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期间,我国电力装机容量平均每年新增1亿千瓦,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坚强的电力支撑。与此同时,电力装机迅速增加,特别是火电装机的持续增长,被很多人视为雾霾加重的重要原因。但事实上,在“十二五”期间,我国电力行业常规污染物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总量大幅度降低,排放标准已达到世界最严水平。
那么电力常规污染物排放的大幅减少与雾霾频发并存,到底说明了什么问题?电力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是雾霾产生的真正“元凶”,还是含冤背上了“莫须有”的罪名?在“十一五”脱硫改造,“十二五”脱硝改造、达标改造、特别排放限值改造、超低改造之后,电力行业在“十三五”又会将重心放在哪?带着这些问题,记者日前专访了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秘书长王志轩。
电力行业绝非雾霾“元凶”
记者:近年来,雾霾在我国大范围爆发,有观点认为火电厂污染物排放是雾霾产生的主因。“十二五”期间,我国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不断提升,但雾霾问题依旧突出。据此,能否判定两者间因果关系的强弱?
王志轩: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初衷并非治理雾霾,而是治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限定污染物,与雾霾关系密切。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始于1973年《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当时仅规定了煤电的烟尘和二氧化硫排放限值要求;1991年针对燃煤电厂制订了专门的GB13223《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在1996年、2003年、2011年进行了多次修订。标准要求控制的污染物是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三种常规污染物,2011版标准对烟气汞及其化合物排放也提出了控制要求。
从总体看,火电厂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三种常规污染物排放已不是影响环境质量和雾霾形成的主要原因。
记者:为何这么说?
王志轩:环境空气中污染物超过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的浓度限值即为空气污染。在被污染空气中,如果电力行业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经过扩散后,其浓度占比超过50%,那么毫无疑问是污染主因;但如果是低于10%呢?是不是主因?火电厂建设项目环评核心便是分析污染物排放对环境质量影响。从单个电厂环评审批结果来看,不仅要满足排放标准要求,而且污染物排放对环境质量影响的预测结果一般在环境质量标准限值占比中低于10%。换句话说,电厂只要严格执行环评要求,不仅可满足环境质量要求,且在环境治理浓度中的占比是很低的。
由于我国约一半煤炭用于发电,人们很容易从雾霾联想到火力发电厂,认为其是导致雾霾的主因,进而倾向于对火电厂提出更严格要求,这只是感性上的认识,并不理性。
记者:即是说,火电厂绝不是雾霾问题的主因?
王志轩:对。产生雾霾的污染物和污染源很多,除常规污染物外,挥发性有机物(VOCs)也是重要因素,但VOCs不是电力所为。确切地说,我认为电厂常规污染物排放是雾霾产生的非主要因素中的次要方面,绝不是雾霾“元凶”。现在应该将精力放在真正的“肇事者”身上,例如散烧煤、机动车排放、VOCs排放源和无组织的散烧秸秆等。其中,普遍无减排措施或者减排水平较差的散烧煤对环境质量的影响大于燃煤电厂。
火电超低排放改造将成过去时
记者:那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变严,如近期铺陈开来的超低排放改造,对治理雾霾有多大影响?
王志轩:只要标准更严格、减排资金投入更多,空气质量肯定会好一些。但由于火电厂不是雾霾产生的主要原因,所以,治理雾霾的效果相当有限。
当然,不排除局部地区的火电厂对雾霾形成有重要作用,在标准变严后,对雾霾治理效果有较明显作用。但是从全局上看,火电厂对雾霾的影响微小。
记者:有观点显示,火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完成后,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将降低80%,效果明显。
王志轩:需要提醒的是,大家应该理清该百分比的含义。
百分比是个相对值,关键是用什么做分母。如果国家现行排浓度放标准是10单位,超低排放改造后降到2单位,降幅则为80%。但从另外角度看情况完全不同。在烟气未处理之前,污染物排放浓度可能是10000单位,按现行标准进行减排改造后,降幅可达到99.9%,进一步超低排放改造后,降幅达99.98%,比现行标准比效率只提升了0.08个百分点。所以,80%这一说法容易造成误解。
换句话说,从对环境质量的影响来看,超低排放改造与现行排放标准的要求相比,常规污染物总量减少非常有限,对环境质量改善的作用轻微,对于一般地区治理雾霾的作用已经没有多少实际意义了。
记者:但从2014年开始,超低排放改造已经成为潮流,主管部门也制定了这方面的行动计划。“十三五”期间,超低排放会否成为火电行业发展的主基调?
