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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北煤电集团员工转岗分流暂行办法

日期:2015-12-24    来源:皖北煤电集团公司

国际煤炭网

2015
12/24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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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皖北煤电集团 煤炭市场

皖北煤电集团公司员工转岗分流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应对当前煤炭市场危机,控制人工成本,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参照煤业同行做法,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岗分流必须坚持依法合规、精简高效、盘活资源的原则。

各单位应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和劳动力优化组合,科学核定、合理设置各级机构,严格控制管技人员职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范围内全部在册员工。

淮化集团(含西北能化)应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二章 退休退职

第四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一)男员工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管技员工年满55周岁;

(二)工人岗位从事井下、高空、高温满9年,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满10年,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满8年,男员工年满55周岁,女员工年满45周岁;

(三)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累计满15年(男员工年满50周岁,女员工年满45周岁,应办理因病退休手续,未达到年龄的应办理退职手续)。

第五条 符合工人岗位退休条件的女管技员工书面申请转工人岗位退休的(须变更劳动合同),以及符合法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管技员工书面申请提前退休的,单位应为其办理退休申报手续;按一般法定退休时间,每提前1个月,奖励1000元,于社保部门批准退休发放待遇后1个月内一次性发放。

第三章 内部退养

第六条 继续执行内部退养政策,调整内部退养办理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内部退养:

(一)男员工45岁以上,女员工35岁以上;

(二)男员工井下工作年限满25年以上的;

(三)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缴费年限(含视同)累计不满15年的员工以及被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

第七条 对由于历史原因遗留的实际年龄大、档案年龄小的员工,经所在单位劳资(人事)、工会等部门进行鉴定核准,如实际年龄已达到符合退休条件的,必须办理内部退养。

第八条 调整内部退养人员待遇,本办法实行后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人员生活费为1250元/月,原已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人员待遇不变。

第四章 协议中断劳动关系

第九条 除生产一线岗位、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6个月的员工外,现在岗员工经书面申请、单位同意、集团公司批准后可办理协议中断劳动关系。

第十条 中断期限为5年,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中断期限为办理协议中断劳动关系时距离其法定退休时间的时限。

第十一条 中断劳动关系期间,中断人与集团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其社会保险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并自行处理;同时,给予一次性补贴15000元,其中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补贴金额为3000元/年,不足1年的按照1年计发。

第十二条 中断劳动关系协议期满(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30日内,且中断人需缴足各项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后,可以书面申请与集团公司重新建立劳动关系,没有书面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由个人承担。

第十三条 重新建立劳动关系后,工龄与中断劳动关系协议前工龄累加计算。

第五章 待 岗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各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可确定待岗人员,主要包括综合素质不能胜任岗位人员,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不服从单位相关决定的人员,以及自愿性待岗人员。

各单位应将待岗人员花名册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十五条 矿井井下生产一线岗位工种人员不得申请待岗。

第十六条 本人申请的待岗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且当年工龄不累加。

第十七条 待岗员工从待岗次月起,发放生活费,标准为700×80%+年功工资(见《关于印发“皖北煤电集团公司岗位绩效工资试行方案”的通知》(皖北煤电劳〔2001〕274号)),除住房补贴外,其余各类津贴、奖励均不享受,其中参加培训或劳动的,待岗期间生活费不低于淮北市最低月度工资标准。

第六章 内部休假

第十八条 除应予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待岗的人员外,各单位可对其他在岗人员(含调研员、离岗休养员工)实施内部休假。

第十九条 集团、恒源股份、北方能化公司机关部室年度内带头集中休假或轮流休假2个月,休假工资为1250元/月,统一于5月份和9月份发放。年薪制人员休假(放假)期间不享受年薪,统一执行休假(放假)工资。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规定,对符合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各单位应依照规定条件、程序及时为其办理离职、社保停缴、档案转移、各类待遇结算及支付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 继续执行离岗休养政策,调整离岗休养待遇。岗效工资按所在单位机关同职级B档执行,本企业工龄正常累加,并享受本单位各类全员性奖励,标准按所在单位机关在岗同职级的70%执行;如单位实施内部休假,按内部休假(放假)工资待遇执行。

其他规定按照《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优化人力资源配置的实施意见》(皖北煤电人力〔2013〕205号)(简称《意见》)执行。

第二十五条 继续执行自愿停薪留籍政策,并调整停薪留籍办理条件。煤业生产辅助及集团公司范围内的地面在岗员工,且已经履行完一个合同期的可申请办理停薪留籍。

其他规定按照《意见》要求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严格因工负伤退出岗位,凡员工因工负伤经鉴定达到5~6级伤残,单位无法安排岗位的,应安排其退出工作岗位,并按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待遇。

第二十七条 鼓励转岗,各单位应通过自主寻求托管项目或合作单位,大力开展再就业培训工作,积极组织专业化队伍(员工)对外承接业务或劳务输出,多渠道做好富余员工的转岗安置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涉及相关手续办理,按管理权限管技员工报人事部、工人报劳资部审批或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各类生活费或工资扣除“三险一金”后,实际支付金额不低于淮北市最低生活保障费,应缴“三险一金”不足部分从次月补扣。

第三十条 原集团公司相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劳资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皖北煤电集团公司办公室

2015年12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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