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彬煤公司改制关键期遭政府阻力

日期:2016-01-21    来源:法治周末

国际煤炭网

2016
01/21
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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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彬煤公司 煤炭工业 煤炭企业

2015年11月16日,由中国民营企业联合会、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企业研究中心联合发布的《2015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榜单》揭晓,陕西有4家企业跻身2015中国民营企业500强行列,这其中就有被当地人称为“良心企业”的彬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彬煤公司)。

彬煤公司同时也是陕西省百强企业之一和咸阳市的第一大企业,在咸阳彬县,有“公务员的每一份工资都有来自彬煤公司30%至40%贡献”的说法,其在2015年还被评为全国煤炭工业百强第60位。

就是这么一家大型的百强企业,却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

“由于彬煤公司还属于股份合作制企业,现行公司法只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公司组织形式。因股份合作制企业现已普遍存在政策依据缺失、法律地位不明确等问题,彬煤公司的合法性也因此受到质疑。”彬煤公司法务部主任唐龙森向记者坦言。

“公司现因法律地位不明确的尴尬身份,已严重阻碍了公司的发展,面临着生存危机,现唯一能走出困境的就是按公司法进行改革。但彬县县委、县政府突然以资产纠纷为由阻碍改革,要将咸阳市最大的民营企业逼迫到关停的地步,甚至连工商局也不给变更登记。”唐龙森称。

记者了解到:彬煤公司已分别向彬县法院和咸阳市中院起诉彬县工商局(现为彬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不作为和彬县政府、彬县工业发展局阻碍深化改制侵犯经营自主权的行政行为违法。

记者在现场看到,即便彬煤公司还没有进行公司变更登记,但其公司的招牌名称已改为华彬能源集团。

国企改制股份合作制

彬煤公司最初只是一个小煤窑,1956年彬县政府将其收购后成立了彬县百子沟煤矿。1996年因企业生产技术落后,经营已举步维艰,濒临破产,彬县县委县政府在省、市体改委的指导下,依据原国家体改委《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陕西省《关于发展非公有经济的决定》《关于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的决定》的精神,借鉴山东诸诚、桓台,陕西韩城工商企业改革的成功经验,制定了彬县国企改革的一个“方案”、九个“办法”、一个“意见”等配套政策。依据这些配套政策及《彬县1997年下半年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安排意见》,彬县县委县政府对百子沟煤矿、朱家湾电厂、制药厂、面粉厂等18家国有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改革的目标是:变公有为共有,变国营为民营,彻底转换企业经营管理机制,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的现代企业制度。

1997年9月,彬县县委县政府成立了百子沟煤矿企改领导小组,并委托咸阳市资产评估事务所对百子沟煤矿进行了清产核资和审计评估。经审计评估,原百子沟煤矿总资产为165887631.79元(含下沟矿在建工程117622756.95元),负债总额87288785.11元,净资产为78598846.68元。经彬县国资局审核,县委1997年12月16日常委会研究,核销有问题资产损失5079625.16元,企业净资产为73519221.52元。改制时共剥离土地、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离退休职工医疗费、退养职工生活费、职业病患者医疗费、伤残职工医疗费、一次性补贴、一次性辞退的副业工医疗费、生活费、全瘫痪人员生活费、抚恤费、呆帐资金、公私合营时私人股资产11项,计28829636.34元。资产剥离后,百子沟煤矿实有净资产44689585.18元。

1998年1月10日,彬县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批准〈彬县百子沟煤矿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企业可出售资产44689585.18元。但考虑到员工生活贫困,无力一次购买,决定先期将516.9万元出售给员工,作为企业总股本,共设5169股(每1000元为1股,由1050名职工购买);未出售的39520585.18元借企业有偿使用,作为债权每年按5%上缴使用费。

1998年1月14日,县委县政府在百子沟煤矿四号井职工餐厅主持召开了彬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创立暨第一届股东大会,会议通过了《公司章程》。彬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时任县委副书记的王惠林在当时的股东大会上,对彬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以国有资本退出为形式的改制给予了高度评价。”彬煤公司一位参加过第一届股东大会的员工对记者说,“自此,股份合作制性质的企业就一直延续到现在。”

“彬煤公司经过17年的发展,已从一个濒临倒闭的地方小煤窑成为了集煤炭、电力、煤化工、房地产、建材、物流为一体的大型企业集团,现有26家控股、参股公司,资产总额278亿元,员工4600人。”唐龙森向记者介绍。

法律地位不明致合法性受质疑

“股份合作制改革是上世纪90年代我国国企改革的一项过渡性政策,只有党的十五大精神和原国家体改委《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政策依据,没有获得立法确认。公司法只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公司组织形式。股份合作制企业现普遍存在政策依据缺失、法律地位不明确等问题,彬煤公司的合法性已受到质疑。”唐龙森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规定,煤炭企业必须在省级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由于彬煤公司是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东多达1224人,与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不超过50人的规定不符,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多次拒绝我们的工商注册登记。彬煤公司因此成为陕西省唯一没有在省工商局注册登记的大型煤炭企业。自2005年以来,公司连续多年无法正常进行工商年检,生产经济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制约。

因股份合作制企业法律地位不明确、政策依据缺失,加之股权分散、股东人数太多,风险控制能力太差,给公司融资造成了重大障碍。公司无法发行公司债、中票、短融,难以通过资本市场融资。唯一的融资渠道是银行借款,在行业经济效益好时,银行给予了公司贷款支持。在煤炭产业持续低迷的情况下,银行又认为彬煤公司缺乏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致使公司资金异常短缺,公司股权无法在资本市场流通,资产无法变现,端着“金饭碗”讨饭吃,随时面临资金链断裂危机。

如何缓解资金压力呢?

