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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学:加大煤企脱困政策支持力度

日期:2016-03-09    来源:中国能源报

国际煤炭网

2016
03/09
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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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安全生产 煤炭企业 煤炭行业

记者: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重点抓好煤炭等困难行业去产能。如何推进该项工作?

张文学:党中央、国务院对化解过剩产能、深化国企改革、企业扭亏脱困非常重视,但是,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非常复杂,建议加快制订具体的配套政策。

由于关闭退出煤矿种类多、情况复杂,所以,国家应区别对待、分类施策,实施差别化政策。

记者:差别化政策是指?

张文学:首先,需要明确关闭退出的条件。建议关闭退出以下类型煤矿:剩余可采储量不足20%(1000米以浅)或剩余服务年限不超过5年的资源枯竭煤矿;资源赋存条件差、连续亏损、扭亏无望、资不抵债的煤矿;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商品煤质量达不到《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高灰高硫劣质煤矿井;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区及其他依法划定需要特别保护的环境敏感区重叠的煤矿;地质条件复杂、煤与瓦斯突出、自然灾害严重等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

第二,应因企施策,分类处置。应该对以下三类矿井利用国家政策、资金实施政策性破产退出,由国家给予破产关闭资金支持:上个世纪计划经济时期建成的、没有实施过政策性破产的国有老煤矿;上一轮政策性破产重组后又因资源枯竭而严重亏损的僵尸企业;由国有企业整合重组的地方小煤矿。

此外,符合关闭破产条件的个体地方小煤矿要严格按照《破产法》规定依法依规关闭退出。同时,积极稳妥推动具备条件的国有煤炭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对中小型煤矿实施兼并重组、债务重组,培育一批大型煤炭集团,打造优势企业,增强竞争力。

第三,建立煤矿关闭退出的长效机制。一是设立煤矿关闭退出专项资金。中央财政在国有资本收益或采矿权价款上缴中设立关闭退出国有煤矿专项资金,地方财政利用煤炭资源税收、采矿权价款收取和国家煤矿下放到地方后保留的亏损补贴设立关闭退出国有煤矿专项资金。二是支持发展替代产业。采取减量置换方式优先核准其新建煤矿和改扩建煤矿,优先核准热电联供电站以及煤炭加工转化及非煤项目,在项目审核、土地利用、贷款融资、技术开发等方面给予支持,调整结构,实现转型发展。

记者:《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明确,“要把职工安置作为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重中之重。”如何解决这一问题?

张文学: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问题,国家相关部委多次到煤炭企业调研,分离移交企业办社会职能所需费用也纳入了2015年国家财政预算,但是推进速度不快,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

国家在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中,应同步解决国有煤炭企业办社会职能移交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基金中列出专项资金,给予相关政策支持。

一方面,对国有老煤炭企业办社会职能先行分离移交。其中,离退休职工管理、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爱国卫生、治安综合治理等社会职能,可采取整体移交的方式;生活小区“四供一业”(供电、供水、供暖、供气和物业管理),根据生活小区基础设施情况,既可采取整体移交的方式,也可采取分步分系统移交的方式。应明确责任和解决期限,确保按时到位。

另一方面,彻底解决破产煤矿历史遗留问题。对煤炭企业为维持破产煤矿社区正常运转所垫付的资金,由中央财政及地方配套资金给予财政补贴,同时将破产煤矿社区成建制彻底移交地方政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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