王志轩:“超低”是相对于“正常的法定标准”而言的,如果继续大面积推进超低排放,则超低排放要求就会成为“正常要求”或者成为“达标”排放要求了。
常规污染物排放按达标排放要求浓度已经很低,再大面积推进超低排放,对企业而言,关键是如何保持长期、可靠、连续运行,以及如何处理新技术和运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等;对政府来说,应该加快修订达标考核监测方法及相关评价体系,加强科学规范监管,加强政策协调。另外,国家环保部对燃煤电厂污染物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的试点即将开展,希望通过排污许可证的实施,将电力行业在污染控制上的多种行政和法律要求、多个政策、多种数据、多部门管理的现状得到较好解决。从大局看,常规污染物控制已经不是电力行业主要矛盾,应该转移“主战场”了。
电力行业常规污染物控制
已超前5至10年
记者:那么电力行业“十三五”期间的重点是什么?
王志轩:“十三五”期间,电力行业应转到以低碳发展为重点上来。
电力行业在常规污染物控制上,已经超前其他行业5至10年,更为关键的是,其已不是环境质量影响的主要因素。
例如1979年,我国人均GDP在200美元左右,电力行业烟尘排放出现峰值,年排放量600万吨左右,此后不断下降,2014年已低于100万吨,如果今年做到达标排放则会低于50万吨;超低排放与达标排放相比,烟尘排放还会再降10多万吨。电力二氧化硫排放峰值出现在2006年,那时人均GDP约2000美元;电力氮氧化物排放峰值出现在2011年,那时人均GDP约5400美元。从国际上看,一些研究者认为,在人均GDP达到4000美元时,部分污染物出现峰值并开始下降,而在人均GDP达到8000美元时,大部分污染物开始下降。虽然不能简单地进行国际比较,但是从这一相对尺度可以看出,电力行业常规污染物的控制是超前的。
另根据2013年环境统计年报,2013年独立火电厂二氧化硫去除率为80.3%、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平均二氧化硫去除率是14.8%、钢铁冶炼企业是27.6%,从数据上也可以看出行业之间的差别。
由于技术发展和经济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环境要求日益严苛,我国对火电厂常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已经脱离了环境质量标准的条件约束,而过渡到了由技术水平决定污染排放水平的导向上,即便减排的污染物对环境质量改善作用不大,也要不断提高要求以向趋零排放推进。但是,新的更大、更坚固“堡垒”刚刚展现,即低碳发展的要求走向前台,电力行业更加艰巨的战斗就要打响。
构建“碳统领”体系
记者:控碳有哪些措施?
王志轩:控碳目标主要包括控制碳排放总量、控制碳排放强度、非化能源占比等要求。在措施上包括技术措施、工程措施及结构调整措施等。管理手段上包括行政和市场手段。对电力行业而言,以上目标、措施、手段都会涉及。不同政策措施应当有不同的适用对象。低碳发展要求与常规污染物对环境影响的性质、范围不同,采用的目标、措施、手段也不应相同。由于碳排放影响是全球性的,减排的目标具有国际性影响,从目标来看应当是自上而下设定和分配。而常规污染物由于环境影响主要是先局部而后区域,自下而上设置更合适。且由于对电力行业来说,减碳的措施更广泛,实施碳排放交易的市场手段更能经济地达到碳总量控制的目标。但如果对电力行业采用碳税时,对达到总量目标具有不确定性。
当然,碳交易与碳税工具在使用得当时并不对立,关键是适用范围不同。碳税可能更适应于消费领域。
记者:电力行业适合采用哪种措施?
王志轩:在电力行业进行碳交易,有其合理性。对于碳强度控制如果采用严厉的行政手段时,容易出现“一刀切”问题,或限制碳交易空间,这是需要高度重视和避免发生的。电力行业二氧化硫的排污权交易失去意义,便缘于此。
因为电厂如果未安装脱硫设备,可以买入排污权,经济上更合算,这也使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成为可能。但目前所有电厂都已被强制安装脱硫设备,从而也就没有进行排污权交易的必要。此时参加排污权交易,就会使电厂自身脱硫设备闲置,而这些设备已经投入大量资金,这样做无经济性可言。
当前电力行业节能提效水平已经很高,尤其是火电行业供电煤耗已连年下降,继续降低空间有限,所以火电行业内部通过提高能效而创造的碳交易空间已经不大。但“十三五”期间,如果推进全国碳交易市场,且火电与可再生能源间可以进行碳交易的话,可解决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的理论依据,因为碳交易则能够体现出可再生能源和低碳能源的减碳价值。
另外,电力行业控碳工作已超前其它行业,所以电力行业碳交易应有更大交易空间。
控碳是大势所趋,电力行业面临的控碳任务十分艰巨,还有很多工作需要开展,有许多研究需要进行,“十三五”期间,电力行业在这方面还应继续超前于其他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