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能源网讯:从2013年1月1日起,我国正式取消电煤重点合同,实行煤电联动。煤电联动是比较规范的做法,美国、欧洲都采取长期协议。美国曾掀起过煤电一体化的潮流,到现在形成了以长期合同为主的交易模式。在此过程中,不少国外学者曾进行过实证研究,探寻煤电联动的最佳模式。
1985年,乔斯科(P.L. Joskow)对美国发电企业进行研究,讨论了纵向一体化与长期合约形式下,发电企业与煤炭企业之间交易成本的政府规制,认为在燃煤发电企业对煤炭企业进行特定投资的情况下,纵向一体化和长期合约可能是逃避政府规制的最可能的选择。
1990年,约瑟夫(Joseph P.Fuhr Jr.)针对美国电力市场的研究指出,发电企业与煤炭供应商签订长期合同,可以获得源于纵向一体化的较少的交易成本。
2003年,海德里奇·凯瑟琳(Heidrich Kathryn)针对20世纪90年代中期美国设在煤矿附近的坑口发电厂从远距离煤矿大量购进燃煤的事实分析指出,坑口发电厂的绩效不如非坑口发电厂,主要原因是坑口发电厂与附近煤矿签订的供销合同,使得煤矿没有积极性去提高绩效。坑口发电厂并不是解决燃煤便利性的简单措施。为保持经济优势,新建的坑口发电厂必须确保具有成本竞争性。
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建成了大量的煤电联营火力发电厂。20世纪90年代后,美国政府放松了对电力工业的管制,多数发电厂成为具有独立经营决策权的商业发电厂,多采用期货合同控制电力和燃煤的价格差。煤矿多使用期货合同和选择权契约等金融风险管理工具,以减轻价格风险。有的煤矿和电厂还采用将煤炭价格与电力批发价格拴在一起的合同形式,以保证燃料成本具有竞争性,做到机会共享、风险共担。
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其煤炭企业、发电企业的市场化程度较高,具有合理的电价和电力市场交易机制,电价、煤价的联动机制较为成熟、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