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日召开的贵州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条例(草案)》从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推行第三方运营机制、强化信息公开力度、分区整治燃煤大气污染防治等多个方面入手,对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细致规定。
《条例(草案)》首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禁止燃煤区和限制燃煤区,分区进行燃煤大气污染防治。在禁止燃煤区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清洁能源改造计划并负责推动实施。现有燃煤设施应当停止使用或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禁止在限制燃煤区新建、扩建燃用煤炭的工业锅炉、窑炉、发电机组等设施。违者最高罚10万元。禁止燃煤区禁止使用煤炭,限制燃煤区禁止销售、使用散煤。限制燃煤区个人用煤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固硫型煤,禁止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固硫型煤(俗称“蜂窝煤”)。违者最高罚款3万元。
《条例(草案)》明确推进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第三方运营,污染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在省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重点排污企业、生态敏感区域的排污企业等,应当委托专业的污染设施运营单位运营本单位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有条件的排污企业也可以成立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营的子公司运营本单位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根据《条例(草案)》,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单位及重点污染源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大气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条例(草案)》还规定,在城镇地区餐饮规划布局外的公共场所露天烧烤或者在禁烧区露天焚烧秸秆、树叶、枯草等的,城市建成区由环保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乡、镇所在地或者农村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