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10年6月开始在新疆试点的资源税改革终于要推向全国。10月11日,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联合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将于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相关人士介绍,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的计征办法和税率,是这次资源税暂行条例修改的重点。在现行条例中,石油和天然气是从量计征,即征税额只跟吨数或立方米数有关系,跟价格无关;而新条例改从量计征为从价计征,石油和天然气价格涨,资源税额跟着涨,石油和天然气价格跌,资源税额跟着跌,两者征税标准均为销售额的5%—10%。
“此次改革的意义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说,一是有利于促进节能减排。实施油气资源税改革,提高资源开采使用成本,使企业承担相应的生态恢复和环境补偿成本,对促进资源节约开采利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作用。二是有利于建立地方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增加资源地财政收入,增强这些地方保障民生等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改善地区发展环境,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三是有利于公平各类企业资源税费负担。油气企业资源税政策的统一,符合“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的税制改革目标。四是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改变目前资源税税负水平偏低的状况,提高资源税在资源价格中的比重,有利于避免属于国家所有的稀缺性资源利益的流失。
这次对资源税暂行条例的修改,还调整了焦煤和稀土矿的资源税税额标准。在现行条例中,对焦煤的征税标准是0.3元—5元/吨,对稀土矿的征税标准是0.4元—30元/吨,;新条例将焦煤和稀土矿这两种国家重要稀缺资源单列出来,并相应提高了税额标准,焦煤每吨8元—20元,稀土矿每吨0.4元—60元。
“其实新条例中这两个税目的征税标准都是现行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国务院已分别批准自2007年2月和2011年4月起,提高了焦煤和稀土资源的税额标准,这次只是把现行标准写在了新条例中。”财政部相关人士解释说。
修改后的资源税暂行条例在全国施行后,对财政收入会有什么影响?针对这个问题,财政部相关人士强调,资源税属于地方税,按照修改后的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油气资源税的计征办法和税率,地方财政收入将会增加,对增强地方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及治理环境等方面的能力很有利。油气资源税提高后,静态计算,油气开发企业的利润会相应减少,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也会有所减少。由于油气开发企业中的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属于中央财政收入,而我国油气开发企业大多是中央企业,中央财政收入将会减少。因此,此次改革增加了地方财政收入,减少了中央财政收入,是对中央与地方利益的调整。
我国自1984年10月1日起,依据《资源税条例(草案)》,对部分矿产品征收资源税。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重新修订颁布了《资源税暂行条例》,即现行条例。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6月1日起,在新疆进行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试点后,2010年12月1日起,又在其他西部省(区)进行了这项改革试点,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定额”改为“从价定率”,即按照应纳税资源产品的销售收入乘以规定的比例税率计征。从实践情况看,改革试点运行平稳,成效明显。西部地区油气资源税收入有较大幅度增长,增加了地方财政收入,增强了地方保障和改善民生及治理环境等方面的经济实力。
资源税改革推向全国后会不会引起相关产品涨价是个广受关注的问题。对此,有专家指出,由于受油气定价机制的制约,这项改革不会对油气产品价格产生影响。
“目前先对原油、天然气实行从价定率计征,条件成熟时再逐步扩大到其他资源产品。” 财政部相关人士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透露了下一步资源税改革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