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财政厅人士表示,内蒙古上报的税率为9%。山西省上报的税率为8%。山东省煤炭企业人士透露,山东省上报的税率为4%。陕西、贵州两省财政厅表示,具体税率已经上报,但不方便透露。黑龙江财政部门在表示不方便透露具体税率的同时,称将“严格按照国家不增加企业负担的要求来做”。安徽、河北、河南等产煤量较大的省份目前没有可靠消息,但据传河北、河南上报税率为4%。
按照之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煤炭资源税税率幅度为2%至10%。目前,从上报情况来看,产煤大省(自治区)内蒙古、山西上报的税率均接近上限。
按照煤炭企业此前的测算,在前一时期多数产煤省份已经降低或取消一些收费的情况下,除了山西和内蒙古的部分煤炭企业测算出的数值较高外,国内大部分煤炭企业测算的税率在1%到4%之间,低于2%的不在少数。
山东省煤炭企业人士称,如果按照4%的税率征收,煤企的税负比原来还要重。河北省有关部门分析称,河北省属于涉煤收费较少的省份,但即使采取2%的税率,也会增加企业负担。
河北一家煤炭企业负责人表示,煤炭资源税按照改革前的“从量计征”,炼焦煤的资源税为8元/吨,动力煤的资源税为2元/吨至4元/吨,相当于坑口煤价的1%左右,而变为“从价计征”后,税率为2%至10%,也就是说在不清理涉煤收费基金的情况下,负担是明显提高的。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煤炭经济研究院煤炭上市公司研究中心主任邢雷认为,产煤大省的税率都不会低。他表示,山西面对的是省属国有企业,一方面清理收费、撤销煤检站,降低了煤炭的流通费用,另一方面保持较高的税率,可以和之前的税费大致维持平衡。而内蒙古、陕西面对的大多是央企煤矿,同时煤炭资源禀赋较好,开采成本低,因而也会拟定较高的税率。
“但是,这种高税点税率的做法不甚合理。原因是,政府光算了财政收入的平衡账,却忽视了两个基本问题:一是原来税费收取就不合理,有的税费重复,有的过高,有的属于越权乱收。二是现在市场环境恶劣,多数煤炭企业经营十分困难。”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副秘书长牛克洪说。
“之所以要求上报税率,就是要有一个协调的过程。”一位煤炭行业人士表示,“现行税费负担较高的地区要适当降低负担水平,这一条不能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