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煤炭网 » 煤炭政策 » 中国煤炭政策 » 正文

江西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定为2%

日期:2015-01-14  

国际煤炭网

2015
01/14
09:57
文章二维码

手机扫码看新闻

关键词: 煤炭资源税 矿产资源

      1月13日,记者从江西省财政厅获悉,近日,财政部、国税总局批复同意江西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为2%。
  
      据了解,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要求,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税率幅度为2%--10%,具体适用税率由各地省级人民政府拟定后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江西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国务院“不增加煤炭企业总体负担”的精神和改革的要求,江西省将煤炭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取消省级审批设立的“煤炭煤矿安全生产培训费”项目,停止征收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的价格调节基金,取消省以下地方政府违规设立的收费,经测算,在不增加企业总体负担的原则下,江西省适用税率拟定为2%。

返回 国际煤炭网 首页

能源资讯一手掌握,关注 "国际能源网" 微信公众号

看资讯 / 读政策 / 找项目 / 推品牌 / 卖产品 / 招投标 / 招代理 / 发新闻

扫码关注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国际能源网站群

国际能源网 国际新能源网 国际太阳能光伏网 国际电力网 国际风电网 国际储能网 国际氢能网 国际充换电网 国际节能环保网 国际煤炭网 国际石油网 国际燃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