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发展改革委 市环保局关于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电力公司、各燃煤发电企业;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部、能源局《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835号)要求,现将我市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及执行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电价支持标准
(一)超低排放是指燃煤发电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符合燃气机组排放限值要求,即在基准含氧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mg/Nm3、35mg/Nm3 、50mg/Nm3。
(二)对经市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经区县环评验收的,需报市环保局审核并出具确认文件)并符合上述超低限值要求的燃煤电厂给予适当的上网电价支持。其中,对2016年1月1日以前已经并网运行的现役机组,对其统购上网电量加价每千瓦时1分钱(含税);对2016年1月1日之后并网运行的新建机组,对其统购上网电量加价每千瓦时0.5分钱(含税)。
(三)对符合超低排放加价条件的燃煤发电机组,自环保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享受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
二、电价兑付政策
(一)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实行事后兑付、季度结算。各燃煤电厂应按国家环保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煤电机组达到燃机排放水平环保改造示范项目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2015〕60号)明确的技术要求,于每季度开始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交上季度具有相关资质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每月开始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上月《燃煤机组月度启停机及低负荷情况报表》(见附表)及DCS工作曲线(含机组运行负荷,污染物排放)报市环保局,并抄送市电力公司。市电力公司应于每季度开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季度符合超低排放的煤电机组发电小时等数据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将于每季度开始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上一季度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情况进行核查并形成监测报告,核定符合超低排放限值时间比率。市电力公司收到环保部门出具的监测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燃煤电厂兑付电价加价资金。
(二)对符合超低排放限值时间比率达到或高于99%的机组,该季度加价电量按其上网电量的100%执行,对符合超低限值的时间比率低于99%但达到或超过80%的机组,该季度加价电量按其上网电量乘以符合超低限值的时间比率后扣减10%的比例计算(季度加价电量=季度上网电量×符合超低排放限制的时间比率×90%);对符合超低限值时间比率低于80%的机组,该季度不享受电价加价政策。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中有一项不符合超低排放标准的,即视为该时段不符合超低排放标准。燃煤电厂弄虚作假篡改超低排放数据的,自篡改数据的季度起三个季度内不得享受加价政策。
(三)市电力公司须于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超低排放电价政策执行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环保局。
三、政策执行时间
上述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且已享受电价加价政策的,不再重复进行环保验收,自2016年1月1日起按照上述规定的加价标准和兑付政策执行。
市发展改革委 市环保局
2016年3月14日