矿井。四是监测监控系统没有发挥作用。一些煤矿企业传感器安装数量、位置不正确,日常维护管理不到位,不能保证系统正常运转,关键时候不能发挥预警和断电作用。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要求:
(一)加大瓦斯隐患排查治理力度。认真落实瓦斯防治重大隐患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对检查发现的通风系统不可靠、瓦斯抽采不达标、综合防突措施不到位、监测监控系统不完好、现场管理不严格等突出问题,要实施挂牌督办,推进整改。要严厉打击超能力生产行为,对超能力生产的矿井,要责令停产整顿并追究责任。
(二)继续深入开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专项检查。要把国办发26号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作为正在开展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专项检查的重要内容,对没有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矿井,一律停产整顿;对不具备防突能力的小煤矿,要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加强矿井揭露煤层管理,督促煤矿企业认真编制突出煤层揭露设计,对未经批准擅自揭露突出煤层或误揭露煤层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三)组织开展瓦斯超限管理的检查。强化对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检查,确保瓦斯监测准确可靠,对未实现联网或不能实施上传数据的,要限期整改。督促煤矿企业严格执行瓦斯超限立即停产撤人的要求,对瓦斯超限要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因责任和措施不落实造成瓦斯超限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瓦斯超限未认真追查处理或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矿井,要按要求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四)组织开展对在建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检查。对已批在建的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按照国家瓦斯防治相关政策标准,对其初步设计重新组织审查,督促煤矿企业完善和落实瓦斯防治措施。
(五)加快推进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要在制定完善“十二五”时期各煤矿企业和各产煤县(市、区)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按照各阶段的目标要求,抓好2011年建设目标和工作措施的落实。要进一步完善定期检查验收和通报制度,严把质量关,对工作进展存在问题的要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加快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