“唯一的出路是尽快实施深化改革,规范法人治理结构,把彬煤公司改革成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唐龙森称。

改革关键期遭遇政府阻力

2015年7月25日、26日,彬煤公司分别召开了股东代表大会、股东大会,启动深化改革暨上市工作。共募集股份3亿元,并按《彬煤公司深化改革暨上市方案》的相关要求,以代持或股权回购的方式,将股东人数规范至33人,符合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范性要求。9月3日,召开了新一届股东大会,修改了《公司章程》,选举产生了董事会、监事会,聘任了新的经营班子,完成了从股份合作制改革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各项工作。

就在彬煤公司积极推动改革步伐时,2015年7月15日,彬县工业发展局给彬煤公司发来《关于维护彬煤公司稳定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称:“1998年改制时资产评估结果未经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同时,土地及当时在建的下沟矿和资源也未进行评估,所以评估结果总资产73519221.52元具有不真实性。加之,县上并未对该企业采矿权、探矿权进行转让……该企业的发展壮大完全是基于国有资产的使用和国有资源的开采而来,因此,彬煤公司的国有性质是事实存在的。”并称:“1998年的改制是一次不彻底的改制……在目前市政府未就产权及相关问题作出明确答复的情况下,彬煤公司不得采取任何损害企业利益以及改变企业性质的行为。”

彬煤公司认为:1998年改制时是以《国家体改委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及彬县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相关配套政策进行的,没有任何文件规定百子沟煤矿国有资产的评估结果需经“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这一要求无任何法律依据。当年咸阳市国有资产评估事务所对下沟矿在建等工程都已纳入评估范围,也出具了《评估报告》,而且县委、县政府都已认可。

根据文件规定,彬煤公司继续有偿使用包括百子沟煤矿、下沟矿等区域的土地使用权,并依法依约以每年每平方米0.20元的标准向持续彬县政府缴纳土地使用费。彬煤公司改制前后,国家均未向彬煤公司出让土地使用权,因此,土地使用权依法不应纳入评估范围。

根据1998改制时我国矿业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探矿权、采矿权的取得实行许可审批制,矿业权原始取得或通过受让取得都未明确将价值进行评估作为必经程序。

彬煤公司还认为:自1998年成立后一直依法缴纳资源补偿费、资源税,且在2006年后亦根据陕西省相关政策及省国土资源厅的要求缴纳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共计141486.86万元,资金占用费4676.1万元,国家并未蒙受任何损失,彬县工业发展局所称彬煤公司的发展壮大完全是基于国有资产的使用和国有资源的开采之说毫无依据。

企业与政府部门互诉

但彬县工业局还是向彬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彬煤公司资产中的国有资产数量、份额及国有出资者权益。

2016年1月8日,咸阳中院审查后认为彬县工业局作为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诉讼请求不具体,针对所提的两个诉讼请求均未能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因此驳回了彬县工业局的起诉,并撤销彬县法院的裁定。

唐龙森说:“只要完成工商登记变更,彬煤公司将从股份合作制改革为有限责任公司,各项制约彬煤公司改革发展的体制性问题将得到彻底解决。但县委县政府一些人极力否定彬煤公司1998年股份合作制改革的一系列文件、政策精神,图谋推翻历史,硬要把‘债权’说成‘股权’”,把彬煤公司‘上缴的资产使用费’说成‘分红’,把彬煤公司股份合作制的企业性质说成‘国有控股的股份合作制公司’,千方百计阻碍深化改革,不承认企业改革成果。指示彬县工商局不受理彬煤公司工商登记请求,即使在咸阳市委、市政府多次召开会议协调后仍拒不办理。”

2015年12月10日,彬煤公司以彬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为由向彬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局为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重新备案修订的《公司章程》。

2015年12月25日,彬煤公司亦以彬县政府和彬县工业发展局侵犯彬煤公司经营自主权、损害该公司合法权益为由起诉到咸阳市中院。

1月18日,彬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吴斌涛就彬煤公司变更工商登记事宜对记者称:此事已进入司法程序,他们将会在法庭上举证。

彬县人民政府亦委托彬县工业发展局局长弥立新与记者联系称:此案已重新进入司法程序,现咸阳中院已立案。

对于这场纠纷,法学专家是如何看的呢?

由中国法律咨询中心组织的洪虎、江平、王保树等10位法学专家,对彬煤公司1998年产权制度改革作出的《法律意见书》认定:改制后的彬煤公司性质应为非国有性质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所形成的“企业未出售资产”所对应的预留股既不是国有股,也不是法人股,而是企业利用借款投资形成的尚待职工认购股份。其符合国家体改委、陕西省人大常委会以及彬县颁发的规范性文件,彬煤公司改制具有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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